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科条件
须具有药学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或者具有2个药学二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且具有工学、医学、管理学等相关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
二、师资条件
1. 有一支学科知识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从事药学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教师不少于30人(西部地区可不少于20人)。
2. 药学硕士每门核心课程及重要必修课程须配备2名以上具有较丰富实践教学经验的专职教师授课。副高职称以上专职教师占任课教师总数的比例在50%以上;任课教师中博士学位获得者达到40%以上(西部地区达到30%以上)。
3. 担任药学硕士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必须具有较好的实践经验,并承担一定的科研或药学研究课题。
4. 有一定数量的来自实践部门具有丰富经验的副高职称以上专家作为兼职指导教师,协作指导药学硕士学位论文的现场工作。
三、教学条件
1. 在公共必修、专业必修和专业方向课程方面,具有符合药学硕士培养目标的完整课程体系。
2. 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标准的药学硕士教育专用教室。
3. 能为药学硕士提供使用校园网、计算机的条件。
4. 有足够数量的药学及相关领域专业图书资料。
四、实践条件
1. 与药学实践部门在教学、科研及人才培养等方面有较稳定的合作关系,能为培养药学硕士提供较好的社会实践与教学场所。
2. 实践基地须有丰富实践经验、较高学术水平或技术专长的专家,能够讲授专业课程,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
3. 要提供和保障所有药学硕士开展实践的条件,确保实践教学质量。
五、培养模式
1. 能够与药学实践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并实施培养方案,包括课程设置、教学组织、实习实践等。
2. 坚持理论与实践结合、在实践中学习的原则。采用学位授予单位与实践部门合作培养的模式,实行由学位授予单位专家和实践单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的双导师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