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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考研历史--纵观中国历史的封建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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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进入王国时代后,开始逐渐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历史文化。为什么中国可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历史文化?这种特色的历史文化是什么?
  人类最初的发展是相当的,但是在后来的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不同的文化。这里首先要考虑的因素,应该是地理因素。地理上的差异性是造成历史文化不同的第一要素。与埃及、美索不达米亚、古代希腊、罗马不同,中国的边疆很难逾越。中国的北部是一片高寒的荒原,数以万里的土地基本上不适合人类的生存——俄国的强大也只是近代以来的事情。中国西边和西南边有世界上最高的山脉和高原,连绵的雪峰和5000米以上的高原,几乎成了人类生存的JQ,在这种恶劣的环境下,很难形成强大的王权国家,而西北边更有著名的塔克拉玛干大沙漠,即使是在今天,想要逾越这样的沙漠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至于东部和南部,则是世界上最大的大洋太平洋——直到十五世纪后期,新航路的开辟,人类才开始跨越太平洋的阻碍。中国所需要面对国家,大概也只有日本、越南、缅甸等一些蕞尔小国。即令这些国家,它们的发展基本是在中国强大之后的事情。可以说,直到甲午战争前,在东亚、东南亚还没有哪个国家对中国构成过真正的威胁,最多也只能做出一些骚扰边界的事情——当然这不包括北方的游牧民族。
  这样天然的封闭环境,为古代中国营造了一个稳定的周边环境。而黄河、长江等若干水系自东向西流入大海,在中国东部形成了一片片肥沃的土地,这些土地成为中国文明的起源。
  中国最初的文明发源于黄河流域,在经历魏晋南北朝的永嘉之乱、唐朝的安史之乱以及南宋的靖康之变后,中国的经济重心才彻底转移到了南方。因此,关注中国文明,首先应该关注中国的北方。
  我们无法从史籍和考古遗迹中得到太多关于夏王朝的历史记载,对于夏王朝以后的朝代商朝,我们的了解却要多很多,这要得益于文字资料的出现。
  中国最早的具有大规模使用价值的可考的文字应该是甲骨文。十九世纪末,甲骨文的发现和被认识,引起中国古文字学、历史学的巨大变革。显然,甲骨文是一种较为成熟的文字,不大可能是初创时期的文字。中国最早的文字究竟是什么,尚无定论——仅仅可以从史料中作一些推断。在马天瑜等人合著的《中华文化史》中提及,中国最早的成形文字出现于夏代初期。不过,终究只是推断,并无佐证,不便深入讨论。甲骨文上承陶符,下启金文,已经具备了“六书”的特点,是我国研究商人历史的重要资料之一。其实,对于世界上其他文明来说,文字的出现基本都代表文明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因为有了甲骨文,我们可以更多的了解商朝的历史。
  《礼记》中说“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商文化中最具特色的便是鬼神文化。不论是中国,还是世界,最早的一批文化人都是巫师,他们代表苍天与人类进行沟通和交流,传达神旨,给民以启示。在自然科学出现之前,人类对苍天和神灵总有一种敬畏——即使在科技如此昌明的今天,对于很多问题,我们依旧无解,只不过我们相信科技,认为一切未解之谜,总有揭破的一天,却也因此少了几分敬畏之心。古代人类只能将希望寄托在神使的身上,即巫师。当我们提及巫师,能够想到的常常只有祭祀、算卦一类的事情。事实上,巫师所承担的工作远远不止这些。总得来说,巫师的工作包括占卜、祭祀、观测天象、书写历史、传播教育和行医问药等。在古代社会里,巫师有着崇高的地位。
  随着历史的发展和演进,神本主义的文化逐渐向人本主义文化过渡。
  而国家体制、社会结构也在这一演进过程中发生转变。
  夏朝、商朝与周朝相比,有一些不同。夏商两朝的国王更像联邦中一个大邦的首领,并没有形成“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观念。周朝则不然,身为天子,便是天下共主,关于这一点,则要从从井田制、分封制和宗法制说起。而周朝也自此进入了封建社会。
  什么是中国的封建社会,这个问题在学界是有争议的。观点各不相同。钱穆先生认为秦汉以后的社会不应该被称作封建社会,而是以郡县制为主要特征的一种社会,这个社会不妨称作“四民社会”(四民者,士农工商也)。主流的观点则认为,自从春秋战国时代以来,中国便进入了封建社会,并且有了两千余年黑暗漫长的封建时代。
  然而这一种封建社会与西方中世纪时代的封建社会并不相同。《简明大不列颠百科全书》对“封建主义”的解释是:“一种以土地占有权和人身关系为基础的关于权利和义务的社会制度。在这种制度中,封臣要为领主尽一定的义务,并且必须向领主效忠。在更广泛的意义上,封建主义一次指‘封建社会’,这是特别盛行于闭锁的农业经济中的一种文明形式。在这样的社会里,那些完成官方任务的人,由于同他们的领主有私人的和自愿的联系,接受以领地形式给予的报酬,这些领地可以世袭。封建主义的另外一个方面是采邑制或庄园制,在这种制度中,地主对农奴享有广泛的警察、司法、财政和其他权利。”从这个解释看,西方中世纪的封建传统与西周以来的分封制度是最为符合“封建主义”的定义。
  公元前1046年,在牧野之战中,商朝战败,周朝取得了胜利,从而成为天下共主。为了稳固西周王朝的统治,周天子实行了分封制度。分封的对象主要有同姓贵族;异性亲戚;元老重臣;古代圣王后裔。分封的国家主要有卫国、鲁国、齐国、晋国、宋国、燕国等。周代封建诸侯,要举行隆重的仪式。“授土授民”,谓之“锡(赐)民”,受封者接受周天子的册命,称为“册封”。在分封制下,周天子是天下共主,有权任命诸侯国重要官吏;定期巡狩,到各诸侯国视察;并有保护各诸侯国免受外来侵袭和调解其内部纠纷的权力和职责。重要诸侯国的国君兼任王室的卿士,表示服从王室;要派遣技能队戍守周王的都城或随王外出征讨,定期朝聘,到王廷述职;定期向王室交纳贡品;派人为王室服役。在各诸侯国内,国君将都城附近的土地或军事要地留归自己直接管理,其他地方分封给卿大夫作为“采邑”。卿大夫再拿一部分土地分封给士,作为他们的“食地”。这样上至天子,下至士,形成了一种按宗法原则进行等级分封。
  通过层层分封,周王朝在各地建立起政治、军事据点,形成了一个以同姓贵族为主体,联合异性贵族的遍及全国的统治网,它加强了周王室对四方疆土的控制,明确了周王室“天下共主”的地位,使国家朝着统一的方向前进一步。同时也密切了中原地区与周边少数民族的联系,有利于各地区经济文化的发展和边远地区的开发。
  但是由于这种制度带有武装殖民性质,由此形成国家,不是一个有机的政治经济整体,而是蕴含着分裂割据的因素。等到春秋时期,终于酿成诸侯割据的局面。
  而与之相适应的还有一套宗法制度。宗法就是宗族之法。处理宗族内部成员间的亲疏、等级和世袭权利的制度,便是宗法制。宗法制以血缘关系为基础,它起源于氏族社会,由家长制演变而来。宗法制形成于商末,在西周充分发展。
  其大致内容:周天子为天子大宗,王位由嫡长子继承,别子为小宗,受封为诸侯;诸侯在受封国内位大宗,嫡长子继承权位,别子为小宗,受封为卿大夫;卿大夫在其采邑内位大宗,权位由嫡长子继承,别子为小宗,受封为士;士亦由嫡长子继承,别子不再分封,为平民。宗法制通行于百姓贵族,以姬姓宗族为首。姬姓贵族与异性贵族之间通过婚姻结成的甥舅关系,也包含在宗法制范围内。
  宗法制规定,嫡长子为宗子,具有绝对的继承权,别子只能接受宗子的分封。按照这个原则分配权力和财产,避免了贵族子孙之间的矛盾冲突。所以宗法制是分封制得以实行的理论基础,其本质在于确定权力和财产的分配原则,稳定奴隶制的统治秩序。它和分封制相结合,构成了奴隶等级制。它以“尊组”、“敬宗”为信条,严格规定了自下而上应承担的义务,建立起一个金字塔式的统治网,从而确保了周天子天下大宗和政治共主的地位,宗法制将宗族关系和政治关系相结合,以族权强化政权,从而加强了奴隶主贵族的统治。
  本质上来说,所谓的封建社会是一种贵族社会,一种从血统门第出发的贵族社会。因此,毋庸置疑,西周到秦汉这段时间是当之无愧的封建社会。至于西周以前,似乎还不具备完整的封建意义。因为夏商两朝并没有形成形式上的统一政府,即不存在周天子这样一个形式上的中央权威。夏商两朝虽然也有夏王朝和商王朝,但是这并不具有中央王朝的意义,更像一个联邦制国家中的大的邦国。放大了看,则有些类似东亚封供体系中的中国地位,显然,我们不能认为当时的安南、高丽、日本等是中国的诸侯国,只能说,在外交上,这些小国家与我们结成了一种同盟,而中国是盟主。夏商两朝亦是如此。周王朝则是利用伐商的机遇,建立了形式上的统一,然后,以天子的名义将土地分封给贵族子弟和功臣良将。故而,对于夏商周三朝的历史划分,可以将夏商两朝划分为奴隶社会。从西周到春秋则是属于封建社会。
  公元前221年,秦国灭山东六国,乃建秦王朝。秦王嬴政号皇帝,自称始皇帝,后世称其为祖龙。始皇帝接受了李斯的建议,进一步推广了自商鞅变法以来便在秦国有的县制(窃以为秦国对六国的战胜,也是制度上的战胜,六国尚是封建社会时,秦国已经走入了郡县社会),在整个中国范围内推广了郡县制,从此以后,中国社会基本脱离了传统的封建,形成了大一统的中央集权国家。
  现在来讨论下中国的地主和西方的领主。
  西方的领主,其实不必详细讨论,基本上参照中国的诸侯王和公卿大臣就可以了。他们有自己的领地,在自己的领地里有自己的军队,自己的制度,自己的臣民和家臣,可以选用官吏,分封土地。但是有一点,他们的土地是通过政治上的分封得到的,即不可能任意扩大或缩小。
  中国的地主,首先土地来源就不同。不错,确实有一些大臣和将领因为功劳,被皇帝赐予了土地。但是,大多数地主的土地是通过购买兼并等手段得到的。而土地的大小是变化的,是可以买卖的,用途也只能限于经济目的,或者说生活生产目的。你不可能划分出一块土地出来,在上面建立一套制度,再摆上二三十万大军。而就土地面积来说,封建地主的土地再大,也不大可能大过一城一郡。他们的一切言行都是在国家制度体系内,受到制约的。他们并不是贵族,或者说不是以血统而成为贵族的,而是以经济实力或者名望成为地方的领袖人物。因此,可以肯定地说,中国的地主是不同于西方的领主。
  其实,看当今中国,仍然存在这样的地主。所谓地主,简而言之,就是拥有大批土地的主人。如果以此为理论,中国当今社会的很多人似乎都可以被称为地主了,那么将今天的中国称之为封建社会,恐怕不合适吧。
  所以将中国近两千年的古代社会称之为封建社会,根本上是中国学者在用新史学观研究中国历史的时候,自觉或不自觉的将西方理论引入了中国。用西方的历史发展模式来套用中国的模式。
  可以这样说,中国社会,夏商以前乃是原始社会,夏商则为奴隶社会社会(或可以称为初级联邦社会),西周乃至春秋战国,为封建社会。秦汉以降,则主要为大一统下的郡县社会。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政治制度的确立必定要求有与之相适应的经济制度,西周时代封建制赖以存在的经济制度即是“井田制”。井田制是西周土地制度的主要构成形式,是奴隶制国家的经济基础。井田制具有国家土地所有制性质,土地不能随意转让、买卖,即“田里不鬻”。因纵横交错的道路和水渠将田地分成棋盘状的方块田,故曰井田。井田上的劳动者被称为“庶人”、“庶民”,他们随着井田一起被封赐给各级奴隶主贵族,因此人身是不自由的,实际上已成为贵族的奴隶。不过,他们的地位比家庭奴隶高些。井田制下的土地分为“公田”和“私田”。所谓“公田”实际上是奴隶制确立后保留下来的原始公有地的残存。农村公社成员通过共同耕作一定面积的“公田”,向国家承担缴纳赋税的义务。所谓“私田”,则是公社成员的份地。公田的收获物完全归国家或奴隶主所有;私田上的收获物归公社成员所有,以维持公社成员生命和再生产。
  通过井田制的实施,旨在达到这样一个目的“明君制民之产,必使仰足以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饱,凶年免于死亡”。然而,事实究竟是否如此?从历史的发展已经可以看出,这个目的最终是没有达到的。原因何在?
  原则上,每家自耕百亩,以其产出供一家的温饱,再由八家共耕百亩公田,以其产出作为田税,此一方式即被称为“助”或“籍”。由于当时农业以外缺乏就业机会,故农业劳力的机会成本近于零,且因公田与私田同井,交易成本也等于零,以致助法,等于是农民以几近零的劳动成本,去支付必须的义务,田税或明显的制度成本几近于零,对农民当然有利,此所以孟子引龙子曰:“治地莫善于助”。然而由于人类自利的本性,共耕私田用心,共耕公田偷懒,必然导致公田产量低下。所以西周政府改变彻法,即以九百亩地的平均产量为一亩公田的产量,若公田实际产量低于此,则有农民分担,其所谓“皆什一也”。由此来看,井田制似乎无弊端可言,于公于私,尽皆有利。
  然而,有一个问题却是无法解决的,即土地是有限的,人口是无限增长的。在西周时代,尚没有计划生育政策,尽管生产力低下,人口仍然是在增长的。但是井田制的推行,在一开始就已经将土地划分完毕。初始,百亩之田,尚可以养家。等到后来,人口激增,人地矛盾就突出了。久而久之,必然导致井田制的瓦解。当井田制趋于瓦解的时候,那么建立在井田制上的封建体制也就必将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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