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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师范大学2019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自命题试卷-814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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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4法理学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5分)


  1、法的规范性


  2、法律的预测作用


  3、归责


  4、特别法


  5、人治


  二、简答题(每题15分,共45分)


  1、简述私法与社会法的联系与区别。


  2、合法行为的特征是什么?


  3、中国法律传统的特色是什么?


  三、论述题(每题25分,共50分)


  1、论述法律关系的要素。


  2、论述法治要求及法治国家。


  四、案例分析(每题30分,共30分)


  四川省泸州市某公司职工黄某和蒋某1963年结婚。1994年,黄某认识了一个张姓的女子,并且在与张认识后的第二年同居。黄的妻子蒋发现这一事实以后,进行劝告但是无效。1996年底,黄和张租房公开同居,以“夫妻”名义生活。2001年2月,黄到医院检查,确认自己已经是晚期肝癌。在黄即将离开人世的这段日子里,张面对旁人的嘲讽,以妻子的身份守候在黄的病床边。黄在2001年4月18日立下遗嘱:“我决定,将依法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泸州市江阳区一套住房售价的一半(即4万元),以及手机一部遗留给我的朋友张某一人所有。我去世后骨灰盒由张负责安葬。”4月20日黄的这份遗嘱在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得到公证。4月22日,黄去世,张根据遗嘱向蒋索要财产和骨灰盒,但遭到蒋的拒绝。张遂向纳溪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判令被告蒋某按遗嘱履行,同时对遗产申请诉前保全。


  10月11日纳溪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认为:尽管继承法中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而且本案中的遗赠也是真实的,但是黄将遗产赠送给“第三者”的这种民事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因此法院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要求]


  根据以上材料分析:你认为法院能否依据社会公德否认遗赠行为的法律效力?为什么?当道德与法律之间矛盾时,如果你作为法官应当如何去做,为什么?


  附件:814法理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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