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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科技大学2011年全日制法律硕士(法学和非法学)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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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培养目标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是具有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专业学位,是为法律实务部门培养德才兼备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需要的高层次的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该学位获得者应具备较坚实和系统的法学基础理论素养,掌握较宽广的法律实务知识与较娴熟的法律技能,具有宽口径、复合型、外向型的知识与能力结构,能够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管理、科技、外语和计算机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独立地从事法律实务工作和有关管理工作。
  二、招生人数
  我校2011年计划招收法律硕士研究生100人(法学专业40人,非法学专业60人),其中计划接收推荐免试生10人。
  三、推荐免试生
  我校面向国内具有推荐免试生资格的高等院校招收推荐免试生,凡获得所在院校推荐免试资格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均可申请推荐免试攻读我校法律硕士研究生。
  申请人应在2010年9月25日前登陆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研究生院招生主页进行网上报名,报名网址:http://210.45.65.103:8003/。在打印网上报名申请表和备齐申请材料之后即可联系我们参加面试,也可将材料邮寄或发送至电子信箱(jm2009@ustc.edu.cn)。对面试通过者由我校发放接收函。
  四、考试科目(教育部考试中心命题)
  4101-法律硕士(非法学):
  101-思想政治理论、201-英语一、398-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498-法硕联考综合(非法学)
  4102-法律硕士(法学):
  101-思想政治理论、201-英语一、397-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497-法硕联考综合(法学)
  五、统一招生的报考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组织的全国统一招生考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2.考生的专业不限,但必须根据自己本科(专科)专业正确选择“法学”、“非法学”类别,即,本、专科原为法学专业考生,应选择“4102法律硕士(法学)”;本、专科原为“非法学”专业考生,应选择“4101法律硕士(非法学)”。
  考生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2年以上,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
  (4)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5)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再次报考法律硕士生,但只能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的硕士生。
  自考生和网络教育学生须在报名现场确认截止日期前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证书,方可报考。
  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体检要求。
  六、报名
  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
  (一)网上报名:报考2011年法律硕士生一律采取网上报名方式。具体报名方式参见教育部相关规定。
  (二)所有考生均须到报考点现场确认网上报名信息,并缴费和照相。
  七、复试与资格审查
  1、复试时间、地点、内容范围、方式由我校自定。复试办法和程序另行通知。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在复试阶段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成绩。
  2、对于以同等学力身份(以报名时为准)报考的考生,一律加试科目。复试时,要进行本科主干课程和实验技能的考查,其中笔试科目不少于两门,由我校自主命题。
  3、我校将在复试时对考生学历证书、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审查。
  八、学制与学位授予
  学制为3年,在两年内修完指定课程,考试合格,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可以提前一年毕业。
  学生学习期满,修完指定课程,考试合格,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符合授予硕士学位要求的,经校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九、收费标准
  完成学业学费总额24000元/生,住宿费按学校的规定1000元/年.生收取,教材费自理。
  十、奖学金制度和困难补助
  我校法律硕士设一、二等奖学金,于第一学年、第二学年初各评选一次。一等奖学金为10000元,二等奖学金为4000元;凡被我校法律硕士专业录取的推免生和报考生,均有机会申请奖学金。
  第一学年奖学金按考生入学笔试和复试的综合成绩进行评定;第二学年奖学金的评选按学生的在校考试成绩和平时表现进行评定。
  另,对家庭经济条件特别困难的优秀学生,视情况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
  十一、联系方式
  1、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
   联系电话:0551-3600198
   E-mail:jm2009@ustc.edu.cn
  联系人:牛老师、朱老师、张老师
  2、未尽事宜敬请关注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主页:http://jm.ustc.edu.cn/
  注:以上内容若与国家有关部门及教育部有关规定不符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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