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一)公众责任保险
又称普通责任保险或综合责任保险,它是责任保险中独立的、适用范围极为广泛的保险类别,主要承保企业、机关、团体、家庭、个人以及各种组织,在固定的场所因其疏忽、过失行为而造成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
公众责任保险包括场所责任保险、个人责任保险等。
二)产品责任保险
产品责任保险是承保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因产品缺陷致使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依法应由其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
产品责任保险的特点是:
第一,强调以产品责任法为基础。
第二,产品责任保险虽不承担产品本身的损失,但它与产品有着内在的联系。
第三,由于产品是连续不断地生产和销售的,所以产品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虽为一年,但它强调续保的连续性和保险的长期性。
第四,产品责任事故须发生在制造、销售场所范围之外的地点。
三)职业责任保险
职业责任保险是承保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上的疏忽或过失造成合同对方或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
(四)雇主责任保险
雇主责任保险是承保被保险人(雇主)的雇员在受雇期间从事业务时,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伤、残、死亡,或患有与职业有关的职业性疾病而依法或根据雇佣合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雇主所承担的这种责任包括其自身的故意行为、过失行为乃至无过失行为所致的雇员人身伤害赔偿责任,但保险人为控制风险并与社会公共道德准则相一致,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被列为除外责任。
雇主责任保险的特点是:
第一,以民法和雇主责任法或雇主与雇员之间的雇佣合同作为承保条件。
第二,被保险人是雇主,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雇员之间不存在保险关系,但该保险所保障的则是雇员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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