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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学术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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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学术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


  (2017 年 7 月 21 日研究生院院务会审议通过,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术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的培养和管理工作,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复旦大学章程》、《复旦大学学籍管理规定》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制定的《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研究生教育以培养学术研究人员和高级专门人才为目标。


  博士研究生教育旨在培养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能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的专门人才。


  硕士研究生教育旨在培养在本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从事专门技术工作能力的专门人才。


  第三条 研究生培养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具有相应层次研究生招生和培养权限的学院(系、所、中心,以下简称“院系”)为研究生培养的二级单位。


  各院系与研究生培养相关的学术性事务,受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与研究生培养相关的行政管理事务,受学校研究生院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各院系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制订研究生培养方案及其资格考试、开题、中期考核、学位论文预审、学术活动及其他培养环节的工作细则,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院系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报研究生院备案后执行。


  工作细则应至少提前 3 个月向师生公布。


第二章 指导教师


  第五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


  研究生的培养由导师或导师组全面负责,实行导师组联合指导的,应确定一名主要导师。各院系应制订本单位导师(导师组)职责、导师和研究生双向选择等工作的程序或要求。


  第六条 导师或导师组应根据学校和院系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安排,履行以下主要职责或职权:


  (一)参与制定研究生招生标准,做好研究生入学考试命题、评卷、复试、录取及其他招生选拔工作,并有权提出录取研究生的建议;


  (二)参与制定所在学科专业的研究生培养方案,并依据培养方案的基本要求和研究生的实际情况,指导研究生制订个人培养计划,帮助研究生明确其申请学位所需达到的课程及学分、必修环节、学位论文及答辩等方面的要求;


  (三)定期指导、检查、督促研究生按时、有效、安全地按培养计划推进学业,所指导的研究生因各种原因造成学业问题时,有权根据《复旦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提出分流淘汰、暂缓毕业、退学等处理意见或建议;


  (四)指导研究生了解并掌握学术规范和伦理;


  (五)全程负责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指导与审核把关,对不符合要求的学位论文作出推迟论文答辩的决定。


  第七条 导师和研究生基于双向选择建立指导和被指导关系。导师和研究生至迟应于研究生开题前完成双向选择,相关信息录入研究生教育信息系统。第八条 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导师因工作调动、身体健康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履行指导职责的,其指导的研究生可申请转导师,申请程序按《复旦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培养方案


  第九条 硕士研究生的基本学习年限一般为 2 至 3 学年。普通博士研究生的基本学习年限一般为 3 至 4 学年。本科直博生的基本学习年限一般为 5 学年。硕博连读生的基本学习年限一般为 5 学年,其中硕士研究生阶段一般为 2 学年,博士研究生阶段一般为 3 学年。研究生的基本学习年限,以其入学当年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制为准。


  研究生在学期间因个人身心原因、学业进展等需要,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间、休学、保留学籍,申请条件和程序按照《复旦大学学籍管理规定》、《复旦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学习年限届满,研究生应以毕业、结业、退学的形式之一结束学业,申请条件和程序按照《复旦大学学籍管理规定》、《复旦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研究生的培养方案一般按二级学科设置,无下设二级学科的按一级学科设置。同一学科专业的硕士研究生、普通博士研究生、本科直博生、硕博连读生的培养方案应分别制订,全日制、非全日制研究生的培养方案应分别制订。


  培养方案至少每五年应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修订,修订后的培养方案原则上适用于下一学年及以后入学的新生。


  第十一条 培养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要素:培养目标、学习年限、课程学习及学分的基本要求、必修环节的基本要求、学位论文及答辩的基本要求、科学研究能力与水平的基本要求、专业研究方向及指导教师、研究生修读课程信息、研究生文献阅读的主要经典著作书目和专业学术期刊目录等。


  第十二条 研究生的课程体系和设置要求,按照《复旦大学研究生课程和教学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执行;研究生的课程和学分要求,按照《复旦大学研究生课程和教学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研究生的课程考核和成绩评定,按照《复旦大学研究生课程和教学管理规定》第七章、第八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研究生的必修环节要求,按照《复旦大学研究生课程和教学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执行。各类形式的培养环节要求及其学分设置,由院系讨论确定,并由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督导实施。


  第十四条 研究生入学后,应在导师指导下,依据入学当年的培养方案,制订个人培养计划。个人培养计划包括课程学习计划和学位论文工作计划等内容。


  其中,课程学习计划应在入学后 3 周内完成制订,此时尚未确定指导教师的,由所在院系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指导其完成制订;学位论文工作计划应在学位论文开题时完成制订。


第四章 硕博连读


  第十五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培养模式是为了培养高层次拔尖创新人才,选拔优秀在校硕士研究生直接攻读博士学位,将以课程学习为主的硕士研究生阶段和以研究训练为主的博士研究生阶段有机结合的培养模式。


  第十六条 凡招收培养硕士研究生的博士学位授权点,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后,均可申请开展硕博连读研究生的培养工作:


  (一)已毕业 2 届以上博士研究生;


  (二)有至少 3 名博士研究生导师在岗;


  (三)有培养硕士生、博士生的完整课程体系;


  (四)有较完善的研究生培养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申请开展硕博连读培养研究生工作的学科专业,应由所在院系制订培养硕博连读研究生实施方案,附专门的培养方案,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同意,由所在院系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后实施。


  培养硕博连读研究生实施方案须明确本学科专业硕博连读生选拔考核的基本要求,包括申请者条件、申请和考核时间、考核方式和内容、通过标准等;硕博连读研究生的培养方案应根据本规定第三章的要求制订、实施。


  第十八条 硕博连读生原则上在同一院系内选拔,跨院系选拔时不得受理跨专业研究生的申请。


  对于本院系内跨专业的申请者,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院系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应对申请者的以下方面进行审核,认定均为相近者方可处理其申请:


  (一)申请者已修课程与拟申请专业的硕士层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位核心课是否相近;


  (二)申请者已开展的科研工作与拟申请专业的研究方向是否相近。


  准予硕博连读的跨专业研究生,须根据院系的规定或导师的要求,补修相关课程。


  第十九条 申请硕博连读的研究生,一般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相关院系已开展硕博连读生培养工作;


  (二)申请者为在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不含单独考试硕士研究生、延期阶段硕士研究生);


  (三)申请者硕士研究生入学已满一年,已基本完成硕士阶段的课程学习,成绩以优良为主,无 D 及以下成绩;


  (四)申请者具备扎实的学科基础和较强的科研能力,已有一定的科研成果;


  (五)申请者政治思想端正,学术道德良好,截至申请时未受过学校纪律处分;


  (六)申请者为非全日制研究生的,应已获得定向培养单位或实际工作单位的书面同意函。


  第二十条 硕博连读生的选拔考核原则上和普通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同时进行。各院系应组织申请者按照学校当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的规定进行网上报名,并按学校当年发布的硕博连读生选拔工作通知要求进行选拔。


  第二十一条 对硕博连读生,学校不颁发硕士学历、学位证书,但因故转为攻读硕士学位的除外。


第五章 资格考试


  第二十二条 资格考试是在博士研究生完成学位课程学习后、开展博士学位论文工作前组织的学科综合性考试,目的是考察学生是否已掌握本门学科专业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深入系统的专门知识,是否已掌握必要的相关学科知识,能否综合运用这些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否独立开展创新性研究工作。


  本科直博生必须参加资格考试。各院系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和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需要,讨论决定是否要求其他博士研究生参加资格考试,并在相关培养方案中明确具体要求。


  第二十三条 资格考试的内容应涵盖本门学科专业应掌握的基础理论知识、专业知识、学科前沿及相关学科知识,同时涵盖开展论文研究工作所需的综述能力、创新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资格考试可采用笔试、口试、实验操作等多种形式。


  第二十四条 各院系应成立博士研究生资格考试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博士研究生资格考试。考试委员会由本学科或相关学科 5 名及以上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专家)组成,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订或修订本单位博士研究生资格考试工作细则;


  (二)组织博士研究生资格考试笔试的试题命题,确定参考答案,并落实相关保密工作;


  (三)确定口试、实验操作记录人员的基本条件和主要职责;


  (四)审定博士研究生资格考试的结果;


  (五)对本单位博士研究生资格考试中出现的疑义作出解释,对出现的争议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五条 资格考试的评定等级分为合格(P)、不合格(NP)。评定等级为合格(P)的博士研究生可进入博士学位论文工作阶段。评定等级为不合格(NP)的博士研究生,可在至少间隔 3 个月以后申请参加一次资格考试补考;补考后仍不合格的,按照《复旦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予以退学处理或转为攻读硕士学位。


  第二十六条 因故不能参加资格考试的博士研究生,应于资格考试前提出延迟参加资格考试的申请,获得导师、所在院系同意后,参加下一次资格考试。


  未经批准不按所在院系的要求参加资格考试的,当次资格考试的评定等级记为不合格(NP)。


第六章 开题


  第二十七条 开题是研究生确定学位论文选题、提出研究计划的培养环节。所有研究生均须参加开题并通过考核。


  第二十八条 开题应以答辩形式进行,答辩专家组须由至少 3 名研究生导师组成(可含本人导师)。答辩专家组应听取研究生在课程学习、文献查阅、研究计划等方面的汇报。开题报告应包括学位论文选题的来源和意义、研究计划、主要参考文献、论文工作计划、导师审查意见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开题的评定等级分为合格(P)、不合格(NP)。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记为不合格(NP):


  (一)论文选题不当,不符合本学科专业研究方向的,或预期研究目标过高、过低的;


  (二)已阅读的参考文献数量不足,或已进行的科研准备工作量不充分的;


  (三)研究计划缺乏严密性或可操作性,安排不周的。开题不合格的研究生,可在至少间隔 3 个月以后申请重新开题。


  第三十条 因故不能参加开题的研究生,应于开题前提出延迟参加开题的申请,获得导师、所在院系同意后,参加下一次开题。


  未经批准不按所在院系的要求参加开题的研究生,当次开题的评定等级记为不合格(NP)。


第七章 中期考核


  第三十一条 中期考核旨在对照培养方案的要求,从德、智、体各方面对研究生的学业进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对其后续学业安排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


  所有博士研究生(已通过资格考试的本科直博生可除外)必须参加中期考核。各院系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和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需要,讨论决定是否要求硕士研究生参加中期考核,并在相关培养方案中明确具体要求。


  第三十二条 各院系应成立中期考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应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研究生教育工作主管领导、研究生工作主管领导、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秘书或教务员参加,人数不少于 5 人。中期考核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订或修订本单位研究生中期考核工作细则;


  (二)确定研究生中期考核记录人员的基本条件和主要职责;


  (三)审定研究生中期考核的结果;


  (四)对本单位研究生中期考核中出现的疑义作出解释,对出现的争议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中期考核的内容应包括:


  (一)应修课程及学分、必修环节及学分的完成情况;


  (二)自学位论文开题以来在相关科研、论文撰写方面的进展情况;


  (三)思想政治表现及日常操行情况。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中期考核的形式和步骤包括:


  (一)研究生对本人思想政治表现和学业完成情况进行总结;


  (二)院系检查研究生的课程学习情况,并对其思想品德和学术规范遵守情况进行考评;


  (三)院系组织汇报答辩,由至少 3 名研究生导师组成(可含本人导师)组成答辩专家组,听取研究生个人汇报,重点考察其自学位论文开题以来在相关科研、论文撰写方面的进展情况,并就其学位论文的后续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中期考核应由专人负责记录。


  第三十五条 中期考核的评定等级分为合格(P)、不合格(NP)。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记为不合格(NP):


  (一)学位课程成绩未达到毕业要求;


  (二)开题后学位论文工作无明显进展;


  (三)思想品德、科学道德和学术品行不符合学校培养要求。


  因第一项导致中期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按照《复旦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予以退学处理。


  因第二项、第三项导致中期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可在至少间隔 3 个月后申请一次中期考核补考;补考后仍不合格的,按照《复旦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予以退学处理或转为攻读硕士学位。


  第三十六条 因故不能参加中期考核的研究生,应于中期考核前提出延迟参加中期考核的申请,获得导师、所在院系同意后,参加下一次中期考核。


  未经批准不按所在院系的要求参加中期考核的研究生,当次中期考核的评定等级记为不合格(NP)。


第八章 学位论文


  第三十七条 学位论文是衡量研究生学术水平的主要标志。硕士研究生应有不少于 1 年时间(从论文开题时计算),博士研究生应有不少 2 年时间(从论文开题时计算),进行学位论文相关的科学研究和论文撰写。学位论文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要求、评阅、答辩,研究生学位的申请、学位评议与授予,按照《复旦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应参加预审。学位论文预审旨在帮助研究生发现学位论文中的问题,为其进一步修改论文提供意见和建议。学位论文预审的工作程序和要求,按照学校当年研究生学位论文预审工作通知的要求执行。


第九章 科研训练与能力培养


  第四十条 科研训练与能力培养是研究生培养的重要内容。各院系应加强对研究生进行系统的科研训练,要求并支持研究生进行前沿性、探索性科研工作,以高水平科学研究支撑高水平研究生培养。


  第四十一条 各院系和研究生导师应通过科研训练,帮助研究生提高获取知识、学术鉴别、科学研究、学术创新、学术交流等基本学术能力,使其掌握科学精神和学术道德,树立科学责任感,提高独立进行科研工作的能力。科研训练的形式可以是参与导师课题、导师指导下的独立研究、承担或参与科研基金项目等。


  第四十二条 学术活动是帮助研究生拓宽学术视野、提高学术交流能力的重要途径。各院系应积极组织各类学术活动,鼓励研究生积极参加,并制订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的具体要求。学术活动的形式包括参加学术研讨、主讲学术或科普报告、参加学术会议、承担助教工作等。


  第四十三条 实践活动旨在丰富研究生在学期间的经历。各院系应鼓励研究生积极参加各种实践活动,制订研究生参加实践的具体要求。实践活动的形式包括教学实践、医疗实践、社会实践、社会调查、科技开发和服务等。


  第四十四条 研究生应及时填报在学期间发表论文、获得专利、竞赛获奖等科研、学术、实践活动成果的信息。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研究生主要必修环节的时间安排,按照附表的要求执行。


  第四十六条 各院系应做好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各类考核记录和材料的保管,在相应环节考核结束后,及时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研究生个人档案。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以往有关规定与此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表:


  复旦大学学术学位研究生主要必修环节时间安排表*

  * 本表时间节点为最晚时限,各院系应在培养方案和必修环节工作细则中明确具体时间安排。




  来源:https://gs.fudan.edu.cn/d2/63/c2673a119395/page.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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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X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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