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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硕士专业考研复习笔记——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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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人身保险的特点:


  (1)人身保险是定额保险


  (2)人身保险具有给付性


  (人身保险风险的变动性


  2、人身保险的分类:


  (1)按保障范围分:


  ①人寿保险


  ②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③健康保险


  (2)按保险期限分:


  ①长期业务


  ②一年期业务


  ③短期业务


  (3)按实施方式分


  ①自愿保险


  ②强制保险


  (4)按投保方式分:


  ①个人保险


  ②团体保险


  3、人寿保险常用条款:


  (1)不可争条款:不可抗辩条款,即是人寿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时期(一般为一年或两年)之后,就成为无可争议的文件,保险人不能再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最大诚信原则、为履行告知义务等理由而主张保险合同自始无效。


  (2)年龄误告条款: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3) 复效条款: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4)贷款条款


  (5)自动垫缴保险费条款


  (6)不丧失价值任选条款


  (7)宽限期条款


  (8)自杀条款:在保险合同生效后的一定时期内(两年),被保险人自杀死亡属于除外责任,保险人不给付保险金,仅退还所缴纳的保险费:而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时期之后,被保险人因自杀死亡,保险人要承担保险责任,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4、意外伤害保险:以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造成残废或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


  (1)伤害:是指外来的致害物以一定方式破坏性地接触致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实。


  (2)伤害的三要素:致害物、侵害对象、侵害事实


  (3)意外:是就被保险人的主观状态而言的,指伤害的发生是被保险人事先没有预见到的或伤害的发生违背被保险人的主观意愿。


  5、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


  (1)保险责任是因意外伤害所致死亡和残废,不含疾病所致死亡。


  (2)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


  (3)被保险人在责任期限内残废或死亡


  (4)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废的直接原因或近因


  6、健康保险承保的疾病风险的构成条件:


  (1)非由于明显的外来原因


  (2)非由于先天原因


  (3)非由于长存的原因所造成


  7、残疾收入补偿:


  (1)补偿因伤害所致残废而造成的收入损失。


  (2)补偿因疾病所致残废而造成的收入损失。


  8、医疗保险:是指社会劳动者因为疾病、受伤等原因需要诊断、检查和治疗是,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和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非职业病、非因工受伤)


  9、失业保险


  (1)身份条件:必须是失业一年以上,并缴费一年以上的身份。


  (2)原因条件:只有由于非自愿原因而失业的劳动者才享有失业保险待遇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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