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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大学关于做好2022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

  扬州大学关于做好2022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


  为充分做好我校2022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根据教育部、江苏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按照健康第一、公平至上、质量为先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组织管理


  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博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


  各学院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纪检委员及学科(含专业学位类别,下同)负责人为成员的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的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及受理考生申诉等。


  同一学科、专业学位类别设两个以上(含两个)复试小组的,应执行统一的办法和程序、统一的评价标准。各学院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学院成立思想品德考核小组,负责对考生进行思想品德及心理健康考核。学院应对复试小组、思想品德考核小组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政策、业务和纪律等方面的培训,要进一步加强过程监管,对复试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确保复试录取工作安全、平稳、公平、公正。复试结束后将音像等资料交研究生院集中保存。


  二、招生计划


  根据上级下达我校2022年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按照各学院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科研贡献及高层次人才等情况综合确定各学院2022年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各学院应科学、合理地安排好普通招考、硕博连读、直接攻博及申请考核等方式的招生工作,并统筹考虑学科发展及科研需要,招生计划的安排应向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及培养质量高的导师倾斜,保证高层次人才的招生需求。


  三、选拔办法


  各学院要充分认识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敏感性。树立科学的评价导向,坚持以提高质量为核心,以落实立德树人成效为根本标准,严格落实集体研究、集体决策机制。要加强专家组成员及工作人员的选拔,并加强政策、业务和纪律方面的培训,注重发挥和规范导师在人才选拔工作的作用,明确权利、责任和纪律要求,提高导师科学规范选拔人才的能力。根据招生学科特点,科学制定各招生方式的选拔、考核(考试)或复试办法,提前公布并报研究生院备案。以普通招考方式招生的,参照《扬州大学2022年普通招考方式招收博士研究生工作办法》(见附件)执行。


  四、录取工作


  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坚持“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


  1.各学院根据所属招生学科,科学研究制定各招生方式的选拔办法,并于开展考核(考试)前公布,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顺序确定拟录取人员名单,各招生方式的考生单独排序。直接攻博、硕博连读及申请考核方式仅招收非定向就业生。以普通招考方式招生的,初试成绩与复试成绩加权后形成综合成绩,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顺序确定拟录取人员名单。拟录取名单经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送研究生院,对不拟录取的考生做好解释工作。


  2.考生入学后由学校统一组织体检,体检合格者方可进行学籍注册,体检不合格者将取消入学资格。考生请自行对照体检标准要求,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和教育部、卫生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关于加强全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苏教体艺 〔2018〕8号)规定执行。


  3.符合要求且复试合格者可调剂录取,由考生本人提出申请,拟接收学科及导师同意,学院批准后方可调剂录取。调剂录取仅限于本校相近学科,且考试科目相同或相近。


  4.拟录取的在职人员,人事档案不能调至我校的,按定向就业形式录取,但须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并与我校签订定向就业协议。拟录取的定向就业生,须提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在该生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期间脱产学习时间不少于1年的证明。


  5.每名导师每年招收学术学位博士生数原则上不超过1人。


  6.各学院拟录取的定向就业生比例不得超过当年招生简章中规定的比例要求(人文社科类不超过学院录取总数的30%(教育博士及思政骨干专项计划除外),理工农医类不超过学院录取总数的10%)。对定向就业生在规定期限内不能签订定向就业协议,或非定向就业生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将档案调入我校者,将取消拟录取资格或入学资格。


  五、保障机制


  1.信息公开。各学院应在考核(考试)及复试前应将相关办法及程序报送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并在学院网站上公布,考核(考试)、复试结束后及时公布考核(考试)成绩、综合成绩等信息。考核记录、考核成绩和拟录取结果等均应有可复查的原始记录。


  拟录取名单经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以便接受社会监督。


  2.申诉渠道。咨询及申诉电话:0514-87979213,邮箱:yjszs@yzu.edu.cn;学院在复试录取工作前应公布咨询及申诉渠道,并保证相关渠道畅通。


  3.对在考试招生中违纪违规的,将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研究生院


             2022年5月25日





  来源:http://yjsc.yzu.edu.cn/info/1041/315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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