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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考研政治知识点:联系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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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物的普遍联系与发展
  唯物辩证法是关于世界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的科学,联系的观点和发展的观点是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观点和总特征。
  一、联系的普遍性
  (一)联系的含义:
  联系是指事物内部各要素之间和事物之间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和相互作用的关系。
  (二)联系具有一系列特点:
  1.联系具有客观性:事物的联系是事物本身所固有的,不是主观臆想的。把虚幻的联系强加于客观事物,是唯心主义观点。如卜卦算命、"因果报应".
  2.联系具有普遍性:即联系是普遍存在的,
  ①每一事物内部的各个要素是相互联系的;
  ②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与周围的其他事物相联系;
  ③整个世界是一个相互联系的统一整体,任何事物都是统一联系之网上的一个部分或环节。
  ④世界的普遍联系是通过"中介"来实现的,每一事物通过中介与其他事物联系着,又是其他事物发生联系的中介。
  3.联系具有多样性:要求人们在实践中尽可能地把握事物各方面的联系,特别是本质的、内在的、必然的联系。
  (三)方法论意义:
  马克思主义关于事物普遍联系的原理,要求人们要善于分析事物的具体联系,确立整体性、开放性观念,从动态中考察事物的普遍联系。
  (1)我们要正确认识和处理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的相互关系,统筹兼顾,促进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的协调发展,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2)把对外开放作为基本国策,抓住机遇,努力发展自己。
  (四)联系与系统:
  联系的普遍性造成了事物普遍地以系统的形态存在着。所谓系统就是由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若干要素组成的具有稳定结构和特定功能的有机整体。
  系统具有整体性(整体功能大于部分功能之和)、结构性、层次性和开放性。
  二、事物的永恒发展
  (一)联系与发展
  事物的相互联系包含事物的相互作用,事物之间相互作用的结果,使事物原有的状态和性质发展程度不同的变化。运动变化的基本趋势是发展。
  (二)发展的实质
  发展是前进的上升的运动,发展的实质是新事物的产生和旧事物的灭亡。
  新事物是指合乎历史前进方向、具有远大前途的东西;旧事物是指丧失历史必然性、日趋灭亡的东西。
  新生事物是不可战胜的,因为:
  第一,新生事物具有新的结构和功能,它适应已经变化了的环境和条件;而旧事物的各种要素和功能已不适应环境和客观条件的变化,走向灭亡就成为不可避免的。
  第二,新事物是在旧事物的母体中孕育成熟的,它既否定了旧事物中消极朽的东西,又保留了旧事物中合理的因素,并添加了旧事物所不能容纳的新内容。这使得新事物在本质上优越于旧事物。
  第三,在社会历史领域内,新事物从根本上符合人民群众的利益和要求,能够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因而必然战胜旧事物。
  (三)发展与过程
  事物的发展是一个过程。一切事物只有经过一定的过程才能实现自身的发展。
  所谓过程就指一切事物都有其发生、发展和转化为其他事物的历史,都有它的过去、现在和未来。
  恩格斯:世界不是既成事物的集合体,而是过程的集合体,这是唯物辩证法的一个伟大的思想。
  事物发展的过程,从形式上看,是事物在时间上的持续性和空间上的广延性的交替;从内容上看,是事物在运动形式、形态、结构、功能和关系上的更新。
  坚持事物发展是过程的思想,就要用历史的眼光看问题,把一切事物如实看作是变化、发展的过程,既要了解它们的过去,观察它们的现在,又要预见它们的未来。在今天,科学地认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必然性,历史过程、历史阶段、发展趋势,对我们坚定信念、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对立统一规律是事物发展的根本规律
  (一)对立统一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
  辩证法由三个规律(对立统一规律、质量互变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和五对范畴(原因与结果、必然性与偶然性、可能性与现实性、现象与本质、形式与内容)构成。其中,对立统一规律是唯物辩证法体系的实质和核心,这是因为:
  1.对立统一规律揭示了普遍联系的根本内容和永恒发展的内在动力,它是联系和发展的实质。
  2.它是贯穿唯物辩证法各个规律和各对范畴的中心线索,是理解这些规律和范畴的"钥匙".
  3.对立统一规律提供了人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根本方法——矛盾分析法。
  4.是否承认矛盾学说是唯物辩证法和形而上学区分的焦点。
  列宁:"可以把辩证法简要地规定为关于对立面的统一的学说。这样就会抓住辩证法的核心。"
  (二)矛盾及其同一性和斗争性及其相互关系
  1.矛盾的含义:
  矛盾就是对立统一,是指事物之间或事物内部诸要素之间对立和统一及其关系。
  2.矛盾的根本属性:同一性和斗争性
  矛盾的同一性,是指矛盾双方相互依存、相互贯通的性质和趋势。它有两方面的含义:
  一,矛盾着的对立面相互依存,互为存在的前提,共处一个统一体中;
  二,矛盾着的对立面之间相互贯通,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
  矛盾的斗争性是矛盾着的对立面之间相互排斥、相互分离的性质和趋势。由于矛盾的性质不同,矛盾的斗争形式也不同,对于多种多样的斗争形式,可以区分为对抗性和非对抗性两种基本形式。
  3.矛盾同一性与斗争性的关系:
  矛盾的同一性和矛盾的斗争性相互联系、相互制约:
  一方面,同一性不能脱离斗争性而存在,没有斗争性就没有同一性;
  另一方面,斗争性也不能脱离同一性而存在,没有同一性也就没有斗争性。
  4.方法论意义:矛盾的同一性与斗争性的辩证关系原理,要求我们在分析和解决矛盾时,必须坚持矛盾分析法,即从对立中把握同一,从同一中把握对立。这是辨证认识的实质所在,也是我们做好一切工作的主要方法。
  (三)矛盾动力原理
  所谓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动力,是指矛盾着的对立面既斗争,又同一,由此推动事物的运动和发展。换言之,无论是矛盾的同一性,还是矛盾的斗争性,都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只有两者紧密结合在一起,才能推动事物的发展。
  1.矛盾的同一性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
  第一,由于矛盾双方相互依存,互为存在的条件,矛盾双方可以利用对方的发展使自己获得发展。
  第二,由于矛盾双方相互包含,矛盾双方可以相互吸取有利于自身的因素而得到发展。
  第三,由于矛盾双方彼此相通,矛盾双方可以向着自己的对立面转化而得到发展,并规定着事物发展的方向。
  2.矛盾的斗争性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
  第一,斗争推动矛盾双方力量对比发生变化,造成事物的量变。
  第二,斗争促使矛盾双方地位或性质转化,实现事物的质变。
  3.矛盾动力原理的方法论意义:
  事物的发展不仅表现为"相反相成",而且表现为"相辅相成".
  正确理解矛盾与和谐的关系。和谐是矛盾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体现着矛盾双方的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但和谐并不意味着矛盾双方的绝对同一。和谐是相对的有条件的,只有在矛盾双方处于平衡、协调、合作的情况下,事物才展现出和谐状态。社会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都是在不断解决矛盾的过程中实现的。和谐的本质就在于协调事物内部各种因素的相互关系,促成最有利于事物发展的状态。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在发展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历史过程和社会结果。
  4.内因和外因(内部矛盾和外部矛盾)辩证关系原理
  原理内容:事物的发展是内因与外因共同起作用的结果。其中,内因是事物变化发展的根据和第一位原因,外因是事物存在和变化发展的必要条件和第二位原因,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
  原理意义:这一原理是我党坚持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方针和对外开放政策的哲学基础。
  内因是第一位原因:君子求诸己;外因是必要条件:近朱者赤,近墨者黑、橘生淮南则为橘,橘生淮北则为枳;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因势利导。
  (四)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及其相互关系
  1.矛盾的普遍性:即矛盾普遍存在。表现在两个方面:
  (1)矛盾无处不在: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中;
  (2)矛盾无时不有:每一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自始至终的矛盾运动。
  矛盾是事物的普遍本质,没有矛盾就没有世界,运动本身就是矛盾、事物即矛盾。
  承认矛盾普遍性是坚持彻底辩证法的前提,它要求我们坚持矛盾分析法。
  2.矛盾的特殊性:是指具体事物在其运动中的矛盾及每一矛盾的各个方面都有其特点。
  分析矛盾特殊性,即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正确地解决矛盾的关键。
  列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马克思主义的活的灵魂。
  三种情形:一是不同事物的矛盾各有其特点;二是同一事物的矛盾在不同发展过程和发展阶段各有不同特点;三是构成事物的诸多矛盾以及每一矛盾的不同方面各有不同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即矛盾的不平衡性。
  矛盾的不平衡性:
  (1)根本矛盾与非根本矛盾:根本矛盾贯穿事物发展过程的始终,规定着事物的性质;
  (2)主要矛盾与次要矛盾:主要矛盾是矛盾体系中处于支配地位,对事物发展起决定作用的矛盾(次要矛盾是处于服从地位的矛盾)。所谓抓中心,抓重点,就是抓主要矛盾;
  (3)矛盾的主要方面与次要方面:在每一对矛盾中有矛盾的主要方面与次要方面。矛盾的性质主要是由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的。所谓看本质,抓主流,就是抓矛盾的主要方面。
  3.矛盾普遍性(共性、抽象)与矛盾特殊性(个性、具体)辩证关系:任何现实存在的事物都是共性和个性的有机统一,共性寓于个性之中,没有离开个性的共性,也没有离开共性的个性。
  4.矛盾普遍性与矛盾特殊性辩证关系原理的方法论意义:
  (1)矛盾的共性和个性、绝对和相对的道理,是关于事物矛盾问题的精髓。
  (2)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辩证关系的原理是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同各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的哲学基础,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哲学基础。
  (五)矛盾分析法
  在唯物辩证法的方法论体系中,矛盾分析法居于核心的地位,是根本的认识方法。
  矛盾分析法包括:分析矛盾特殊性的方法;两点论与重点论相结合的方法;抓关键、看主流的方法;在对立中把握同一与在同一中把握对立的方法;批判与继承相统一的方法,等。中国古代的尚和去同、执两用中、举一反三、洞悉症结,兼听则明,偏信则暗等,都是人们常用的矛盾分析方法。
  中国古代提出和同之辩、执两中用的解决矛盾的辨证方法。这里的和主张有差别的矛盾的统一,而同则是抽象的形而上学的同一。多数哲学家强调和:和实生物,同则不继;孔子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礼之用,和为贵、执其两端,庸其中于民。
  四、质量互变规律
  事物的发展过程,经由量变和质变两种状态。
  (一)事物存在的质、量、度
  任何事物都是质和量的统一。其中,质是一事物成为自身并区别于其它事物的内在规定性。量是事物的规模、程度、速度以及它的构成成分在空间上的排列组合等可以用数量关系表示的规定性。
  质和量的统一为度。度是事物保持自己质的数量界限,即事物的限度、幅度和范围,度的两端叫关节点或临界点,超出度的范围,一物就转化为他物。
  “度”(第四原理)的原理启示我们,在认识和处理问题时要掌握适度的原则。防止过与不及,避免左与右的错误。
  第一原理:物质和意识的辩证关系
  第二原理:世界的物质统一性
  第三原理:事物发展过程
  第四原理:度
  第五原理:对立统一
  第六原理:否定之否定
  (二)量变与质变的含义
  量变是事物数量的增减和次序的变动,是保持事物的质的相对稳定性的不显著变化,体现了事物渐进过程的连续性。
  质变是事物性质的根本变化,是事物由一种质态向另一种质态的飞跃,体现了事物渐进过程和连续性的中断。
  区分量变和质变的根本标志:事物的变化是否超出度的范围。
  (三)量变和质变的辩证关系
  原理内容:
  1.量变是质变的必要准备。
  2.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
  3.量变和质变是相互渗透:
  一方面,在总的量变过程中有阶段性和局部性的部分质变;
  另一方面,在质变过程中有旧质在量上的收缩和新质在量上的扩张。
  4.在新质的基础上,事物又开始新的量变。
  方法论意义:
  1.量变是质变的必要准备:所谓“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只有脚踏实地创造质变的条件,才能达成事物质的飞跃;急于求成,拔苗助长,必将事与愿违。
  2.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当事物质变的条件已趋成熟时,应把握契机,乘势而为,勇于创新,促成事物的转化。如果固步自封、墨守成规必将一事无成。
  3.量变和质变相互依存、相互贯通:在实际工作中,要把远大的理想目标和科学的求实精神结合起来,把敢想、敢闯的革命精神和脚踏实地的工作作风结合起来。
  (四)注意:
  部分质变不是质变,此时仍处于量变阶段。质变中的量变已不再是单纯的量变,此时已经处于质变阶段,它每一步都有新质要素的产生。
  五、否定之否定规律(第六原理)
  (一)任何事物内部都存在着肯定因素和否定因素。
  肯定因素是维持现成事物存在的因素,否定因素是促使现成事物灭亡的因素。
  (二)辩证否定观:
  第一,否定是事物的自我否定,是事物内部矛盾运动的结果。
  第二,否定是事物发展的环节(只有经过否定,旧事物才能向新事物转变)。
  第三,否定是新旧事物联系的环节(新事物孕育产生于旧事物,新旧事物是通过否定环节联系起来的)。
  第四,否定的实质是扬弃,即新事物对旧事物既批判又继承,既克服其消极因素又保留其积极因素。
  辨证否定观的方法论意义:
  1.反对形而上学否定观:
  第一,它否认事物的内在矛盾,把否定看成是外力强加于事物的主观任意的否定。
  第二,它在绝对对立中思维,要么肯定一切,要么否定一切。
  2.坚持用革命批判精神和科学分析态度对待事物。在考察事物时,必须同时看到它的肯定方面和否定方面,自觉做到批判、继承、创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要大胆地吸取人类社会包括资本主义社会所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同时对其腐朽的东西给予坚决的批判。
  (三)否定之否定规律
  原理的内容:
  1.事物的辩证发展过程经过第一次否定,使矛盾得到初步解决。而处于否定阶段的事物仍然具有片面性,还要经过再次否定,即否定之否定,实现对立面的统一,使矛盾得到解决。
  2.事物的辩证发展就是经过两次否定、三个阶段,形成一个周期。其中否定之否定阶段仿佛是向原来出发点的回复,但这是在更高阶段的回复,是扬弃的结果。
  3.事物的这种否定之否定过程,在内容上看,是自己发展自己、自己完善自己的过程;从形式上看,是波浪式前进或螺旋式上升的总趋势,是一个不断反复的过程。
  方法论意义:事物发展是前进性和曲折性的统一,我们不能奢望什么事情都是径情直遂、一帆风顺的,要善于洞察事物发展中的各种可能性,充分估计其困难和曲折,把握事物发展的总趋势。这样才能经受困难和曲折的考验,坚定信心,知难而上,开辟前进的道路。
  “不经一番寒彻骨,哪得梅花扑鼻香。”
  六、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范畴
  唯物辩证法的共有五对基本范畴:原因与结果、必然性与偶然性、可能性与现实性、现象与本质、形式与内容。
  (一)现象与本质——揭示事物的外部表现和内部联系之间的关系
  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飞跃,也就是透过现象发现事物本质的过程。
  1.定义:本质是事物的根本性质和内在联系。现象是事物的外部联系和表面特征。现象中有真象和假象,其中真象是从正面表现本质的现象,假象是从反面表现本质的现象。假象与真象一样都是客观的,现象不是反映而是表现本质。假象与错觉不是一回事。
  2.辩证关系:一切事物都是现象和本质的统一。本质决定现象,任何现象都是本质的表现。列宁:“本质在显现;现象是本质的。”
  3.方法论意义:人们正是通过对事物现象的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认识过程,才不断深化对事物的本质的认识。
  (二)必然性和偶然性――揭示事物发生、发展、灭亡的确定趋势和不确定趋势之间的关系
  1.含义:必然性是指客观事物联系和发展中一定要发生的、确定不移的趋势。必然性是由事物内部的根本矛盾决定的,决定着事物发展的方向。
  偶然性是指客观事物联系和发展过程中可以出现也可以不出现、可以这样出现也可以那样出现的、不确定的趋势。偶然性是由事物的非根本矛盾和外部条件引起的,对事物的发展起加速或延缓的影响作用,使事物的发展趋势带有一定的特点和偏差。
  2.辩证关系:两者相连联接而存在,必然性存在于偶然性之中,偶然性的背后隐藏着必然性,偶然性为必然性开辟道路;二者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
  马克思、恩格斯:“被断定为必然的东西,是由纯粹的偶然性构成的,而所谓偶然性的东西,是一种有必然性隐藏在里面的形式。”马克思:“如果偶然性不起任何作用的话,那么世界历史就带有非常神秘的性质。”
  3.方法论意义:既要重视事物发展的必然性,把握事物发展的总趋势;又要善于从偶然性中发现必然,把握有利于事物发展的机遇。
  (三)原因和结果——揭示事物前后相继、彼此制约的关系
  1.定义:引起某种现象的现象叫原因,被某种现象所引起的现象叫结果。
  2.辩证关系:原因和结果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相互转化。
  3.因果联系是客观普遍的,没有无因之果,也没有无果之因。因果联系是复杂多样的,有一因一果、一因多果(同因异果)、一果多因(同果异因)、多因多果(复杂因果)。
  4.方法论意义:
  (1)同唯心主义的因果报应论、神学目的论划清界限。
  (2)“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正确认识因果联系可以提高实践活动的预见性和调控性。
  (四)可能和现实——揭示事物的过去、现在和将来的相互关系
  1.定义:可能性是指事物发展过程中潜在的东西,是包含在事物中并预示着事物发展前途的种种趋势。现实性是指已经产生出来的有内在根据的、合乎必然性的存在。
  2.把握“可能”这个范畴,要注意区分几种不同的情况:
  (1)区分可能和不可能(看有无现实根据);
  (2)区分现实的可能和抽象(非现实)的可能(看现实根据是否充分,条件是否齐备);
  (3)区分好的可能和坏的可能;
  (4)区分大的可能和小的可能(看或然率的大小)。
  3.辩证关系:可能离不开现实,没有现实就没有可能;现实离不开可能,没有可能就不会有新的现实;它们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
  4.方法论意义:
  (1)一切工作都要立足于现实,只有从现实出发,才能展望未来。
  (2)注意分析事物发展的各种可能,发挥主观能动性,做好应对不利情况的准备,争取实现好的可能。
  (五)内容和形式——揭示事物的内在要素和这些要素的结构和表现方式之间的相互关系
  1.定义:内容是构成事物的一切要素的总,是事物存在的基础。形式是事物诸要素相互结合的结构和表现的方式。
  2.辩证关系:
  (1)内容和形式相互依赖,不可分割,任何事物都是内容与形式的统一。
  (2)内容决定形式,形式反作用于内容。
  3.方法论意义:既要重视内容,反对形式主义;又要善于运用形式,发挥其积极作用,反对形式虚无主义。
  七、唯物辩证法是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根本方法
  (一)唯物辩证法是客观辩证法与主观辩证法的统一
  客观辩证法是指客观事物或客观存在的辩证法,即客观事物的辩证运动和发展规律。主观(概念)辩证法是指人类认识和思维运动的辩证法。
  从本质上说,主观辩证法是客观辩证法的反映。
  恩格斯:“所谓的客观辩证法是在整个自然界中起支配作用的,而所谓的主观辩证法,即辩证的思维,不过是对自然界中到处发生作用的、对立中的运动的反映。”
  唯物辩证法既包括客观辩证法也包括主观辩证法,体现了唯物主义、辩证法、认识论的统一。
  (二)在唯物辩证法的方法论体系中,矛盾分析法居于核心的地位,是根本的认识方法。
  (三)辩证思维的基本方法
  辩证思维方法是人们正确进行理性思维的方法。主要有归纳和演绎、分析和综合、从抽象上升到具体、逻辑和历史相统一的方法。其中,归纳和演绎、分析和综合是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所共有的方法,从抽象上升到具体、逻辑和历史相统一的方法是辩证思维所特有的方法。
  逻辑和历史相统一的方法:历史是逻辑的基础和内容,逻辑是历史在理论上的再现,是“修正过”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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