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可保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具有各种利害关系而享有的经济利益。(财产保险―发生事故时具有可保保险;人身保险―订立合同时具有可保保险)
3、可保利益构成的条件:
(1)可保利益比寻是可以确定的或可以实现的
(2)可保利益比寻具有经济价值且可以估价
(3)可保利益必修是合法的
4、人身保险的可保利益
(1)投保人对本人的生命或身体具有可保利益
(2)投保人对亲属血缘关系的人是否具有可保利益却绝与法律规定。
(3)投保人对承担法定义务的人具有可保利益
(4)对有合同关系或其他债务关系人具有可保利益
(5)投保人对其他与之有合法经济关系的人具有可保利益。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5、损失赔偿责任: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导致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时,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赔偿,以恢复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前的经济状况为准,它是补偿性保险合同处理理赔案时需要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主要用于财产保险。(有损失才有赔偿,损失多少赔偿多少)
6、代位求偿:是指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对保险标的的全部或部分履行赔偿义务后,有权取得被保险人的地位,向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方进行追偿。
7、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其保险金额的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8、重复保险的赔偿方式:
(1)顺序责任
(2)比例责任:各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损失金额×承保比例
承保比例=该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所有保险人承保金额总和
(3)限额责任:各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损失金额×赔偿比例
赔偿比例=该保险人的赔偿限额/所有保险人赔偿限额总和
例子:某投保人分别与A、B、C三家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火灾保险合同。A、B、C公司承保的金额分别为100 000元、150 000元、250 000元。因发生火灾损失200 000元,各公司的赔偿情况见表1。
9、近因原则:是指在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
10、近因原则的运用:
(1)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即造成损失的原因只有一个,那么这个原因就是近因。
(2)多个原因造成的损失
①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造成损失(多种原因均属于被保风险,或是既有被保风险又有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
②连续发生的多项原因造成的损失:即各原因依次发生,持续不断,且具有前因后果的关系,那么最先发生并造成一连串的原因为近因,如果改近因为保险责任,保险人因负责赔偿损失,反之不负责。
A、连续发生的原因都是保险风险,则对保险事故发生后造成的一切损失,保险人都负责赔偿。
B、连续发生的原因中含有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若前因是被保风险,后因是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且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保险人对损失负全部责任。若前因是除外责任,后因是承担风险,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保险人对损失不负责任)
(3)间断发生的多项原因造成的损失
①如果新介入的独立原因(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即使发生在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前因)之后,由新介入的独立原因所造成的损失仍须由保险人赔偿;但由于连锁中断,对前因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任。
②如果新介入的独立原因(近因)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即使发生在保险责任范围(前因)之后,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但对以前保险责任范围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仍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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