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考研一对一
圣才VIP会员,电子书题库视频免费看
您当前位置:首页 > 考研动态

四类考研作弊行为将触犯法律

扫码手机阅读
用圣才电子书APP或微信扫一扫,在手机上阅读本文,也可分享给你的朋友。
评论(0
  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将于12月26日至28日举行。《刑法修正案(九)》已正式施行,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非法出售或提供试题答案、代考替考等4类行为将触犯《刑法》,**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圣才考研网为您详细介绍有关考试作弊的法条,提醒广大考生增强法制观念,远离考试作弊。>>>扎实推进依法治考,全力保障研考安全


  有关考试作弊的法条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考试作弊为何要设罪入刑?

  在《刑法修正案(九)》出台之前的法律体系中,对于作弊组织者和参与者是有一定惩罚手段的,有些行为可以应用刑法或者治安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罚。比如,替考者将因使用伪造身份证被治安拘留;如果存在金钱交易,还可能涉及行贿、受贿类犯罪;购买答案的将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用无线耳机作弊的构成涉嫌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此外,《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对在校学生、在职教师等的替考行为也作出了相应规定。


  那么,为何还要将考试作弊的相关行为明确纳入刑法处罚范畴?负责刑法修改的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在立法背景阐释中表示,这主要是基于近年来破坏考试秩序犯罪出现的新变化:考试作弊活动越来越猖獗;组织化程度越来越高,涉及面越来越大;考试作弊越来越多地使用科技手段,难以防范;形成了相互依赖、分工严密的利益链条,惩处难度越来越大。


  因此,立法机关在听取教育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建议后,在刑法中明确作出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专家解读

  第一,关于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处罚范围很广,不是仅仅指组织考生作弊。组织家长、监考人员或者相关辅导教师参与作弊的,也是组织作弊。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协助组织作弊行为),依照本罪的相关规定处罚。这里的其他帮助,包括为组织者运送作弊学生,安排替考者住宿,为被组织的考生、家长或监考人员传递与作弊有关的纸条或其他信息等情形。


  第二,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的,也构成犯罪。


  对组织考试作弊,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以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的,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等四种情形均构成刑事犯罪,均可以给予刑事处罚;二是明确涉考违法犯罪活动不论结果如何,只要行为发生即构成犯罪,这有利于各级司法机关查处和打击犯罪活动;三是对于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可给予拘役、管制**7年有期徒刑的处理。


  第三,对替考的双方都要定罪量刑。


  《刑法修正案(九)》第25条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罪是典型的对向犯,刑法同时处罚考生和“枪手”双方行为人,且定罪和法定刑都相同。这是非常严厉的处罚措施,广大考生应当诚实应试,绝不要以身试法。


  可见,教育部对于作弊行为的处罚是多么严重,在这里圣才考研网也警示考生们,不要心存侥幸,一次考试不能决定你的一生,但是考试作弊,有可能就会毁一生。

 

  相关推荐:

  点击查看>>>2016年考研复试调剂指导专题

  点击查看 >>>2016年考研成绩查询专题

  点击查看 >>>2016年考研真题及答案解析专题

 


 

考研考博类电子书(题库)

查看全部>>

小编工资已与此挂钩!一一分钱!求打赏↓ ↓ ↓

如果你喜欢本文章,请赐赏:

已赐赏的人
最新评论(共0条)评论一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