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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考研法硕民法复习笔记: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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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正是2017考研人法律硕士基础知识的复习阶段,下面圣才考研网跟大家分享法硕民法总论复习笔记,希望大家能静下心来认真复习。

 

  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的特点:

 

  1、平等性; 2、内容的广泛性和统一性。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

 

  各国对胎儿的法律地位均作出特别规定,大致有以下三种:

 

  1、胎儿只要出生时尚生存,出生前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2、不承认胎儿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在某些事项上视胎儿为已出生。

 

  3、不承认胎儿有民事权利能力,也不认为在某些事项上视胎儿为出生,仅是在某些事项上对胎儿的利益予以保护。——我国现行立法采取的是第三种体例。

 

  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依《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至自然人死亡时其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终止,因此死亡是自然人民事权利终止的法律事实。民法上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自然死亡 又称生理死亡,是指自然人生命的终结。

 

  宣告死亡 又称推定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后经厉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该自然人为死亡。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宣告之日为被宣告死亡人死亡的日期。

 

  *依**人民法院的解释,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继承人分别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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