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一家私营企业,有甲、乙、丙三个股东合办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其中甲股东出资40万元、乙股东出资30万元、丙股东出资30万元。现丙股东退出公司,将其拥有的30万元股权转让给另外一个新股东(经股东会议同意),股权协议上签订的股权转让价格仍为30万元(实际转让价格为48万元),请问此种股权转让要交什么税,征税依据是什么?
【解答】
1、就股权转让书据计贴印花税。
《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
十、“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适用税率为书据所载金额5‰。
2、就股权转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第519号)第八条中规定,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九)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第二十二条 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财产转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该规定上述印花税与个人所得税征税时均适用。
【问题】
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收入是否都能免税?
【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五条,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属于免税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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