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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财经大学2020年硕士研究生考试大纲-030103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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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财经大学2020年硕士研究生考试大纲-030103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学科点简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是第七轮广东省重点扶持学科(2003年),第八轮重点学科(2007年),第九轮重点学科(2012年),现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7人,其中教授5人、副教授2人,具有博士学位7人,博士生导师1人,教育部法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1人,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1人,广东省“千百十工程”培养对象3人,其中省级培养对象2人,广东省教学名师1人,获得广东省“十大中青年法学家”称号2人。本学科在中国宪法、中国行政法、港澳基本法、立法学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教学经验,科研成果突出,其中在港澳基本法研究、财政宪法、协商民主、地方立法等领域具有一定优势。近5年以来,学科点共承担各级各类科研项目30余项,其中教育部重大攻关项目1项,省部级以上项目12项,教育部重大攻关项目子项目3项,横向课题12项;到位经费近300万元,在国内外公开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68篇,出版专著3部;获省级优秀科研成果奖2项,牵头起草《广东省文化产业促进条例(专家意见稿)》、《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专家建议稿)》等5部地方性法规起草和3项政府规章的立法后评估,12人次长期担任省、市、区人大、政府、司法部门法律顾问或咨询专家。


  培养目标:本学科着力培养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德、智、体全面发展,能独立从事宪法与行政法教学、研究及从事立法、执法、司法等实际部门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具体要求是:通过规定课程学习和研究、相应的社会调查与实践、学位论文的撰写和答辩,系统地把握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基础理论,熟悉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的前沿问题;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能够有效地查找和整理相关资料,掌握撰写学术论文和实践报告的基本技能;具备较强的解决实际执法和司法活动中的公法问题的能力,熟悉港澳基本法、和粤港澳三地合作的基本法律问题,能够就宪法学与行政法学领域的热点问题提出独立的见解;重视健全人格的培养,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注重练就强健体魄。


  主要课程:公法基础理论、中国宪法专题、中国行政法专题、行政诉讼法专题、比较宪法、比较行政法、港澳基本法专题、立法学专题、人权法专题、法学方法论、外国宪法思想史等。


  就业方向:国家机关(法院、检察院、政府部门的公务员)、教学和科研单位、公司、企业;还可进一步报考法学博士研究生,继续求学深造。


  专业代码:030103;咨询电话:020-84096231


序号

研究方向

初试科目

复试科目

1

中国宪法

(1)▲思想政治理论(100分)
(2)▲英语一(100分)
(3)法学综合一(含法理学、宪法学)(150分)
(4)法学综合二(含民法总论、刑法总论)(150分)

F511-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100分)

2

中国行政法

3

港澳基本法

4

立法学(与法学理论联合培养)


  ▲表示统考科目或联考科目,考试题型、考试大纲以教育部公布为准。其他为自命题科目。


  考试题型及相应分值:


  《法学综合一》考试题型:[含法理学、宪法,分值各占50%,共150分]


  (1)名词解释(6题,每题5分,共30分)


  (2)简答题(6题,每题10分,共60分)


  (3)论述题(3题,每题20分,共60分)


  《法学综合二》考试题型:[含民法(总论)、刑法(总论),分值各占50%,共150分]


  (1)名词解释(6题,每题5分,共30分)


  (2)简答题(6题,每题10分,共60分)


  (3)论述题(3题,每题20分,共60分)


  复试科目《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试题型:


  论述题(4题,每题25分,共100分)


  考试大纲


  《法学综合一》


  《法学综合一》考试大纲概述:


  本科目考试范围为:法理学、宪法学。考试要求主要包括:①考察学生对上述相关法学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方法的把握程度;②考察学生运用相关理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③考察学生的法学知识结构和学术功底。


  第一部分  法理学


  一、法的概念与作用


  ●法的含义及特征


  ●法的本质


  ●法的规范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


  二、法律结构


  ●法律概念的含义及其功能


  ●法律规则含义、特点及其分类


  ●法律原则含义及其功能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三、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点


  ●法律部门含义及划分标准


  ●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构成


  四、法律渊源、分类与效力


  ●法律渊源含义


  ●法的一般分类


  ●法的效力的范围


  ●法的效力冲突与协调


  五、法的制定与实施


  ●立法及其特征


  ●立法程序


  ●守法及其构成要素


  ●守法的根据和理由


  ●司法的概念和特点


  ●司法的原则


  六、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法律权利与义务的概念


  ●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法律事实


  七、法律行为与法律责任


  ●法律行为含义及其特征


  ●法律责任的含义及其本质


  ●法律责任的减轻与免除


  第二部分  宪法


  一、宪法基本理论


  ●宪法概念、特征与类型


  ●宪法与宪政


  ●宪法的基本原则与宪法规范


  ●宪法制定


  ●宪法修改


  ●宪法解释


  ●宪法保障


  ●宪法历史发展


  二、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


  ●公民、人权、基本权利


  ●平等权


  ●自由权


  ●政治权利


  ●财产权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公民基本权利保障与限制


  ●公民基本义务


  三、国家制度与国家机关


  ●国家性质与国家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单一制国家结构


  ●民族区域制度


  ●特别行政区制度


  ●选举制度


  ●政党制度


  ●中央国家机关性质、地位、组成、职权与工作制度


  ●地方国家机关组成、职权与工作制度


  《法学综合二》


  《法学综合二》考试大纲概述:


  本科目考试范围为:民法(总论)、刑法(总论)等基本理论。考察内容包括:①考察学生对上述法学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方法的把握程度;②考察学生运用理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③考察学生法学知识结构和学术功底。


  第一部分  民法(总论)


  一、民法概述


  ●民法的概念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性质


  ●民法的特点


  ●民法的地位与作用


  ●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


  ●民法的体系


  ●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适用范围


  ●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平等原则


  ●私法自治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


  三、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事实


  四、自然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责任


  ●监护


  ●自然人的姓名、住所、户籍和身份证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


  五、合伙


  ●合伙的概念


  ●合伙人的出资和合伙财产


  ●合伙的债务承担


  ●合伙的内部关系


  ●退伙和入伙


  ●隐名合伙


  ●合伙的终止


  六、法人


  ●法人制度概述


  ●法人的分类


  ●法人的成立


  ●法人的民事能力


  ●法人的机关及法人分支机构


  ●法人的变更和终止


  七、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的概念


  ●民事权利的分类


  ●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


  八、物


  ●物的概念和特征


  ●物的分类


  ●货币和有价证券


  九、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的分类


  ●民事行为的成立


  ●意思表示


  ●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


  ●效力存在欠缺的民事行为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十、代理


  ●概述


  ●代理权


  ●无权代理


  ●代理关系的消灭


  十一、期限与诉讼时效


  ●期限


  ●诉讼时效制度概述


  ●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


  第二部分  刑法(总论)


  一、刑法概论


  ●刑法的基本原则


  ●犯罪的基本特征


  二、犯罪构成


  ●犯罪客体的概念、分类及其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自然人犯罪主体


  ●犯罪的故意与过失


  ●认识错误


  三、正当行为


  ●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四、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存在的范围


  ●犯罪既遂的概念和类型


  ●犯罪预备的特征


  ●犯罪未遂的特征


  ●犯罪中止的特征


  五、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的概念及成立要件


  ●共同犯罪的分类


  ●共同犯罪人的种类


  六、罪数形态


  ●罪数的判断标准


  ●继续犯的特征


  ●想象竞合犯的特征及处罚原则


  ●牵连犯的特征及处罚原则


  七、刑罚及刑罚制度


  ●主刑和附加刑


  ●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


  ●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


  ●一般缓刑的适用条件


  复试科目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试大纲概述:


  本科目考试范围为:行政法渊源、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与行政赔偿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考试要求主要包括:①考察学生对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方法的把握程度;②考察学生运用相关理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③考察学生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知识结构和学术功底。


  本科目考试范围为:


  一、行政法渊源


  二、行政法基本原则


  三、行政法主体概念类型,行政主体概念、特征与类型


  四、主要类型行政行为:行政立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合同、行政强制等。


  五、行政复议概念、特征、性质、原则,行政复议主体、程序及依据。


  六、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诉讼参加人、诉讼证据、法律适用。


  七、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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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w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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