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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工业大学2024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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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工业大学2024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是国家选拔高层次专门人才的重要途径,复试录取是研究生考试招生的重要组成部分。


  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综合评价、择优录取,严格规范执行招生政策,切实做好2024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各项工作,确保公平公正。


  为了做到安全平稳、政策透明、规则公平、程序公正、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据教育部、辽宁省等上级相关文件及会议精神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工作办法。


  第二条 复试工作原则


  (一)坚持科学选拔。积极探索并遵循高层次专业人才选拔规律,采用多样化的考察方式方法,确保生源质量。


  (二)坚持公平公正。做到政策透明、程序公正、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全面考查,突出重点。在对考生德智体等各方面全面考察基础上,突出对专业素质、实践能力以及创新精神等方面的考核。


  (四)坚持客观评价。业务课考核成绩应量化,综合素质考核也应有较明确的等次结果。


  (五)坚持以人为本,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分工职责


  第三条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的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校长任组长,是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第一责任人,主管校长是直接责任人。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在辽宁省高中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统筹考虑学校实际情况,因时因地因校制宜,确定学校复试录取工作办法。


  (二)负责对学校复试录取工作的领导和统筹管理,组织开展学校复试录取各项工作,协调落实复试工作所需的人员、场地、设备、经费保障等。


  (三)制定招生计划分配方案,确定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审核各学院制定的复试实施细则、调剂遴选规则等材料。


  (四)审批各学院上报的拟录取名单。


  (五)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合理正当待遇。


  第四条 学校成立招生考试、宣传、网信、后勤保障等相关部门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建立各相关职能部门联防联控、分工合作的工作机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到人,负责推进有关事项。


  第五条 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负责复试的具体组织实施,主要职责为:


  (一)向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复试有关工作,提交需要审批的事项材料或方案,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任务;指导并监督检查各学院复试、录取工作。


  (二)按照上级文件精神,拟定学校202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复试录取工作办法,并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审核通过后提前向社会公布。


  (三)按照辽宁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结合各学院研究生招生计划申报、研究生生源、研究生培养条件和培养质量等,拟定招生计划分配方案,并根据拟录取结果及生源实际,及时动态调整分专业招生计划。


  (四)根据教育部文件要求,对各学院研究生招生组织管理人员进行保密、政策、业务、纪律等方面的培训,使其了解政策、熟悉规则、明确工作纪律和工作程序。


  (五)组织各学院制定复试分数线、接收调剂考生条件、录取原则及复试工作实施细则并进行政策审核,提前在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和“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上公布。


  (六)组织各学院开展调剂工作,审核各专业提出的调剂考生复试名单。


  (七)根据生源情况,拟定“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复试分数线,并审核“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考生相关证明材料。


  (八)审核符合教育部规定的享受初试加分项目的考生证明材料,并按规定执行加分政策。


  (九)根据各学院录取原则及已公示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审核各学院拟录取建议名单。


  (十)统一公示全校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等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并按要求将拟录取名单报“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备案。


  (十一)为非定向就业考生发放调档函,调取考生档案材料,组织定向就业考生办理定向就业研究生培养协议。


  (十二)对各学院复试考核表、录音录像、复试考核试题及评分参考等资料汇总并存档一年。


  (十三)受理考生关于复试的复议申请并组织调查。


  第六条 各学院主要职责


  学院按要求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招生工作监督小组和复试小组。


  (一)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组长应由本学院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负责研究生招生/培养工作的分管领导具体组织实施相关工作,小组成员应包括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指导教师代表等。学院主要领导是学院复试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学院招生工作小组主要职责:


  1.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的有关规定,结合学科特点,制定复试实施细则、调剂遴选规则,并报研究生院审核。


  2.在学校相关规定基础上,组织各复试小组统一确定考核内容、评分细则和工作程序。


  3.按照责任心强、学术水平高、品行端正的标准遴选命题教师、复试教师、助理(秘书)及志愿服务等工作人员,各类人员要配齐、配足、配强。


  4.制定复试人员培训办法,对所有复试人员分类、分角色,做好政策、业务、纪律等方面培训,使其明确工作纪律和工作程序,统一评分规则和评分标准。


  5.发挥和规范导师在复试选拔中的作用,加强导师遴选、培训和管理,强化政策意识、保密意识和责任意识,并提高导师运用新技术、新手段科学规范选拔人才的能力。


  6.参照初试自命题工作管理规定,制定复试命题管理办法,组织实施试题命制、印制、封装等工作。


  7.提前配齐、配足复试所需的硬件设备,认真做好相关设备及平台的测试、调试。


  8.按规定开展复试、录取信息公开、接受考生相关咨询并做好解释工作。


  9.学院承担其他工作的具体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学院招生工作监督小组组长由本单位党委书记担任,纪委书记(纪检委员)组织实施具体监督工作。招生工作监督小组主要职责:


  1.负责对本单位的复试工作进行全程监督,重点做好关键环节(包括命题、复试、登分等)的过程监督和复试人员(包括复试教师、工作人员等)的遴选和纪律教育,通过现场、录像巡查、抽查等方式,加强复试过程监管,及时纠正不规范行为。


  2.提供包括联系部门、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和通讯地址等信息,保证相关渠道畅通,受理考生的举报、投诉等事宜,配合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有关招生行为的调查处理。


  3.对违反有关规定、徇私舞弊或者给招生工作造成损失的人员,根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三)复试小组在学院招生工作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本学科的复试工作。每个复试小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另须配备1-2名助理(秘书)。学科根据参加复试的人数情况可成立若干复试小组。复试小组主要职责:


  1.按照相关要求具体负责本学科复试考核工作。


  2.复试工作开始前召开复试小组会议,对所有复试小组成员进行培训,进一步明确工作纪律和工作分工、统一评分规则和评分标准,熟悉软硬件操作和具体工作流程,确保考核工作平稳顺畅。


  3.将考生的作答情况和评分结果详细记录在《沈阳工业大学2024年硕士研究生复试情况表》中,并交研究生院保管,以备查核。


  4.复试全程录音录像。要求全画面录像,录音须与录像同步。录音录像须报送研究生院备存,保存时间为一年。


  5.其他关于复试小组和小组成员的基本工作规范和要求,按照《沈阳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复试小组工作基本规范》执行。


  第三章 复试


  第七条 复试方式


  根据上级部门文件精神及我校工作实际,学校研究决定一志愿考生复试考核方式为现场复试,调剂考生复试方式为网络远程复试。原则上同一学院同一专业同一批次应采用同一种复试方式。


  (一)采取现场复试的,要落实校园公共区域日常卫生管理制度和消毒制度,保持复试场所换气和清洁消毒,并摆放公用消毒用品供考生自行使用。


  (二)采用网络远程复试的学院,网络远程复试平台须选用统一的软件平台,拟使用教育部推荐的学信网官方平台。各学院要做好对平台及其功能的研究、学习、培训,提前组织模拟演练,逐一确认考生是否具备网络远程复试条件,对于不具备远程复试条件的考生,进行技术兜底保障,确保复试过程安全、顺畅、稳定。


  第八条 复试时间安排


  拟定于3月29日至4月3日开展一志愿考生复试工作,4月8日至4月20日开展调剂考生复试工作。一志愿考生复试时间、地点由研究生院通过官网(https://yjsxy.sut.edu.cn,下同)统一公布,调剂考生复试具体时间由学院以调剂复试短信的形式告知考生。


  第九条 复试实施细则


  (一)各学院的复试实施细则主要包含招生计划、复试名单、复试方式、复试内容、复试安排、工作流程等内容。


  (二)复试实施细则通过本学院招生工作小组集体研究、集体讨论通过后,报送研究生院,经研究生院审核合格后在各学院网站对外公布。


  第十条 复试比例及复试名单


  (一)复试采取差额形式,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120%,生源充足的学科领域可适度扩大差额比例。初试合格生源不足招生规模120%的专业,按实际合格生源数组织复试。


  (二)在单科和总分成绩符合报考专业所在学科门类或专业学位类别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的基础上,按总分由高至低确定复试名单,计算复试人数时遵循有小数点进位原则。


  (三)各专业复试分数线及一志愿考生复试名单,由研究生院通过官网统一发布。


  第十一条 享受加分照顾政策


  (一)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等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二)退役大学生士兵达到报考条件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报考(含调剂)“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的,不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人员,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三)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服务期满、考核称职以上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中报考人文社科类专业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5分。


  (四)加分项目不累计,同时满足两项以上加分条件的考生按最高项加分。


  第十二条 复试内容


  (一)参加全国统考和单独考试,初试成绩满分500分的专业,复试满分100分,复试内容包括:外语听说能力(25分)、综合素质考核(25分)、专业能力考核(50分)。


  参加全国联考,初试成绩满分300分的专业,复试满分100分,复试内容包括:政治理论考核(15分)、外语听说能力(15分)、综合素质考核(20分)、专业能力考核(50分)。


  1.外语听说能力部分全面考核考生对外语基本知识的掌握、表达能力。


  2.综合素质考核部分全面考核考生一贯表现、大学期间的学习情况及成绩、本学科(专业)以外的学习、科研、社会实践(学生工作、社团活动、志愿服务等)或实际工作表现等方面的情况;事业心、责任感、纪律性(遵纪守法)、协作性和心理健康情况;人文素养;举止、表达和礼仪等。


  3.专业能力考核部分全面考核考生对本学科(专业)理论知识和应用技能掌握程度,利用所学理论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对本学科发展动态的了解以及在本专业领域发展的潜力、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学术学位研究生应重点考察其探究能力和科研潜质,专业学位研究生应重点考察其应用实践能力。


  (二)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主要考查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注重对学生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科学精神、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等方面的考查。学校将采取复试现场考核或函调等方式对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进行考核,具体要求详见各学院复试实施细则。复试名单发布或接受复试通知后,考生应按学校要求提交《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表》,具体要求关注录取后续通知。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不作量化计入总成绩。


  (三)工商管理硕士、会计硕士、工程管理硕士的思想政治理论考试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成绩。


  (四)同等学力考生复试阶段在完成上述复试内容前,还需加试两门专业课,加试成绩合格者方可参加复试,加试成绩不计入复试总成绩。报考工商管理[代码125100]、工程管理[代码125601]、工业工程与管理[代码125603]、物流工程与管理[代码125604]考生不需要加试。


  (五)各学院依据学科特点和专业要求,丰富考核内容,创新考核形式。


  (六)关于复试的具体要求、工作流程、准备事项和相关安排详见各学院公布的复试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复试命题


  各学院要根据本学院招考考生数量和复试批次,在复试前组织专家命制充足的复试试题(题签),并安排专人保管防止试题外泄。一志愿考生和调剂考生在复试阶段试题(题签)须完全不同,调剂阶段各复试批次之间试题(题签)不能完全相同。


  各学院要加强对复试期间试题(题签)的涉密管理,不再使用的试题(题签)应当及时销毁。擅自泄露试题的招生相关人员,学校将参照《沈阳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自命题工作管理办法》(沈工大校发〔2019〕191号)关于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追究招生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资格审核


  (一)各学院负责组织对考生进行复试资格审核。考生原则上须按学院要求提交以下材料:初试准考证及身份证、学历学籍证明材料(往届毕业生应提交教育部学历电子注册备案表,应届本科毕业生应提交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硕士研究生诚信复试承诺书》,无法提供学历学籍证明材料的(如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在入学时补验。未通过网上学历校验考生须提交学历认证报告。各学院可根据考核需要结合实际,要求考生提交相应材料。


  (二)各学院要对考生的居民身份证、初试准考证、学历学籍证明材料等进行严格审查核验,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会同技术平台提供方,积极运用“人脸识别”“人证识别”等技术,并通过综合比对“报考库”“学籍学历库”“人口信息库”“考生考试诚信档案库”等措施,加强对考生身份的审查核验,严防复试“替考”。


  第四章 调剂


  第十五条 考生调剂基本条件


  (一)调剂考生初试成绩须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在调入地区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并符合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原则上,调剂考生第一志愿专业与调入专业相同相近,或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相近。


  (二)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到该计划以外录取;未报考的不得调剂入该计划录取。


  (三)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不得参加调剂。


  (四)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的考生,申请调剂到普通计划,其初试成绩须达到调入地区相关专业所在学科门类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


  (五)教育部调剂政策中规定的其他条件及要求。


  第十六条 调剂具体要求


  (一)各学院应依据有关政策制定本单位调剂细则,明确接受考生调剂的时间、基本要求(含考生第一志愿专业范围、初试科目、初试成绩要求等,其中初试成绩含加分)、工作程序、复试办法(含考生进入复试的遴选规则)、咨询渠道等信息,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其中涉及考生第一志愿专业范围等学术要求的,须先经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审核同意,确保科学性。


  (二)学院要加强对调剂考生的资格审核,严格按照要求确定复试名单,重点审查其是否符合调剂基本要求和调剂细则的其他要求,审查不合格者不予复试录取。学校认真做好调剂考生服务工作。


  (三)调剂结束及时公布所有参加调剂复试考生的总成绩,及时按要求确定调剂拟录取名单,经学院招生工作小组审定,审核无误报研究生院。


  第五章 录取


  第十七条 录取规则


  (一)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确保质量、宁缺毋滥和按需招生的录取原则,按报考学院、专业、学习方式,依据招生计划及考生总成绩,从高到低确定拟录取名单。


  (二)录取总成绩由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组成,初试成绩(折合百分制)占60%,复试成绩占40%。


  全国统考与单独考试(初试总分500分):录取总成绩=初试成绩×60%÷5+复试成绩×40%;


  全国联考(初试总分300分):录取总成绩=初试成绩×60%÷3+复试成绩×40%。


  (三)拟录取名单由研究生院通过官网公示,待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正式录取。


  第十八条 出现如下情况之一者不予录取:


  (一)复试总成绩低于60分。


  (二)同等学力加试科目的任一门成绩低于60分。


  (三)思想品德考核结果不合格。


  第六章 复试录取工作政策宣传和咨询方案


  第十九条 复试、录取阶段,提前在研究生院官网公布复试实施细则、调剂细则。本着“谁公开、谁把关”“谁公开、谁解释”的原则,积极推进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制度。


  第二十条 复试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各科成绩等信息)、拟录取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等信息)须在网上进行公示,对参加专项计划、享受加分或照顾政策的考生相关情况,在公布考生名单时应进行说明。


  第二十一条 拟录取名单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作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录取。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不得擅自发布学校招考信息。学院须进一步完善本学院网站建设,及时更新和补充研究生导师介绍等相关信息,加大学院、学科(领域)和研究生导师的宣传力度,满足考生和社会的知情权益。同时公布招生咨询电话,安排熟悉政策的工作人员专门值守接听考生咨询电话、受理网上问题反映,及时为考生答疑解惑。


  第七章 监督和复议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布招生工作监督组联系部门、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和通讯地址,及时调查处理考生反映情况。


  第二十四条 实行复议制度。学校有关职能部处及各学院要及时受理复议申请,复议工作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第八章 体检


  第二十五条 拟录取考生的体检工作,在新生入学后按照学校要求统一进行,具体安排详见入学指南,体检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等文件执行。


  第九章 入学资格复查


  第二十六条 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对所有考生进行全面复查。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制,由学校统一组织安排,学院负责落实,研究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由研究生院牵头,负责指导和协调全校研究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各研究生招生学院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入学资格复查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十八条 复查工作分为现场核查、档案核查、“人像比对”核查三个工作环节:


  (一)各学院须指定专人认真审核研究生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等材料,与录取登记表上的信息逐一核对,做到学历信息真实、照片对应,对于新生入学资格复查不合格和存疑学生应详细列出学生信息及情况说明,上报研究生院。


  (二)各学院应组织专人对研究生档案进行整理核查,重点核对研究生的学籍学历档案、党团关系、户籍信息(户口迁移证复印件或者hu口本复印件)等材料中的学籍学历、身份证、姓名、出生日期、照片、简历等重要信息是否一致。


  (三)新生报到入学后,各学院需组织研究生新生开展相应的“人像比对”核查,重点比对本人与身份证照片、录取电子照片,必要时可借助信息化手段进行复核,严防冒名顶替。


  (四)研究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结束后,对于资格复查合格的学生,办理学籍注册手续。如发现并查证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情形的,按规定取消其学籍并注销电子注册;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章 其他


  第二十九条 复试及录取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凡有近亲属参加当次复试或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当次考试公平公正的人员,不得参加与复试及录取有关的工作。对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单位和当事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随机确定考生复试次序”“随机确定导师组组成人员”“随机抽取复试试题”等“三随机”工作机制。


  第三十一条 严格按照教育部、辽宁省及我校相关工作要求,做好复试人员的组织工作,身体状况存在异常未达到相关要求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工作。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沈阳工业大学,如有同国家、辽宁省有关规定不符,按国家、辽宁省有关规定执行。





  来源:https://yjsxy.sut.edu.cn/info/1066/544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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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X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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