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正是2017考研人法律硕士基础知识的复习阶段,下面圣才考研网跟大家分享法硕民法总论复习笔记,希望大家能静下心来认真复习。
一、〔住所〕:自然人的住所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基地和中心场所。(只能有一个)
〔居所〕:一个人总要居住在一个地方,起居住的地点称为居所。
二、住所的确定:
有意定住所和法定住所之分,我国《民法通则》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三、住所的法律意义
1、确定民事主体的状态,确定某些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终止的地点。
2、确定债务的履行地。
3、确定案件的管辖。
4、确定法律文书的送达和某些特定行为的实施地。
5、确定涉外民事关系的准据法。
**推荐:2016年考研:各地院校调剂信息汇总(>>>陆续更新)
2016全国各省市考研复试信息汇总(>>>持续更新中)
2016年考研成绩查询时间汇总(含34所高校)
要学习,就找圣才电子书APP:
摇一摇找学友,学习交友两不误。
听课看书做题,备考不用愁!
高清视频课程,哪里不懂听哪里。
掌上阅读,掌上做题,拍照识题。
还有更多功能,等你来发掘奇迹!
专题推荐:
点击查看 >>>2016年考研复试调剂指导专题
点击查看 >>>2016年考研成绩查询专题
点击查看 >>>2017年考研报考指南专题
点击查看 >>>考研考博电子书辅导资料
点击查看 >>>2017考研全套资料
点击查看 >>>经典教材名师讲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