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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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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定


  为加强硕士研究生的培养与管理工作,提高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几点意见》《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学术型和专业型硕士研究生(含全日制和非全日制)。


  第一条培养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培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心健康;具有实事求是、严谨的科学作风;具有本学科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全面发展的高层次、高素质的学术型和应用型创新人才。


  第二条学制和学习年限


  硕士研究生学制一般为2.5-3 年(根据各学科规定执行),最长学习年限为学制基础上延长2 年;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6 年。


  第三条培养方式和培养方案


  (一)硕士研究生采取课程学习与论文研究工作相结合的方式。硕士研究生培养环节主要包含课程学习、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学术交流、实践活动和论文答辩等。为保证培养质量,硕士研究生的日常培养工作实行导师负责制,采取导师或导师组指导等方式,导师(组)按照《天津理工大学关于研究生导师岗位职责的规定》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导师(组)负责制订和调整硕士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对研究生各培养环节进行指导,一方面指导硕士研究生深入掌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另一方面培养硕士研究生独立科学研究的能力。


  (二)培养方案是对研究生进行培养工作、教学管理和质量检查的主要依据。根据国家建设的需要和现代科学、技术、文化发展的趋势,结合学科、专业的实际情况,学院分类制定各类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培养方案还应符合相关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要求。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制定和修订须经本专业专家论证,由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报研究生院备案。培养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培养目标、学科简介与研究方向、学习年限与学分要求(包含修课学分要求、各培养环节学分要求)、课程设置、学术成果与学位论文要求等。硕士研究生在培养期间应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课题研究、专业实践和论文撰写等工作。


  第四条课程设置及学分


  (一)硕士研究生课程教学实行校、院两级管理。研究生院负责总体课程的体系结构设置和公共课程的管理;专业课程的设置和管理由培养单位负责。培养单位应根据学科专业的培养目标,优化课程体系,体现学科专业特色,加强学科基础知识学习,丰富课堂教学模式,注重与博士研究生课程体系的衔接,确保课程内容的合理性和前沿性。培养方案中课程具体设置由学院根据学校总体要求制定。硕士研究生按照培养方案的规定,在导师指导下选课,一般应在一年内完成课程学习。


  (二)硕士研究生的课程实行学分制。所有硕士研究生课程均规定相应的学分,考核成绩合格者获得相应的学分。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应完成的总学分不得少于32 学分,由修课学分和必修环节学分两部分组成,必修环节包括学术报告和实践活动。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修课学分不少于28 学分,必修环节4 学分,其中实践活动3 学分,学术报告1 学分;专业型硕士研究生修课学分不少于26 学分,必修环节6 学分,其中实践活动5 学分,学术报告1 学分。


  第五条开题报告


  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开题报告应在完成课程学习后,在导师指导下进行,原则上应在第三学期末前完成。具体要求详见《天津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及开题报告实施办法》。


  第六条中期考核


  中期考核是硕士研究生培养过程的重要环节。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研究生思想政治表现、课程学习完成情况、研究进展情况、导师以及考核组意见等。中期考核一般在第四学期进行,具体要求详见《天津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实施办法》。


  第七条学位论文与学位申请


  在课题研究期间,硕士研究生与导师(组)之间应加强沟通,及时汇报研究进展情况,按时完成学位论文,并做好学位申请相关工作,详见《天津理工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八条学术活动


  硕士研究生应积极参加各种学术活动,如学术报告、前沿讲座、学术研讨等。要求每位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做学术报告不少于2 次,其中至少公开在学科或学院的学术论坛做学术报告1 次。


  累计完成2 次计1 学分。各学院要积极为硕士研究生创造良好的学术环境,鼓励导师为硕士研究生参加国内外重要学术会议提供机会。


  第九条实践活动


  (一)实践活动包括教学实践和专业实践。硕士研究生在完成实践活动后应提交实践报告,经导师审查签字后上交所在学院,审核合格后计入必修环节学分。


  (二)教学实践可以包括指导实验与实习、辅导课堂讨论和课程论文等。专业实践包括深入企业等基层单位进行专业实习、社会实践调查、科技推广等实际工作或参加科研项目等研究活动。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可以选择教学实践或专业实践,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须参加专业实践。


  (三)对于工科相关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应有明确的任务要求和考核指标,实践成果能够反映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工程能力和工程素养方面取得的成效。具有2 年及以上企业工作经历的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时间应不少于6 个月,不具有2年企业工作经历的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时间应不少于1 年。


  非全日制工科相关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可结合自身工作岗位任务开展。对于非工科相关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进行专业实践,实践时间要求由学院制定。


  第十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理工大学关于制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暂行规定》(津理工研究生〔2005〕6 号)同时废止。




  来源:https://yjs.tjut.edu.cn/info/1074/223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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