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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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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试行)


(2017 年 7 月 21 日研究生院院务会审议通过,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和管理工作,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复旦大学章程》、《复旦大学学籍管理规定》以及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制定的《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关于加强和改进专业学位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学位[2002]1 号)、《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研[2009]1 号)、《关于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教研厅[2016]2 号)等文件,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旨在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培养掌握某一专业(或职业)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三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具有相应层次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和培养权限的学院(系、所、中心,以下简称“院系”)为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二级单位。各院系与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相关的学术性事务,受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与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相关的行政管理事务,受学校研究生院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各院系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制订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方案及其开题、中期考核、学位论文预审、专业实践及其他培养环节的工作细则,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院系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报研究生院备案后执行。


  工作细则须至少提前 3 个月向师生公布。


第二章 指导教师


  第五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实行校内指导教师(以下简称“校内导师”)、校外指导教师(以下简称“校外导师”)联合指导的双导师制,以校内导师为主要导师。各院系应制订本单位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的职责、导师和专业学位研究生双向选择等工作的程序或要求。


  第六条 校内导师应根据学校和院系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安排,履行以下主要职责或职权:


  (一)参与制定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标准,做好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命题、评卷、复试、录取及其他招生选拔工作,并有权提出录取研究生的建议;


  (二)参与制定所在类别或领域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并依据培养方案的基本要求和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实际情况,指导研究生制订个人培养计划,帮助研究生明确其申请学位所需达到的课程及学分、必修环节、学位论文及答辩等方面的要求;


  (三)定期指导、检查、督促研究生按时、有效、安全地按培养计划推进学业,所指导的研究生因各种原因造成学业问题时,有权根据《复旦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提出暂缓毕业、退学等处理意见或建议;


  (四)指导研究生了解并掌握学术规范和伦理;


  (五)对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进行指导与审核把关,对不符合要求的学位论文作出推迟论文答辩的决定。


  第七条 校外导师应根据学校和院系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安排,履行以下主要职责或职权:


  (一)参与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招生选拔、培养方案及个人培养计划的制订;


  (二)开展专业实践教学,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进行专业实践;


  (三)参与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开展学位论文选题和研究工作;


  (四)为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职业发展提供指导和建议。


  第八条 校内导师、校外导师和专业学位研究生基于双向选择建立指导和被指导关系。校内导师和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双向选择至迟应于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前完成,相关信息录入研究生教育信息系统;校外导师和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双向选择至迟应于学生开始专业实践前完成,相关信息录入研究生教育信息系统。


  第九条 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导师因工作调动、身体健康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履行指导职责的,其指导的研究生可申请转导师,申请程序按《复旦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培养方案


  第十条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基本学习年限一般为 2 至 3 学年,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的基本学习年限一般为 3 至 4 学年。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基本学习年限,以其入学当年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制为准。


  研究生在学期间因个人身心原因、学业进展等需要,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间、休学、保留学籍,具体条件和程序按照《复旦大学学籍管理规定》、《复旦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学习年限届满,研究生应以毕业、结业、退学的形式之一结束学业,程序按照《复旦大学学籍管理规定》、《复旦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方案一般按专业学位领域设置,无下设领域的按专业学位类别设置。培养方案应按照全国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参考性或指导性培养方案,充分吸收行业专家的意见和建议,结合学校和各专业学位行业领域的实际情况,制订体现学校特色的培养方案。各院系应为全日制、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分别制订培养方案。


  培养方案应根据国家、学校和行业实际情况,至少每五年进行一次整体评估和系统修订,修订后的培养方案原则上适用于下一学年及以后入学的新生。


  第十二条 培养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要素:培养目标、学习年限、课程学习及学分的基本要求、专业实践及其他必修环节的基本要求、科研能力和水平的基本要求、学位论文及答辩的基本要求、专业研究方向及指导教师、研究生修读课程信息、研究生文献阅读的主要经典著作书目和专业学术期刊目录等。


  第十三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课程体系,依据全国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参考性或指导性培养方案,结合学校和各专业学位行业领域的实际情况进行设置。课程体系应包含行业知识、职业道德与职业发展等方面的课程或讲座,以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职业素养和职业能力培养。


  第十四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必修环节要求,按照《复旦大学研究生课程和教学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各类形式的培养环节要求及其学分设置,由院系依据全国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参考性或指导性培养方案确定,并由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督导实施。


  第十五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后,应在校内、外导师指导下,依据入学当年的培养方案,制订个人培养计划。个人培养计划包括课程学习计划、专业实践计划和学位论文工作计划等内容。其中,课程学习计划应在入学后 3 周内完成制订,此时尚未确定指导教师的,由所在院系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指导其完成制订;专业实践计划应在专业实践开始前完成制订;论文工作计划应在学位论文开题时完成制订。


第四章 课程体系和课程教学


  第十六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课程教学应以实际应用为导向,以职业需求为目标,以综合素养和应用知识与能力的提高为核心,注重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突出实践性和应用性,充分结合行业需求,反映最新学术和行业动态。


  第十七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课程应注重案例和实践教学,以培养学生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和评价问题的意识和能力。教学过程应重视运用团队学习、案例分析、实践研究、模拟训练等方法。各院系应重视和加强专业学位教材、讲义等教学资料的建设,编写专业学位的专门教材。


第五章 开题


  第十八条 开题是专业学位研究生确定学位论文选题和论文形式、提出研究计划的培养环节。所有专业学位研究生均须参加开题并通过考核。


  第十九条 开题应以答辩形式进行,答辩专家组须由至少 2 名研究生导师(可含本人导师)、至少 1 名行业专家组成。答辩专家组应听取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课程学习、文献查阅、研究计划等方面的汇报。开题报告应包括学位论文选题的来源和意义、学位论文形式、研究计划、主要参考文献、论文工作计划、导师审查意见等内容。


  第二十条 开题的评定等级分为合格(P)、不合格(NP)。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记为不合格(NP):


  (一)论文选题不当,不符合本专业学位研究方向或不属于相关行业领域的,或预期目标过高、过低的;


  (二)学位论文的形式不符合所在专业学位的要求的;


  (三)已阅读的参考文献数量不足,或已进行的准备工作量不充分的;


  (四)研究计划缺乏严密性或可操作性,安排不周的。


  开题不合格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可在至少间隔 3 个月以后申请重新开题。


  第二十一条 因故不能参加开题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应于开题前提出延迟参加开题的申请,获得导师、所在院系同意后,参加下一次开题。


  未经批准不按所在院系的要求参加开题的研究生,当次开题的评定等级记为不合格(NP)。


第六章 中期考核


  第二十二条 中期考核旨在对照培养方案的要求,从德、智、体各方面对研究生的学业进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对其后续学业安排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


  中期考核为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必须参加的培养环节。各院系可依据专业学位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的培养要求和本单位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实际情况,讨论确定是否列为本院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必修环节,并在相关培养方案中明确具体要求。


  第二十三条 设置专业学位研究生中期考核要求的院系,应成立专业学位研究生中期考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可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研究生教育工作主管领导、行业专家、研究生工作主管领导、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秘书或教务员参加,人数不少于 5 人。专业学位研究生中期考核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订或修订本单位研究生的中期考核工作细则;


  (二)确定专业学位研究生中期考核记录人员的基本条件和主要职责;


  (三)审定专业学位研究生中期考核的结果;


  (四)对本单位专业学位研究生中期考核中出现的疑义作出解释,对出现的争议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四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中期考核的内容可包括:


  (一)应修课程及学分、必修环节及学分的完成情况;


  (二)自学位论文开题以来在相关工作、论文撰写方面的进展情况;


  (三)思想政治表现及日常操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中期考核的形式和步骤包括:


  (一)研究生对本人思想政治表现和学业完成情况进行总结;


  (二)院系检查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和专业实践情况,并对其思想品德和学术规范遵守情况进行考评;


  (三)院系组织汇报答辩,由至少 2 名研究生导师(可含本人导师)、至少1 名行业专家组成答辩专家组,听取研究生个人汇报,重点考察其自学位论文开题以来在相关工作、论文撰写方面的进展情况,并就其学位论文的后续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中期考核应由专人负责记录。


  第二十六条 中期考核的评定等级分为合格(P)、不合格(NP)。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记为不合格(NP):


  (一)学位课程成绩未达到毕业要求;


  (二)开题后学位论文工作无明显进展;


  (三)思想品德、科学道德和学术品行不符合学校培养要求。


  因第一项导致中期考核不合格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按照《复旦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予以退学处理。


  因第二项、第三项导致中期考核不合格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可在至少间隔3 个月后申请一次中期考核补考;补考后仍不合格的,按照《复旦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退学处理。


  第二十七条 因故不能参加中期考核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应于中期考核前提出延迟参加中期考核的申请,获得校内导师、所在院系同意后,参加下一次中期考核。


  未经批准不按所在院系的要求参加中期考核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当次中期考核的评定等级记为不合格(NP)。


第七章 学位论文


  第二十八条 学位论文是专业学位研究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和方法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重要体现,也是衡量专业学位研究生能否申请获得学位的重要依据。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应有不少于 1 年时间(从论文开题时计算),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应有不少 2 年时间(从论文开题时计算),进行学位论文相关的专业实践、科学研究和论文撰写。学位论文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


  第二十九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选题应来源于行业领域实际,应有现实针对性、应用性。学位论文应能综合反映学生运用知识和方法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完成过程及作品不得违反学校学术规范和相关行业准则。


  第三十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要求、评阅、答辩,研究生学位的申请、学位评议与授予,按照《复旦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应参加预审。学位论文预审旨在帮助研究生发现学位论文中的问题,为其进一步修改论文提供意见和建议。学位论文预审的工作程序和要求,按照学校当年研究生学位论文预审工作通知的要求执行。


第八章 专业实践


  第三十二条 专业实践是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重要内容,也是所有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必修环节。专业学位研究生应当进入行业领域进行充分的、高质量的专业实践。


  第三十三条 各院系应依据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特点和要求,结合专业实践教学重点,明确专业实践的目标、实践内容和要求、过程管理规范和纪律要求、考核方式和考核成绩评定办法等。专业实践的学分、时间要求,由院系依据全国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参考性或指导性培养方案制订,并在相关培养方案中明确具体要求。


  院系应制订专门的专业实践考评手册,记录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专业实践过程和考核结果,加强实践过程管理。院系和研究生导师须重视并加强研究生专业实践期间的安全教育。


  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专业实践,除全国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参考性或指导性培养方案有明确规定外,也可结合其工作实际,专门制订其专业实践要求和考核方式。


  第三十四条 各院系应结合相关学科的教学和研究平台建设,建立多种形式的专业实践场所;积极拓展校外行业资源,建立稳定的专业实践基地;妥善安排学生开展专业实践,改善实践教学条件。推进研究生培养与用人单位实际需求的紧密联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主要必修环节的时间安排,按照附表的要求执行。


  第三十六条 各院系应做好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各类考核记录和材料的保管,在相应环节考核结束后,及时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研究生个人档案。


  第三十七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应及时填报在学期间发表论文、获得专利、竞赛获奖等科研、学术、实践活动成果的信息。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以往有关规定与此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表:


  复旦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主要必修环节时间安排表*

  * 本表时间节点为最晚时限,各院系应在培养方案和必修环节工作细则中明确具体时间安排。




  来源:https://gs.fudan.edu.cn/d2/62/c2673a119394/page.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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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X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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