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价值观的操作原则
对服务对象的接纳
接纳不等于认同,它是指社会工作者对服务对象在价值观与个人背景特征等的一种包容,也是社会工作者对社会大众的统一的服务态度,是建立专业助人关系的重要前提
在专业服务过程中,社会工作者要从内心接纳服务对象,将他们看做是工作过程中的重要伙伴,对服务对象的价值偏好、习惯、信仰等都应保持宽容与尊重的态度,决不因为服务对象的生理、心理、种族、性别、年龄、职业、社会地位、信仰等因素对他们有任何歧视,更不能因为上述原因而拒绝为服务对象提供社会服务
对服务对象的尊重与包容
尊重的含义不仅在于对服务对象保持符合社会文化习俗的礼节和称谓,更重要的是要认识服务对象自身的生命价值和其他基本权利,充分保障他们获得基本的资源和可靠的专业服务的权利,帮助他们解决困难,满足他们的生存和发展的需要
对社会工作专业来说,尊重不仅是一种思想上的认知,还是一种道德上的实践。在服务过程中,社会工作者不应将自身的价值观强加于服务对象,更不应指责和批判服务对象的言行和价值观,也不能向
服务对象发泄自己的负面情绪
社会工作者可以和服务对象共同分享与服务内容有关的个人感受和经验,以及社会工作专业对有关问题的看法,并提供尽力解决问题的建议,但社会工作者不得直接或间接迫使服务对象接受提出的意见或建议
注重个别化原则
每个人都应当有权利和机会发展个性,社会工作者应当尊重服务对象的个体差异,不应当使用一般或统一的服务方法回应他们的独特需要,要充分考虑到服务对象在性别、年龄、职业、社会地位、政治信仰、宗教以及精神或生理残疾状况等方面存在的价值差异,及其与社会主流价值之间可能存在的冲突。尊重个性化需求,充分挖掘个人潜能
自我决定与知情同意
在社会工作实践中,社会工作者要与服务对象保持良好的沟通。社会工作者有义务向服务对象提供必要的信息。服务对象有权利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选择服务的内容、方式,并在事关服务对象利益的决策中起到主导作用。如果服务对象没有能力进行选择和决策,社会工作者应根据法律或有关规定由他人代行选择和决策权利
自决权是个人尊严的体现,除非万不得已,即便是社会工作者出于好意,一般也不主张社会工作者自身代替服务对象作决定,因为这样做可能不利于服务对象发展自尊和挖掘潜能
注重为服务对象保密的原则
社会工作者应当保护服务对象的隐私。未经服务对象同意或允许,社会工作者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涉及服务对象个人身份资料和其他可能危害服务对象权益的隐私信息。除非在特别情况下必须透露有关信息时,社会工作者应向机构或有关部门报告,并告知服务对象有限度公开隐私信息的必要性及采取相关保护措施。如果在紧急情形下,必须打破保密原则而来不及提出报告时,社会工作者事后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据并补办手续,以记录必要的工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