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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法理学模拟试题附答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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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单项选择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试题要求的。 “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这句话表明儒家
  A.注意德治,轻视法治
  B.轻权利观念,重义务观念
  C.主张取消专门司法和法学
  D.追求司法公正 下列关于法律责任的正确陈述是
  A.法律责任都是过错责任
  B.惩罚是法律责任的最主要功能
  C.法律责任是法律制裁的前提
  D.法律责任必然导致法律制裁 “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这一规则是
  A.授权性规则 
  B.义务性规则 
  C.强行性规则 
  D.任意性规则 按照尺度的不同,法律解释可划分为字面解释以及
  A.限制解释和扩充解释 
  B.自由解释和目的解释
  C.扩充解释和文义解释 
  D.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 在普通法国家中,除制定法外,正式意义上的法律渊源还有
  A.权威性的法学著作 
  B.判例 
  C.正义和公平观念 
  D.道德
  6.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里的“法律”一词应 作
  A.限制解释 
  B.扩充解释 
  C.字面解释 
  D.严格解释
  7.是否承认“恶法亦法”反映了两个重要法学流派的对立,这两个流派是
  A.自然法学与社会法学
  B.社会法学与分析法学
  C.自然法学与分析法学
  D.分析法学与纯粹法学
  8.大陆法系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文献是
  A.法国民法典和刑法典 
  B.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
  C.法国民法典和****宣言 
  D.法国民法典和德国刑法典
  9.下列亚洲国家中,不属于普通法法系的国家是
  A.印度 
  B.新加坡 
  C.马来西亚 
  D.韩国
  10.法的社会作用的两个基本方面是维护阶级统治和
  A.维持社会正义 
  B.发展社会生产力 
  C.提高执政能力 
  D.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11.“在住宅区内机动车车速应限制在每小时20公里以内”这一规则是
  A.义务性规则 
  B.委任性规则 
  C.任意性规则 
  D.授权性规则
  12.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一般被称为
  A.法的体系 
  B.法律体系 
  C.法的渊源 
  D.法的形式
  13.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等,可以将法律划分为不同的
  A.法律部门 
  B.法系 
  C.法的历史类型 
  D.法律体系
  二、多项选择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有二至四个选项是符合试题要求的。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得分。
  1.关于法和国家之间关系的正确表述是
  A.法有赖于国家
  B.法需要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C.法相对于国家权力有相对独立性
  D.国家权力的组织和运行需要法 法不是万能的,法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
  A.法不是社会调整的惟一手段,法的实现要与经济、政治和文化条件相配合
  B.法的稳定性与社会生活的变动性之间存在矛盾
  C.有些社会关系不适宜由法律调整
  D.有些事实在法律上不能确定 下述部门法中体现着公私法混合性质的部门法有
  A.经济法 
  B.环境法 
  C.劳动法 
  D.社会保障法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资本主义法制的新变化主要表现在
  A.立法重点从私法转向公法,公私混合法大量增加
  B.立法和司法的指导思想转向现实主义、利益多元和折中主义,法学理论上强调法律的全球化
  C.两大法系逐步靠拢,出现了超国家组织的法律
  D.地采用单行法、特别法等立法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属于
  A.根本法 
  B.一般法 
  C.公法 
  D.成文法
  6.属于当代中国法律渊源的有
  A.宪法 
  B.行政法 
  C.地方性法规 
  D.环境保护法
  三、简答题:
  简述西方两大法系的区别。
  四、分析题:要求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材料回答问题。
  法律应当具有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但我国正处在改革开放过程中,法律有时会落后于现实的发展。对此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认为应当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必须服从法律。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法律是为社会服务的,因此不能削足适履,应当用党的政策取代过时的法律。
  请运用法理学原理对这一问题和这两种观点作出分析。
  五、论述题:
  试述当代中国法律解释体制。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A 2.C 3.C 4.A 5.B 6.B 7.C 8.B 9.D 10 11.A 12.C 13.B
  二、多项选择题:ABCD 2.ABCD 3.ABCD 4.ABCD 5.BCD 6.AC
  三、简答题: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由于形成的历史渊源不同,所以在形式和内容方面都有很多差别。
  (1)法律的渊源不同。在大陆法系国家,正式的法的渊源只是指制定法,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法院的判例、法理等没有正式的法律效力。在英美法系国家,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的渊源,遵循先例是英美法系的一个重要原则,承认法官有创制法的职能,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2分)
  (2)法律的分类不同。大陆法系国家法的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私法主要指民法和商法,公法主要指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程序法,进入20世纪后又出现了社会法、经济法、劳动法等有公私法两种成分的法。英美法系国家无公法和私法之分,法的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普通法是在普通法院判决基础上形成的全国适用的法律,衡平法是由大法官法院的申诉案件的判例形成的。(2分)
  (3)法典编纂的不同。大陆法系国家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一般采用法典形式,而英美法系国家通常不倾向采用法典形式,制定法往往是单行法律、法规。即使后来英美法系国家逐步采用法典形式,也主要是判例法的规范化。(2分)
  (4)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采用讯问式审理方式,奉行干涉主义,诉讼中法官居于主导地位;法官审理案件除了案件事实外,首先考虑制定法如何规定,随后按照有关规定来判决案件。英美法系国家采用对抗制,实行当事人主义,法官一般充当消极的、中立的裁定者的角色;法官首先要考虑以前类似案件的判例,将本案的事实与以前案件事实加以比较,然后从以前判例中概括出可以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2分)
  需要指出的是,两大法系之间的差别是相对的。进入20世纪后,这两种法系已相互靠拢,它们之间的差异已逐渐缩小,融合也在发生,如法国国家行政法院、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瑞士联邦法院、西班牙最高法院等在某些方面也采用判例法或承认判例有拘束力;英美法系各国的制定法的地位也不断提高。但差异是长期存在的,某些历史上形成的不同传统还将长期存在。
  四、分析题:
  (1)法律的稳定性和适应性是一个矛盾,也是法律局限性的表现之一。(4分)
  (2)两人的观点都有片面性。一方面,法律的目的是促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的发展,因此,法律应当适应改革开放的客观要求,而不是相反。另一方面,不能以执政党政策取代现行法律,那会从根本上破坏依法治国的法治原则。(3分)
  (3)在改革开放的特殊时期,为缓解法的稳定性和适应性的矛盾,可以采取如下做法:在保持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法律秩序稳定的前提下,根据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适时进行法律的立改废;可以通过适当的超前立法,避免法的滞后性,增强适应性,指导社会关系的发展;可以通过法律解释,使已经制定的法律不断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3分)
  五、论述题:
  法律解释体制是指国家法律解释权限划分的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规定,我国建立了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权为核心和主体的各机关分工配合的法律解释体制。相应地,法律解释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三种形式。(4分)
  我国的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权为核心和主体的各机关分工配合的法律解释体制的基本含义是:在法律解释的权限上,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立法解释权,其目的和任务是对“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以及“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法律规范进行解释;行政解释、司法解释的目的和任务在于解决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在三种解释的关系上,立法解释是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的基础;在法律解释的效力上,立法解释的效力最高,其他国家机关对法律的解释效力低于立法解释。(2分)
  (1)立法解释。立法解释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区别在于对立法解释的主体即立法机关和立法解释的对象即法律的不同理解。在将立法机关理解为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相区别和对应的权力机关时,立法解释就是狭义的。在我国,立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3分)
  (2)行政解释。行政解释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以及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规进行的解释。这种解释包括:国务院和各主管部门对法律、法规的解释;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对法规的解释。此外,国家军事机关的法律解释、若干国家行政机关联合进行的解释和国家行政机关与非国家机关联合进行的解释,也可归人行政解释。(3分)
  (3)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司法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司法解释分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解释和这两个机关联合作出的解释。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有原则性分歧时,应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或决定。(3分)
  国家行政机关和最高司法机关除了依法进行界限清晰、性质明确的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之外,为了更好地协调和配合,统一认识,提高工作效率,有时需要联合对法律具体应用中具有共性的问题进行解释。这种解释由于解释主体的联合就兼具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的性质,被视为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文件。
  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完善法律解释制度,对于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实现依法治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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