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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硕士——城市规划基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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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基本理论知识
城市化
人类进入工业社会时代,社会经济发展中农业活动的比重逐渐下降和非农业活动的比重逐步上升的过程。与这种经济结构的变动相适应,出现了乡村人口的比重逐渐降低,城市人口的比重稳步上升,居民点的物质面貌和人们的生活方式逐渐向城市型转化或强化的过程。
城市化水平
衡量城市化发展程度的数量指标,一般用一定地域内城市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来表示。
城镇体系
一定区域范围内,在经济社会和空间发展中具有有机联系的城镇群体。
城镇体系规划
综合评价城镇发展条件,制订区域城镇发展战略,预测区域人口增长和城市化水平,并以区域生产力合理布局和城镇职能分工为依据,确定不同人口规模等级和职能分工的城镇的分布和发展规划,协调城镇发展与产业配置的时空关系,统筹安排区域基础设施和社会设施,引导和控制区域城镇的合理发展和布局,指导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区域规划
在一个特定的地区范围内,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计划和区域的自然条件及社会经济条件,对区域的工业、农业、第三产业、城镇居民点以及其他各项建设事业和重要工程设施进行全面的发展规划,并做出合理的空间配置。
城市规划
对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城市规划通常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根据实际需要,在编制总体规划前可以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大、中城市可以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城市规划区
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性质
城市在一定地区、国家以至更大范围内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所处的地位和所担负的主要职能。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
确定城市总体规划的重大原则的纲领性文件,并作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依据。
城市总体规划
综合研究和确定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城市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统筹安排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合理配置城市各项基础设施;研究和确定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和河海、绿地系统,环境保护目标及重要设施;处理好远期发展与近期建设的关系,指导城市合理发展。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
近期建设规划
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对近期3-5年内城市建设目标、发展布局、基础设施和主要建设项目的实施所作的安排。
分区规划
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的配置作出进一步的安排,以便与详细规划更好地衔接。
详细规划
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详细规定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指标和其他规划管理要求,或者直接对建设作出具体的安排和规划设计,包括规划地段各项建设的具体用地范围、建筑密度和高度等控制指标,总平面布置,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
根据城市规划的深化和管理的需要,一般应当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以控制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作为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修建性详细规划
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依据,制订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的规划设计。
居住区规划
对城市居住区的住宅、公共设施、公共绿地、室外环境、道路交通和市政公用设施所进行的综合性具体安排,以创造一个满足日常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舒适、方便、卫生、安宁和优美的居住环境。
竖向规划
城市开发建设地区(或地段)为满足道路交通、地面排水、建筑布置和城市景观等方面的综合要求,对自然地形进行利用、开发,确定坡度、控制高程和平衡土方等而进行的规划设计。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
统筹安排城市建设地区各类工程管线的空间位置,综合协调工程管线之间以及与城市其它各项工程之间的矛盾所进行的规划设计。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所说的各类工程管线系指市政工程中的常规管线,即给水、排水、电力、电信、燃气、供热等工程管线。条文中所谓统筹安排,指要采用城市统一坐标系统和标高系统,总体上安排各类工程管线的空间位置,以免发生互不衔接和混乱的现象。所谓综合协调,就是要综合考虑地形、地质条件、城市道路走向,相邻工程管线平行时的水平距离和相互交叉时的垂直距离,工程管线与其他工程设施之间所要求的距离,城市设施的安全以及环境的美观等要求,协调解决工程管线之间以及与城市其他各项工程之间的矛盾,使其各得其所。

城市设计
对城市体型和空间环境所作的整体构思和安排,贯穿于城市规划的全过程。
旧城改造
对城市旧区进行的调整城市结构、优化城市用地布局、改善和更新基础设施、整治城市环境、保护城市历史风貌等的建设活动。
城市建成区
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
居住用地
城市中包括住宅及相当于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绿地等设施的建设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城市中为社会服务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及设计等机构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城市中为生活及生产服务的各项基础设施的建设用地。包括:供应设施、交通设施、邮电设施、环境卫生设施、施工与维修设施、殡葬设施及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用地。
工业用地
城市中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堆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其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的建设用地。
仓储用地
城市中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用地。
对外交通用地
城市中对外联系的铁路、公路、管道运输设施、港口、机场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用地。
道路广场用地
城市中道路、广场和公共停车场等设施的建设用地。
特殊用地
一般指军事用地、外事用地及保安用地等特殊用地。
水域和其他用地
城市范围内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城镇建设用地、露天矿用地和弃置地,以及江、河、湖、海、水库、滩涂和渠道等常年有水或季节性有水的全部水域。
保留地
城市中留待未来开发建设的或禁止开发的规划控制用地。
城市绿化系统
城市中各种类型和规模的绿化用地组成的整体。
绿带
在城市组团之间,城市周围或相邻城市之间设置的用以控制城市扩展的绿色开敞空间。
绿地
城市中专门用以改善生态、保护环境、为居民提供游憩场地和美化景观的绿化用地。
公共绿地
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1、公园:指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公园和居住区小公园等用地。
2、街头绿地:指沿道路、河湖、海岸和城墙等,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起装饰性作用的绿化用地。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城市非农业人口每人拥有的公共绿地面积。计算公式为: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 城市公共绿地面积 / 城市非农业人口
绿化覆盖率
一定区域内绿化覆盖面积占区域总面积的比例。绿化覆盖面积按用于绿化的乔、灌木和多年生草本植物的垂直投影统计。
绿地率
城市一定地区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
城市功能分区
将城市中各种物质要素,如住宅、工厂、公共设施、道路、绿地等按不同功能进行分区布置,组成一个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
工业区
城市中工业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
居住区
城市中由城市主要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设有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并相对独立的生活聚居地区。其人口一般在3-5万人之间,用地规模在50-100万平方米左右。
居住小区
由城市道路或城市道路和自然界线(如河流)划分的具有一定规模并不为城市交通于道所穿越的完整地段,区内设有一整套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要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和机构。其人口规模为7000-15000人,用地为17-35万平方米。
商业区
城市中市级或区级商业设施比较集中的地区。
文教区
城市中大专院校及科研机构比较集中的地区。
中心商务区
大城市中金融、贸易、信息和商务办公活动高度集中,并附有购物、文娱、服务等配套设施的综合经济活动的核心地区。
仓储区
城市中为储藏城市生活和生产资料而比较集中布置仓库、储料棚或储存场地的独立地区或地段。
综合区
城市中根据规划可以兼容多种不同使用功能的地区。
风景区
城市范围内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以自然景物为主体,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可供人们游览、休息的地区。
城市基础设施
城市生存和发展所必须具备的工程性基础设施和社会性基础设施的总称。工程性基础设施一般指能源系统、给排水系统、交通系统、通信系统、环境系统、防灾系统等工程设施。社会性基础设施则指行政管理、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商业服务、金融保险、社会福利等设施。我国一般讲城市基础设施多指工程性基础设施(本册所称的城市基础设施亦为工程性基础设施)。
城市基础设施工程规划的内容
城市基础设施工程规划的内容除了包含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系统的各专业工程规划外,还应包含与其关系最为密切的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和城市用地竖向工程规划。具体如下:⑴城市交通工程规划;⑵城市给水工程规划;⑶城市排水工程规划;⑷城市供电工程规划;⑸城市燃气工程规划;⑹城市供热工程规划;⑺城市通信工程规划;⑻城市环境卫生工程规划;⑼城市防灾工程规划;⑽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⑾城市用地竖向工程规划。
城市道路等级
城市道路等级分为四类:
快速路 城市道路中设有中央分隔带,具有四条以上机动车道,全部或部分采用立体交叉与控制出入,供汽车以较高速度行驶的道路。又称汽车专用道。快速路的设计行车速度为60-80km/h。
主干路 连接城市各分区的干路,以交通功能为主。主干路的设计行车速度为40-60km/h。
次干路 承担主干路与各分区间的交通集散作用,兼有服务功能。次干路的设计行车速度为40km/h。
支路 次干路与街坊路(小区路)的连接线,以服务功能为主。支路的设计行车速度为30km/h。
城市道路网密度
城市建成区或城市某一地区内平均每平方公里城市用地上拥有的道路长度。
城市道路网密度以km/km2表示。依道路网内的道路中心线计算其长度,依道路网所服务的用地范围计算其面积。城市道路网内的道路指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不包括居住区内的道路。
城市道路面积率
城市一定地区内,城市道路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
城市道路面积率是反映城市建成区城市道路拥有量的重要经济指标。本书所说的城市道路系指城市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不包括居住区内的道路。建成区的城市道路面积率计算公式如下:
城市道路面积率 = 建成区道路用地总面积 / 城市建成区用地总面积(%)
也可以计算建成区内局部地区的城市道路面积率,公式为:
道路面积率 = 道路用地总面积 / 建设用地总面积(%)
步行街
专供步行者使用,禁止通行车辆或只准通行特种车辆的道路。各城市对步行街的管理一般分两种情况:全天供步行者通行或在限定时间内(例如每天上午9时至下午7时)通行;对于车辆的通行,一般在供步行者通行的时间内禁止车辆通行,但准许送货车、清扫车和消防车等特种车辆通行,有的城市还准许固定线路的公共交通车辆的的通行。在城市商业区的步行街,亦称为商业步行街。
快速轨道交通
以电能为动力,在轨道上行驶的快速交通工具的总称。通常可按每小时是否超过3万人次,分为大运量快速轨道交通和中运量的快速轨道交通。
城市给水
由城市给水系统对城市生产、生活、消防和市政管理等所需用水进行供给的给水方式。城市给水工程是为城市提供生产、生活等用水而兴建的,包括原水的取集、处理以及成品水输配等各项工程设施。
城市排水
由城市排水系统收集、输送、处理和排放城市污水和雨水的排水方式。城市排水工程是为收集、输送、处理和排入城市污水和雨水而兴建的各种工程设施。
排洪(沟)渠
用于收集和排除截洪(沟)渠的山洪及道路下雨水渠的城市地面雨水。是城市排除洪、雨水的主干渠。我市规定渠宽5米以上的渠道不得加盖;经批准加盖的,主要用作绿化、园林建设,不得在加盖面上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截洪(沟)渠
用于截流沿山坡而下的山洪,避免山下用地遭受山洪的冲击和水浸。一般位于排洪(沟)渠上游。
道路预留沟
为避免破坏已建道路而预留的管线暗沟。一般在24米以上路幅道路、每间隔200米及交叉口处设置。
用水定额
以不同的用水对象,在一定时期内制定相对合理的单位用水量的数值。
排水定额
对不同的排水对象,在一定时期内制定相对合理的单位排水量的数值。
降雨量
指降雨的绝对量,即降雨深度。单位以毫米计,通常以单位时间来描述。如年最大日降雨量是指多年观测所得的一年中降雨量最大一日的绝对量。2000年4月14日我市暴雨为61年(建立档案)来之最,超过百年一遇。从4月13日20时至14日7时,由于受锋面低槽天气影响,市区连续降雨量达634.4毫米,县区24小时降雨量在300至600毫米之间。据市三防雨量遥测记录,60分钟最大降雨量为洪湾站,1:50-2:50降雨量117毫米;10分钟最大降雨量为洪湾站,2:40-2:50降雨量27毫米。
暴雨强度
单位时间内单位面积上的降雨量,是描述暴雨的重要指标,强度越大,雨越猛烈。其计量单位通常以升/秒·公顷表示。
暴雨重现期
在一定长的统计期间,等于或大于暴雨强度的降雨出现一次的平均间隔时间。其计量单位通常以年表示。
汇水面积
雨水管渠汇集降雨的面积,其计量单位通常以公顷或平方千米表示。汇水面积是水库堤洪和截洪渠、排洪渠设计的重要依据。
城市燃气
供城市生产和生活作燃料使用的天然气、人工煤气和液气石油气等气体能源的统称。城市燃气供应系统是由城市燃气供应源、燃气输配设施和用户使用设施组成的总体。
城市用电负荷
在城市内或城市局部片区内,所有用电户在某一时刻实际耗用有功功率之总和。
城市电网
为城市送电和配电的各级电压电力网的总称。
城市变电所
城网中起变换电压,并起集中和分配电力作用的供电设施。
开关站
城网中起接受电力并分配电力作用的配电设施。
高压线走廊
高压架空电力线路两边导线向外侧延伸一定距离所形成的两条平行线之间的专用通道。
城市通信系统
城市范围内、城市与城市之间、城乡之间信息的各个传输交换系统的工程设施组成的总体。城市通信工程主要包含城市邮政工程、城市电信工程、城市广播工程、城市电视工程。
城市环境卫生工程
收集和处理城市各种废弃物,综合利用,变废为宝,清洁市容,净化城市环境的工程设施的总体。城市环境卫生工程设施主要包含城市垃圾处理厂(场)、垃圾填埋场、垃圾收集站、转运站、车辆清洗场、环卫车辆场、公共厕所以及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设施。
城市防灾
为抵御和减轻各种自然灾害和人为灾害及由此而引起的次生灾害,对城市居民生命财产和各项工程设施造成危害和损失而采取的各种预防措施。城市防灾工程主要包含城市消防工程、城市防洪(潮、汛)工程、城市抗震工程、城市人民防空袭工程和城市救灾生命线系统工程。
城市规划用地管理
根据城市规划法规和批准的城市规划,对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用地的选址、定点、建设用地面积和范围的划定,提出土地使用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各项行政管理工作的总称。
选址意见书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有关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的法律凭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认其建设项目位置和用地范围的法律凭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凭证。
建筑容积率
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值。容积率是衡量建设用地使用强度的一项重要指标,计算公式为:
容积率 = 总建筑面积 / 用地总面积
建筑密度
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与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值。计算公式为:
建筑密度 = 建筑基底总面积 / 用地总面积
用地红线
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认的建设用地范围边界线。
道路红线
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建筑红线
建筑物、构筑物后退用地红线、道路红线距离要求的界线。
建筑高度
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
建筑控制高度
由室外明沟面或散水面量至建筑物主体最高点的垂直距离。
建筑间距
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建筑间距主要根据所在地区的日照、通风、采光、消防安全等方面的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停车位控制指标
各类建筑工程配建停车位的最小数量。
低层建筑
高度小于或等于10米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一层至三层。
多层建筑
高度大于10米,小于或等于24米的建筑。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
高层建筑
高度大于24米的建筑。中高层住宅为七至九层,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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