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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2024年法学综合考研真题(回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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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2024年法学综合考研真题(回忆版)


  一、法学理论(12分)


  材料分析题(12分)


  1、我国……请结合旧16字方针,分析新16字方针的全新内涵。


  【参考答案】新十六字方针的具体阐释:


  (1)科学立法:科学立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前提。


  它要求:从中国的国情条件出发,围绕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基本目标,遵循立法工作的客观规律,正确认识和利用客观规律,准确反映一定社会关系的法权要求,健全立法体制机制,深入推进立法民主化进程,有效进行法律创制工作,不断增强立法科学化水平,从而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2)严格执法:严格执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


  行政执法核心在于规范行政执法权的行使。在这里,重要的是要严格行政责任,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坚决消除执法中腐败现象,坚决纠正部门本位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切实做到公正执法。


  (3)公正司法:公正司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


  在社会转型时期,要把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司法工作的生命线,强化司法公开,推进司法民主,加强司法管理,严格司法监督,改进司法作风,规范司法行为,努力从实体上、程序上全面实现司法公正。


  (4)全民守法:全民守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础性环节。


  它要求任何组织或个人都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从而引导和带动全社会不断增强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努力营造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的浓厚的法治氛围。


  【命中统计】精讲笔记61页完美命中


  【本题评析】难题。但我们的笔记完美命中,抄上基本就是满分答案。


  本题,从知识点上看,是难题!为何?因为,你不管从华政的哪本教材上都很难找到本知识点!但是,我们的法综精讲笔记中却不仅有本点,而且,以上所附参考答案就是我们笔记的原文,一字不落抄上基本就是满分。这个知识点是在新版法理教材出版之后,我们对旧版笔记保留的唯一的一个“旧”的知识点,但真的考到了!


  本题的考察提醒我们注意两点:


  第一,我们笔记上保留的知识点,建议必须要复习,不管这个点看起来多么的不起眼或者你认为多么的不重要,我们仍然不建议你轻易舍弃。


  第二,当前的考试范围是可能超出一般的教材、大纲范畴的,之后考生复习的时候,应当适当紧跟我们补充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拓展复习,当然,只是适当拓展即可。


  另外,今年法综法理延续去年,只有1题,且题型也是延续为材料分析题,包括问题实质的问法也是和去年一样的,所以,可以预估,法理之后可能还是延续此类出题模式。


  二、法律史(20分)


  简答(6分)


  2、唐代法律形式及其关系


  【参考答案】


  1、法律形式的种类


  唐代以开皇旧制为据而经高祖、太宗、玄宗年间的全面修订,律、令、格、式的法典体系大为完备。


  (1)律: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刑事法律,是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其中《永徽律疏》后称《唐律疏议》保存至今,是现存世界上第一部刑法典。


  (2)令:国家规章制度的汇编。相当于行政法,从篇目来看,主要是国家组织制度方面的一些规定。


  (3)格:皇帝发布的各种敕令的汇编。格随时、随事而发,针对性强,属于“特别法”,故针对具体事项而言,格的法律效力高于律、令、式。


  (4)式:国家机关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


  (5)典:《唐六典》,组织法典。是奉皇帝诏命由官方修撰而成的典章制度汇编。


  2、律令格式之间的关系


  (1)律与令、格、式有明确的分工和明显的区别:


  ①律以刑法为内容,令、格、式则以国家制度、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为内容(三者主要的内容近似于行政法),各有自己调整的范围,各不相同;


  ②律更偏重于消极地惩治犯罪,令、格和式则侧重于积极地规范人们的行为。


  (2)违反了令、格和式要依律科刑。


  (3)唐朝中后期,格、敕这些能及时反映当朝皇帝意志和实时性较强的法律形式地位渐高,并常常替代律的作用。


  【命中统计】精讲笔记78页完美命中;冲刺笔记30页完美命中;法综模拟12套第12套选做题原知识点一模一样命中;冲刺班可考点汇总23(标黄)


  【本题评析】简单题。笔记内容抄上就是满分,模拟卷考察的答案也是抄上就得满分。


  该知识点是历次考试的重点,内容较为简单,对于唐朝的五种法律形式以及律令格式之间的关系要有一个清晰的把握。


  本知识点提醒考生复习的时候注意,基础知识点是必须掌握的,正式考试场合中,多数题目其实都是基础题,简单题。


  案例分析题(14分)


  3、结合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分析1689年《权利法案》的部分内容/法条:


  (1)凡未经议会……


  (2)近来……


  (3)凡未……


  ……


  (7)议会……


  【参考答案】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议会主权原则、分权原则、责任内阁原则、法治原则。


  1689年《权利法案》的材料体现了英国宪法的上述基本原则。


  第一,议会主权原则。


  议会主权原则的内涵是:议会在立法方面拥有最高权力,并且这种最高权力是与生俱来的,无须任何人任何机关的授权,甚至也不需要宪法的授权;任何人任何机关不得宣布国会通过的法律无效,亦无权限制国会立法权;法院无权以任何理由拒绝适用国会通过的法律;只有国会自身能够修改和废止原有法律。


  材料(1)(3)(5)均体现了议会在立法方面拥有最高权力,国王的权力受到议会的限制,议会的权力在国王之上,反应了议会主权原则的内涵。


  议会主权原则的依据是民选代表。材料(6)中提到议会选举自由,符合议会主权原则的依据。根据资产阶级“主权在民”思想,国家主权理应由人民掌握。但实际上,人民所享有的主权只是政治意义上的,法律上的主权则由民选或指定的代表来行使,这就是议会主权原则的依据。


  第二,分权原则。


  分权原则的内涵是:英国宪法具有资产阶级宪法权力分立的共同特征。国会拥有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的权力;并有权对政府进行监督。上下两院各司其职,彼此制约;行政权由内阁行使,但必须向国会负责,接受国会的监督;英王虽然“统而不治”,但其象征性权力的存在,在某种程度上也构成了对国会和内阁的制约;司法院由法院掌握,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无经证实的失职行为得终身任职。


  材料(1)(3)(5)体现了国会拥有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的权力。


  第三,责任内阁制。


  责任内阁制的内涵是:内阁由下院产生,必须集体向国会下议院负责的制度。具体包括:内阁必须由下议院多数党组成,首相和内阁成员都必须是下议院议员;首相通常是下议院多数党首脑;内阁成员彼此负责,并就其副署的行政行为向英王负责;内阁向国会负连带责任,如果下议院对内阁投不信任票,内阁必须集体辞职,或者通过英王解散下议院重新选举;如果新选出的下议院仍对内阁投不信任票,内阁必须辞职。


  材料(6)中提到议会选举自由,材料(7)中提到议会内之演讲自由,辩论或议事自由,不应在议会以外任何法院或任何地方,受到弹劾或讯问,符合责任内阁制的基本内涵。


  第四,法治原则。


  法治的字面意思即“法律的统治”,是资产阶级宪法广泛采纳的基本原则。它强调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得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政府必须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力范围内活动,不得滥用权力侵犯个人的自由和权利。


  在英国,戴雪等宪法学家也对“法治”有过详细阐述,认为它有如下几层含义:


  其一,非依法院的合法审判,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材料(4)中提到向国王请愿,乃臣民之权利,一切对此项请愿之判罪或控告,皆为非法。符合该解释。


  其二,任何公民和政府官吏一律受普通法和普通法院管辖,如果由行政法和行政法院来管辖违法行为,那就是赋予政府以特权,不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材料(2)中提到近来以国王权威擅自废除法律或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该材料体现了王在法下的基本原则,符合该解释。


  其三,英国公民所拥有的自由权利并不体现在成文宪法中,而是一种“自然权利”,既不由任何法律所赋予,也不能随意被剥夺,政府必须有合法理由才可以限制这种权利。


  【命中统计】精讲笔记133页完美命中;冲刺笔记44页完美命中;法综模拟12套第12套选做题原知识点一模一样命中;冲刺班可考点汇总78-79(标黄)


  【本题评析】中等难度题。灵活运用题。利用笔记原文抄上,基本可以得到绝大多数分数,但需要考生结合分析!


  本题考点并不难,难在结合分析。


  此题看似材料分析,实则论述+适当灵活阐释。考生只需将英国宪法的四个基本原则结合材料复述即可得分。虽然材料与基本原则的定位有一定“争议”,但考察的重点依然是基本原则的内容,只需保证基本原则内容正确即可,对材料结合的部分可以适当有自己的提炼和见解。上述参考答案中提供答题方式以基本原则为线索,这是一种答题方式,也符合背诵的基本逻辑,把材料看作与基本原则的匹配连线即可。另外有同学按照材料的线索解答分别阐述也是可以的,只需确保每一个材料都有其对应的原则。


  三、宪法(16分)


  简答(6分)


  4、直接选举的基本程序


  【参考答案】直接选举制:是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代表机关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第一,确定选举的主持机构: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


  第二,选区划分。


  第三,选民资格确认。


  第四,代表候选人的产生。


  第五,投票选举程序。


  第六,确认当选。


  第七,确认代表资格。


  第八,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


  第九,破坏选举的行为及其制裁。


  【命中统计】精讲笔记146页完美命中;冲刺笔记60页完美命中


  【本题评析】中等难度题。但笔记原文抄上就是满分答案!


  本题其实并不难,但是知识点较偏,背到就有分,反之,对于某些喜欢“偷懒”的同学,或者认为此类“八点”内容不太会考的同学,本题就不太友好了。


  重点回答前六项程序,知识点为精讲笔记、冲刺笔记、课程全覆盖考点。精讲笔记、冲刺笔记附有总结流程图方便考生记忆。即确定选举的组织者,即选举委员会→划分选区→确定选民资格→代表候选人产生→投票→确定当选。备考没有捷径,该题难度在于其知识点因琐碎而易被考生忽略,提醒考生尽早复习且全面复习。


  法条分析(10分)


  5、现行宪法第13条规定……结合宪法,谈谈你对该法条的理解。


  【参考答案】宪法财产权是指公民根据宪法规定对其合法所有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包括公民的生活资料、生产资料和财产以外的其他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


  与民法上的财产权相比:宪法财产权主要为防御公权力而存在,拘束公权主体。当然与民法上的财产权也有密切关系,二者保障内容高度一致。宪法上的财产权为民法上的财产权提供最高宪法保障依据。民法上的财产权也是落实宪法精神的重要途径。


  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的财产权的局限性。


  我国2004年宪法对1982年宪法规定的财产权进行修正,修正后的条文有三大变化:


  (1)第1款是新增加的内容,由此该款与《宪法》第12条第1款“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具有对应性。这一款体现传统宪法上财产权的防御权属性,意昧着国家有义务保护所有公民的财产权,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实现财产权价值。


  (2)第2款与原条文相比,扩展了财产的范围和种类。1982年宪法采用列举私有财产的形态,使受保护的财产范围和种类受到限制。修改后的条文以“财产权”代替了原来的“所有权”,不再局限于原来规定的保护私有财产所有权和继承权。所有权只是财产权内容的一部分,合法财产权包括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和继承权。


  (3)新增加了国家征收或者征用公民私有财产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为了公共利益、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给予补偿。


  宪法财产权需要有一定的限制:


  财产权不是绝对的权利,国家可以基于公共利益等理由加以限制。但这种限制不得超过必要的度,且受到宪法的限制。


  (1)限制公民合法财产权的目的必须基于法定的事由,符合宪法的精神;


  (2)对公民合法财产权予以限制如征收征用必须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规定,如听取被征收或者征用人的意见;


  (3)因为违法侵犯公民财产权的要依法予以赔偿,或者基于合法原因征收征用合法财产的要予以补偿。


  【命中统计】精讲笔记157页;冲刺笔记65页;冲刺班可考点汇总第25


  【本题评析】低等难度题。笔记抄上就是满分。


  本知识点为精讲笔记、冲刺笔记、各阶段课程全覆盖考点。且2021届法综宪法亦考察相同考点,研读把握历年真题考察知识点对法综复习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可以说,宪法的题目在2024届是既基础又简单的,考生之后复习法综宪法的时候,仍然应以此类基础知识点为主要复习内容,并适当进行拓展学习以应付往年个别年份宪法存在的灵活题目。


  四、民法(25分)


  法条分析(10分)


  6、请从规范目的、构成要件、法律效果等角度分析《民法典》第162条……


  【参考答案】


  (1)法条性质:本法条是请求权基础法条,规定了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


  (2)规范目的:意定代理使本人通过代理人为自己的活动,扩大了在法律交往中自己利益的范围。法定代理使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通过法定代理人的活动实现自己的利益。总而言之,代理拓展了私法自治以及补充了私法自治的不足。


  (3)构成要件:


  ①代理的容许性,原则上法律行为均得代理,事实行为与侵权行为不能代理。


  ②意思表示,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所为的意思表示(积极代理)或所受的意思表示(消极代理),包括单独行为(如解除、终止等形成权的行使)、订立契约的要约或承诺、出席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会议共同订立章程,及在社员总会的投票等。


  ③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所为的意思表示和所受的意思表示有代理权。


  ④以本人名义。


  (4)法律效果: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5)例子:甲授权乙与丙签订买卖合同,乙以甲的名义与丙签订买卖合同,法律后果由甲承受。


  【命中统计】精讲笔记255页完美命中;冲刺笔记179页;冲刺班法综民法最后押题四题之一、冲刺班法综民法可考点汇总之第26点


  【本题评析】中等难度题。笔记原文抄上就是满分,且多次被我们的课程班押题


  考生只需将代理的相关知识点复述一下即可得分。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本题的代理属于代理规则的一般规定,所以它既包括意定代理也包括法定代理,这就要求同学们在书写规范目的的时候不能有遗漏。另外,虽然题目明文要从规范目的、构成要件、法律效果去分析,但是还有一个“等”字,我们应该多拓展角度,这样才能拿到不错的分数。有的同学可能很难取舍,可以把代理相关知识点全部都写上,这种写法是最稳妥的,也是一个“笨”的好办法。


  最后,法综民法在2024届考研中依旧考了法条分析,为其他科目的“大量”书写内容让位,法综民法历年都是法综考研中占据分值做多的部门法之一,请务必注意此点。


  论述题(15分)


  7、论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参考答案】(一)概念: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独立实施法律行为的资格,即以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二)行为能力可以理解为意思能力与责任能力:


  1、意思能力:民事主体能够理解自己行为并且预见其后果的能力。具体有两个要求:一是达到一定年龄,有一定社会活动经验,二是有健康正常的精神状态能理智从事民事活动。


  2、责任能力:能够理解自己行为、并预见其违法后果的心理能力,即关于违法行为的意思能力。真正的责任能力,除具备意思能力外,还应具有偿债能力——责任承担能力。


  具体分类:我国《民法典》将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为三种情形:


  1、完全行为能力


  (1)完全行为能力,指自然人能够独立实施法律行为的资格。即法律赋予达到一定年龄以及智力状态正常的自然人,基于自己的意思表示而实施法律行为,从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资格。


  (2)我国完全行为能力人主要有:


  ①年满18周岁、精神正常的公民;


  ②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行为能力


  (1)限制行为能力,指在一定范围内具有行为能力,超出该范围就不具有行为能力,是介于完全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之间的一种行为能力。


  (2)我国限制行为能力人主要有:


  ①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②有智力障碍的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可进行与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3)我国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效力:


  ①效力待定(对应1种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超出其行为能力范围的行为:应由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获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如果没有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限制行为能力人超出行为能力范围的法律行为无效。


  ②有效(对应3种行为):


  a.限制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等其他对其有利的而又无须承担义务的纯获利益行为。


  b.限制行为能力人依其年龄、智力、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之行为,无须获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c.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行为。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构成限制行为能力人所实施法律行为生效的条件。


  ③无效:超出其能力范围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订立遗嘱、捐助、解除合同、债务免除、抛弃、遗嘱等)和多方法律行为(订立金额巨大的合同、订立合伙协议、订立设立公司的协议等,注意,多方法律行为效力有争议,不用深究)。


  3、无行为能力


  (1)无行为能力,指不具有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


  (2)我国无行为能力人主要有:


  ①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


  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和未成年人。


  (3)无行为能力人实施法律行为的后果:


  ①完全有效:纯获利益的(注意:《民法典》规定无效,根据法条“民法典第144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文义解释为无效;但根据最高院《民法总则理解与适用》,因纯获利而不担责的有效。华政老师的观点是:若目的性扩张解释,类推限制人,此时有效。如果答题遇到,请根据前后题目问法来判断到底有效无效);行为人足以理解行为性质、后果的。


  ②完全无效: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和多方法律行为(债务免除、抛弃、遗嘱等)。


  【命中统计】精讲笔记212页完美命中;冲刺笔记159页完美命中;法综模拟12套第5套部分命中考点;冲刺班法综民法可考点汇总之第11点


  【本题评析】简单题。纯背诵题。笔记原文抄上就是满分!


  考生只需将行为能力相关知识点复述即可得分,本点背诵起来也不难,所以是简单题。


  从实际答题的角度,编者个人认为,在写民法论述题的时候,一方面要写的全一些,另一方面也要体现层次感,要有逻辑,这样才能给阅卷老师一个不错的观感。


  最后,法综民法在2024届考研又考了一道论述题,延续了2023年考研的题型,属于延续的一年,请之后考研复习的同学注意:民法也要注重背诵,而不是一味去研究案例,请务必注意此点。同时,民法仍然可能考察案例,不可因为连续两年没考案例就不注重案例训练了。


  五、刑法(29分)


  案例分析(14分)


  8、李四……导致张三溺水身亡。


  (1)张三取得50万元的刑法性质,并说明理由


  (2)李四致张三死亡的刑法性质,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张三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其行为构造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在本案中,张三谎称该银行账户错误,向李四发送了他的个人账户,后李四向该账户转账50万元。可见,其采取虚构事实之手段,使得李四陷入错误认识,李四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了50万元,受有损失。张三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关于本案是否构成三角诈骗,有如下看法:


  一种观点认为,三角诈骗的构成特征可归结为“被骗者与处分人的同一”以及“处分人与被害人的分离”。李四捐赠的目的落空,其既是处分人也是被害人,不应认定为三角诈骗情形,以诈骗罪认定即可。


  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中被骗人是李四,而实际上被害人为养老院,被害人和被骗人不是同一人,属于三角诈骗的情况。


  (2)李四的行为属于因果关系错误中的事前故意情形,存在如下观点:


  观点一认为:事前故意属于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情形,“抛尸”行为属于通常的介入因素,不影响故意犯罪既遂的认定,李四使用棍棒猛击其头部,具有杀人之故意主观罪过,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观点二认为:事前故意中,行为人实施了两个行为,李四使用棍棒猛击其头部,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未遂犯;后“抛尸”行为导致张三溺水身亡,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两罪数罪并罚。


  【命中统计】第一小问:精讲笔记239页命中考点;冲刺笔记126页命中考点;法综模拟12套多题命中考点;冲刺班法综刑法可考点汇总之第111点。第二小问:精讲笔记146页、150页命中考点;冲刺笔记87页命中考点;法综模拟12套多题命中因果关系考点;冲刺班法综刑法可考点汇总之第10点


  【本题评析】中等偏上难度题。本题考点完整命中在我们的笔记上,但以上笔记命中的知识点为答题的基础,作为案例分析题,仍需要同学们能灵活运用知识点答题!


  从答题或复习训练角度来说,精讲笔记和冲刺笔记中均有相关知识点,考生只需将客观要件和案情相结合进行分析,唯一的难度在于很多考点本身有些矛盾或纠结之处,华政的观点与法考中的观点经常不一样,一般来说,综合分析是最好的,其次来说,采用华政观点也行,最次来说,编者认为,即便考生按照法考观点进行作答,也不一定会被扣分,只要你的答案言之有理即可。


  论述题(15分)


  9、论刑法中法条竞合的特征及适用原则


  【参考答案】


  (一)概念


  法条竞合,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条规定,在法律适用上发生重合,只能选择适用其中一个法条,排斥其他法条适用的情况。


  法条竞合的原因主要有:因犯罪主体形成的竞合;犯罪对象形成的竞合;因犯罪目的形成的竞合;因犯罪手段形成的竞合;因危害结果形成的竞合;同时因手段、对象等形成的竞合。


  (二)特征


  1、行为人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而不是数个犯罪行为。


  2、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仅具有一个犯罪构成,但却被规定在数个法条之中。


  法条竞合的这一特征,也是同想象竞合犯的区别所在。因为法条竞合犯的行为主客观四个要件都在一个犯罪构成的范围之中,没有超出一个犯罪构成的范围之外。而想象竞合犯虽然也是只有一个行为,但行为所实施的结果却超出了一罪犯罪构成所容纳的范围,比一罪多却又不具备两罪的犯罪构成。


  3、只能择一个法条适用,即选择数个法条中的一条定罪处罚,而排斥其他法条的适用。


  在法条竞合中,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所符合的两个法条之间,通常认为存在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即其中一个法条被另一个法条所包含,如《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被《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普通诈骗罪所包容。因为存在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其实质就是一个罪,因此对法条竞合的处理,也必须选择其中一个法条适用。


  (三)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


  从现行刑法对涉及法条竞合的适用规定看,对法条竞合适用的原则可以表现为以下几种:


  1、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即当法条竞合时,应当适用特别法,排斥普通法的适用。


  特别法条往往是立法者在设立普通法条之后,出于种种原因需要对普通法条规定的某些特别情况作专门规定而分离形成,因此特别法条所针对的是特定的人、地、时、事、结果,其效力限于特定范围。


  在刑法的规定中,普通法条与特别法条在刑罚的轻重方面,表现为轻于、等于、重于三种情况。。


  例如《刑法》第266条的普通法条诈骗罪之刑轻于特别法条的第192条的集资诈骗罪;诈骗罪之刑与特别法条的第224条合同诈骗罪刑罚相等;诈骗罪之刑又重于第198条特别法条的保险诈骗罪。


  由于特别法已经体现了法律的特别要求和特定评价,因此当普通法与特别法发生竞合时,刑法理所当然地选择适用特别法。


  2、重法优于轻法原则


  当发生法条竞合时,适用重法而排斥轻法的适用。这项原则的适用同样存在于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竞合的情况下,但应以法律规定为限。


  如我国《刑法》第149条第2款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行为同时触犯第140条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第141条至148条的具体罪名,适用法定刑重的罪名。


  当行为既符合普通法条,又符合特别法条时,法律改变传统的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适用原则,转向采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即在两者之中规定选择重法为竞合时的适用条文。


  法律作出如上规定,用意很明确,无论普通法条规定的行为,还是特别法条规定的行为,均系应予以严惩的行为,因而择其重者为适用法条。


  【命中统计】精讲笔记177页可以适当应付本题;冲刺笔记99页可以适当应付本题;冲刺班法综刑法可考点汇总之第43点;专业课刑法精讲笔记第370页完整命中


  【本题评析】考生如果不是考刑法专业课的话,可以利用法综精讲笔记中有关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对比知识点适当应对本题,如果是刑法专业课的考生的话,刑法精讲笔记中有完整的本题的答案,一字不落抄上就能得到满分。


  多年以来,法综刑法的大纲范围其实一直都很大,大到几乎达到专业课刑法三分之二以上的程度,虽然如此,但历年来看,我们的法综刑法虽然只挑选了刑法专业课的部分知识点让考生复习,但命中率一直都很高,今年法综刑法的出题虽然可以利用法综资料予以适当应对,但也提醒了考生一个道理:所有专业,不限刑法,都可能超纲,或都可能超出你的复习范围,建议考生平时复习的时候不要轻易舍弃已经经过我们筛选后的笔记内容,要不然如果真的遇到超纲题或者难题,容易捉襟见肘。


  六、诉讼法(24分)


  法条分析(10分)


  10、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分析该法院的行为是否妥当?请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不妥当,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建议人民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的条件是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A法院在开庭前的案件审查阶段并未对案件进行审理,不符合法院建议检察机关调整量刑建议的条件。


  第二,人民法院的庭前审查属于程序审查而非实体审查,审查活动中法官仅承担程序角度评判起诉案件是否具备开庭审判程序要件。A法院在开庭前审查阶段就案件量刑建议是否适当进行审查,属于实体审查,超出了庭前审查的范围。


  【命中统计】精讲笔记70页、82页命中考点、;冲刺笔记195页、201页命中考点;冲刺班授课押题点第2点


  【本题评析】中等难度题。灵活运用题。笔记上的知识点作为答题原理,但仍需同学灵活运用和分析。


  这两个考点都是笔记中的重点,也是法综冲刺班中重点强调和讲解的知识点,相信对于冲刺班的同学并不陌生。


  此题看似法条分析,其实是一个小的案例分析。涉及考点是认罪认罚案件中法院建议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的条件和庭前审查的性质。第一点考生根据法条本身可以推出这一结论,第二点需要考生结合案例的关键信息“开庭前的案件审查阶段”,联想到这一审查的性质。


  这一题给我们更大的启发(也是我们在课上针对法条分析题一直强调的)是,诉讼法的法条分析因为题目考察灵活,所以没有所谓答题模版可言。且考生也不能完全拘泥于考题陈列的法条本身,更重要的是看法条之后的设问,问的究竟是什么。本题就是以法条分析为名的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14分)


  11、张某向法院起诉汪某某向其返还借款8000元……


  (1)结合诉讼标的基本理论分析法院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处分原则


  【参考答案】法院违反了处分原则。


  贯彻处分原则的民事诉讼中,作为诉讼标的的争议对象和审判对象的形成及范围都受制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是主张汪某某基于借款法律关系承担偿还借款的义务,因此作为诉讼标的的争议对象和审判对象都应当以原告诉讼请求为限。法院判定汪某某基于不当得利向张某承担返还义务,审判对象超出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因此违反了处分原则。


  【命中统计】精讲笔记10页命中考点;冲刺笔记209页命中考点


  【本题评析】难度较大,灵活运用题。笔记上的知识点作为答题原理,但仍需同学灵活运用和分析。


  本题考察了处分原则以及诉讼请求和诉讼标的关系这一知识点。该知识点就是笔记原文,但存在一定理解难度,且容易被考生忽略,因此难度较大。根据笔者观察,由于以往真题较少考察第一章诉与诉讼对象(即本题考点所在章节),同学们在复习法综民诉特别是后期冲刺时容易忽略。本题表明,法综知识点考察非常广泛,并无绝对的重点与非重点之说,全面复习方为正道。


  (2)说明本案事实的证明责任分配


  【参考答案】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客观证明责任以法律要件分类说之规则为一般原则,主观证明责任以谁主张谁举证为分配规则。


  本案中,张某主张与汪某某之间存在借款法律关系,因此需就借款法律关系的要件事实承担客观上的证明责任,也需要就借款事实承担主观上的证明责任。


  汪某某辩称8000元转账系股票咨询费,需要对其辩称承担主观上证明责任,即对主张事实进行举证,但无需承担客观上的证明责任,即无需对该事实真伪不明承担不利后果。


  【命中统计】精讲笔记46页命中考点;冲刺笔记224页命中考点


  【本题评析】难度中等,灵活运用题。笔记上的知识点作为答题原理,但仍需同学灵活运用和分析。


  本题灵活考察了证明责任。证明责任是传统的“热门”知识点,考生们应该并不陌生。考察以案例方式进行较为灵活,需要考生对证明责任分配规则有深入的理解。


  此外,本题的案例模型与笔者在暑期班授课时讲述的“借款—不当得利”模型高度相似,考察的“附理由的否认不承担证明责任”知识点更是冲刺班重点强调的知识点,相信上过课的同学也并不陌生。这再次提醒我们,课程中的重点案例模型一定要彻底理解和掌握!


  七、经济法(24分)


  法条分析(10分)


  12、《反垄断法》第16条、第19条……结合上述法律规定举例分析垄断协议的表现形式。


  【参考答案】


  垄断协议分为横向协议和纵向协议两类:


  1、横向垄断协议


  (1)概念:横向垄断协议是指生产或者销售过程中处于同一层次的经营者之间的协议行为,其常见形式是固定价格、划分市场、产量控制、联合抵制等。


  (2)表现形式:


  ①固定价格协议


  这是最典型的横向垄断协议,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同行为来确定、维持或者改变价格的行为,使市场中价格竞争趋于减弱直至消除。


  ②划分市场协议


  垄断利润的获得可以通过相互承诺不开展竞争的间接方式进行。寡头垄断的市场很容易达成划分市场的协议。


  ③控制数量协议


  企业之间为了维持相关商品价格高位状态以保障企业的超高利润而采用限制生产数量的协议。


  ④联合抵制协议


  指经营者通过联合共同不与其他竞争者(供应商或者客户)交易,排挤竞争对手的协议。


  ⑤其他限制市场竞争行为


  其他限制竞争的行为,还包括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的协议;相互交换价格情报的行为、提供建议的行为、统一标准以及排挤其他竞争者的行为等。


  2、纵向垄断协议


  (1)概念:纵向垄断协议,是指具有上下游交易关系的经营者之间的协议行为,其主要形式为供货商对下游转售商的转售价格进行强制性限制,包括限制最低销售价格或者固定转售价格。


  纵向垄断协议对市场竞争的影响是间接的,它在增强市场效率方面有着一定的合理性。


  (2)表现形式


  目前,对纵向垄断协议的规制主要集中在规制限制转售价格方面。


  我国《反垄断法》第18条第1款明确禁止两类纵向价格限制协议,即:固定向第三人的转售商品价格与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行为。


  3、新《反垄断法》并未增加新的垄断协议类型,所谓的轴辐协议(即新《反垄断法》第19条)并非独立的一种垄断协议。


  “轴辐合谋”指的是两个以上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辐)通过与其它不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中介机构、第三方平台等(轴)沟通敏感信息,并在“轴”的斡旋协调下达成竞争者协议共谋的现象。


  第19条是新增规定。准确地说,该条规定并没有创设新的垄断协议类型,即不存在所谓组织型或者帮助型垄断协议。法定的垄断协议类型仍然是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两种。之所以增加该条规定,核心目的是应对垄断协议的复杂性,解决参与垄断协议的组织者、帮助者等主体的行为定性和法律责任问题。事实上,经营者达成和实施垄断协议可能面临不少障碍,需要借助其他主体在信息传递、策略协调、实时监测、防止作弊、施加惩戒等方面的支撑或辅助作用。


  【命中统计】精讲笔记310页完美命中;冲刺笔记235页、241页完美命中;法综三模经济法法条分析原题命中;法综模拟12套第9套法条分析题第4题原题命中;冲刺班法综经济法可考点汇总之“市场规制”中的第8点,包括措辞本身都和本题完全匹配


  【本题评析】中等难度题。不管是精讲笔记还是冲刺笔记还是模拟卷,都完美命中!尤其是模拟卷,和题目几乎一样


  本题,从知识点上看,有同学认为是简单题,这是有道理的!因为知识点看起来很简单!


  但是,其实本题要想回答全面且确保得到满分,是不容易的!


  我们从知识点来看,本题其实是需要对三个知识点进行列举分析的!注意,不仅要写出类型,而且要举例!那么,什么是举例呢?是否写出具体的横向和纵向的类型就算举例?还是说必须针对所有类型进行列举并举例?本题其实是模糊的!


  如果严格来说,本题答题构造应当是:


  第一步:横向垄断协议,横向垄断协议的具体表现类型(5种),举1例说明或者针对这5种分别举例说明。(限于分值,本题可能只需要举1例即可)


  第二步:纵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的具体表现类型(2种),举1例说明或者针对这2种分别举例说明。


  第三步:轴辐协议,并说明其并非新类型,举1例说明。


  但是,以上内容太多了,如果完整答题,当然是最好的,但估计很多同学并不能完整按照以上来答题。


  所以,最终纠结就是:要看批卷松紧才能决定到底能得到多少分数。


  如果严格批卷,很可能要按照以上答案来写。


  如果宽松批卷,也许只要写出横向、纵向、轴辐,且简单列举其具体类型,即可得分。


  但不管哪种批卷模式,考生都要分别对以上横向、纵向、轴辐进行分析,有的同学可能会遗漏轴辐协议,这个是不应该的,因为第19条就是对轴辐的规定,也是我们的修法热点!


  所以综合来看,本题应当是中等难度题目,甚至是中等偏上难度的题目。


  案例分析(14分)


  13、2023年9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会议……发挥了宏观经济稳定器功能。


  结合材料分析央行货币政策工具对我国经济的调控作用。


  【参考答案】


  宏观调控,即宏观经济调控,是指政府为实现社会总需求与社会总供给之间的平衡,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增长,而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对社会经济运行的调节与控制。


  货币政策,指中央银行为调控货币供应量而采取的方针、策略和措施的总称。由于货币政策是宏观性、间接性与长期性的经济政策,决定了金融调控具有宏观性、间接性与长期性的特点。


  金融调控的手段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一般性货币政策工具;另一类是选择性货币政策工具。


  (一)一般性货币政策工具


  一般性货币政策工具是对整体的货币供应量和信用规模能够产生全面影响的普遍适用的金融调控手段。主要包括三类,即法定存款准备金、再贴现和公开市场操作,通称货币政策的“三大法宝”。


  (1)法定存款准备金


  法定存款准备金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必须存放于中央银行准备金账户的无息存款。金融机构交存准备金占其吸收存款总额的比例称为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亦即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是中央银行通过调整商业银行等交存中央银行的存款准备金比例,来调控商业银行的信贷规模,以实现调控货币供应量的一种政策手段。具有迅捷有力,效果明显,但缺乏弹性和灵活性,冲击力大的特点。


  材料中,央行利用准备金切实服务实体经济,有效防控金融风险,就是在发挥货币政策的调节作用。


  (2)再贴现


  再贴现率是进行金融调控的重要扛杆,再贴现政策是实现货币政策目标的重要手段,它有利于中央银行发挥最后贷款人作用,维护金融系统稳定,并进行结构调整,作用效果也较为缓和;但中央银行要以商业银行进行再贴现为前提,其调控具有一定的被动性和依赖性。


  材料中,央行利用货币政策工具实现了货币政策传导效率增强,社会融资成本明显下降的效果,一定程度上,再贴现率的有力使用起到了很关键的作用。


  (3)公开市场操作


  公开市场操作,也称公开市场业务、公开市场政策,是指中央银行在金融市场上公开买卖有价证券,通过证券的吞吐和货币资金的收发,来调控市场利率和货币供应量。


  公开市场操作的决定权在中央银行,中央银行具有主动性、且调控的弹性和灵活性较大,可以经常连续地进行;但操作的技术性强,告示作用较弱,必须以发达、完善的有价证券市场的存在为前提。


  《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了6种货币政策工具,除了三大法宝之外,一般性货币政策工具还包括另外三个:


  ①基准利率。是指利率体系中起主导作用的基础利率,其水平和变动决定其他各种利率的水平和变动。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对基准利率的调整来实现紧缩银根或放松银根的目的。


  ②再贷款。再贷款是指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贷款。


  ③其他货币政策。主要有贷款限额、特种存款、消费信用控制等。


  以上这些货币政策,都可以为我国稳健运行提供良好的工具箱作用,可以说,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会议就是在强调这些货币政策的基础经济调节作用。


  (二)选择性货币政策工具


  选择性货币政策工具是对一些特殊领域的信用活动加以调节和影响的货币政策工具,因其并非针对金融整体,通常都是有针对性、有选择地使用,故称为“选择性货币政策工具”。


  包括:信用直接控制工具和信用间接控制工具。


  (1)信用直接控制工具。


  信用直接控制工具是指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金融业务进行直接控制而采取的各类措施,如信用分配、直接干预、利率限制、流动性控制。


  上述措施非常重要,因而有人认为这些措施才属于真正的“选择性货币政策工具”,而证券市场信用控制、不动产信用控制、消费者信用控制应当归属于“其他货帀政策工具”。


  (2)信用间接控制工具。


  信用间接控制工具,是中央银行通过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指导、劝告、磋商,来间接控制信用规模的各类措施,包括窗口指导、道义劝告、优惠利率等。


  这样,把鼓励和限制结合起来,有助于更好地进行金融调控。


  我国货币政策目标的特点是,以币值稳定为前提,以经济增长为目的,充分阐明了稳定币值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联性和依存性,这既不同于把“稳定币值”作为单一目标的做法,也区别于“稳定货币、发展经济”的双重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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