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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学2019年硕士自命题科目真题-621综合课1(B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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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综合课1(B卷)


  一、法理学部分(40分)


  (一)简答题(每题5分,共20分)


  1.简述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


  2.简述权利与权力的联系与区别。


  3.简述法律程序的功能。


  4.简述法学方法与法律方法的联系与区别。


  (二)论述题(10分)


  试论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思想与实践。


  (三)案例分析题(10分)


  2018年7月28**29日,“法律+科技”领军者国际峰会在杭州举行。本次峰会由浙江省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等指导,上海百事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塘智慧城管委会主办。国内外“科技+法律”领域领军者近600余人参与了本次峰会,聚焦“工业4.0趋势下法律行业如何进行自我改造”这一核心,从“法律+人工智能”、“法律+公共服务”、“法律+企业服务”、“法律+保险服务”四个方面,围绕法律行业的挑战与机遇进行交流和碰撞。


  请根据相关法学知识,谈谈你对法律与科技之间关系的认识。


  二、宪法学部分(40分)


  (一)简答题(每题5分,共20分)


  1.简述我国宪法解释的原则。


  2.简述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3.简述基本权利的限制。


  4.简述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二)论述题(10分)


  结合自己的理解,阐述宪法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


  (三)案例分析题(10分)


  2018年3月11日,宪法修正案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其中宪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中的“法律委员会”修改为“宪法与法律委员会”。2018年6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职责问题的决定》,明确了宪法与法律委员会推动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监督、配合宪法宣传等工作职责。


  试结合自己的理解,阐述我国宪法监督的特点及其完善。


  三、刑法学部分(40分)


  (一)概念辨析题(每题4分,共20分)


  1.犯罪的形式概念与犯罪的实质概念


  2.一般累犯与特别累犯


  3.减刑与减轻处罚


  4.刑讯逼供罪与暴力取证罪


  5.侮辱罪与诽谤罪


  (二)论述题(10分)


  论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三)案例分析题(10分)    


  甲乙二人曾因共同抢劫被判过刑,刑满释放后的一个下午,甲发短信给乙,短信内容是:“今天是七夕,某某街肯定有喝多了的女的,我们骗个人来‘搞下”。实际上,甲短信中的这个“搞”字,意思是强奸;而乙将这个字理解成了抢劫。两人到达某某街以后,看到丙女已经喝醉,就驾车将丙女载到了滨江公园。进入公园以后,甲将丙女往密林深处拉,丙女不同意,甲就大声向乙喊“快去拿刀”。乙知道他们并没有带刀出来,这句话是用来吓唬丙女的,就没吱声,只是站在原地不动。丙女听了以后果然十分害怕,就跟着甲进入了树林。在甲强奸丙女的过程中,甲让乙去翻丙的包。乙就在离强奸现场一两米远的地方,从丙的包中翻出了一部手机和4000元人民币。在甲实施完强奸行为以后,甲乙携带着乙从丙的包中翻出的财物离开了现场,后来二人平分了这笔赃物。


  请回答:


  (1)二人是否构成共同的抢劫罪?为什么?(4分)


  (2)二人是否构成共同的强奸罪?为什么?(4分)


  (3)如果乙也构成强奸罪,其行为表现是什么?(2分)


  四、国际私法学部分(30分)


  (一)论述题(每题10分,共20分)


  1.评述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关于一般侵权法律适用的规定。


  2.阐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我国的适用条件。


  (二)案例分析题(10分)


  阅读下面材料并回答材料后所列问题。


  “上诉人(原审原告)S×1(中文名孙×1,曾用名黑×1),男,1995年10月12日出生,德国国籍。


  上诉人(原审原告)S×2,(中文名孙×2,曾用名黑×2),女,1997年10月6日出生,德国国籍。


  孙×1之委托代理人兼孙×2之法定代理人S×3(中文名孙×3,曾用名李×、L×)(孙×1、孙×2之母),1963年9月30日出生,德国国籍。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男,1970年1月29日出生。


  ……


  本院认为:本案系涉外抚养费纠纷案件,涉及两个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其一为父母子女人身关系,其二为抚养即抚养费的给付数额、期限及方式。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首先确定准据法。


  涉外民事争议的解决须以另一涉外民事关系的确认为前提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先决问题自身的性质确定其应当适用的法律。本案中,因确认孙×1、孙×2与李×的父母子女人身关系是解决抚养问题的前提,故应先确定该问题的准据法,进而确定其父母子女人身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本案中,李×为中国国籍,孙×1和孙×2为德国国籍。根据查明的事实,诉讼时,孙×1和孙×2的经常居住地为中国,故本案关于父母子女关系问题应适用中国法律。


  对于涉外抚养费的给付数额、期限及方式的问题,亦应先确定准据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此处的“扶养”应当包括父母子女相互之间的扶养、夫妻相互之间的扶养以及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之间的扶养。本案中李×系我国国籍,且其在北京市房山区有房产,孙×1和孙×2诉讼时的经常居住地为中国,从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出发,本案应适用我国法律。”


  ——节选自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少民终字第08865号民事判决书


  问题:


  (1)结合先决问题的构成要件,评析本案中法院对先决问题的认定意见。(3分)


  (2)阐述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5条和第29条所采用的法律选择标准。(4分)


  (3)法院在本案亲子关系和抚养费的准据法确定上是否真正体现了立法精神?为什么?(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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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w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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