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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法制史笔记:中国法制史知识点梳理(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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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法律硕士法制史笔记:中国法制史知识点梳理(三)
  三、古代民商事法律制度
西周2009-综-34,2009-综-35
契约
买卖契约:“质剂”,“质人”管理。注意:质:即质量,奴隶、牛马长契券;“剂”剂量,兵器、珍异之物短契券。
借贷契约:“傅别”。
婚姻
结婚原则: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结婚程序: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离婚:七出三不去。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例外:即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继承
嫡长子继承制(主要是王、贵族政治身份的继承,土地、财产的继承是其次)
汉
专卖
盐铁酒专卖
对外
“丝绸之路”;互市。
唐
契约
民间习惯法。“借”和“贷。“出举”“负债”
婚姻
主婚权;恶疾及奸是绝对去;“义绝”
继承
宗祧继承和财产继承;遗嘱优先;在室女有嫁妆
专卖
盐茶酒专卖
对外
互市;市舶和市舶使;
宋
契约
买卖契约:分为绝卖和活卖。
不动产:“先问亲邻”,“输钱印契”,“过割赋税”,“原主离业”。
典卖契约。宋代典卖又称“活卖”,保留回赎权和优先购买权。
继承
1、诸子均分。遗腹子、在室女
2、南宋绝户继承:继子、在室女(未嫁女)、出嫁女均有继承权。注意:只有在室女的,在室女享3/4,继子1/4,无在室女,出嫁女1/3,继子1/3,官府1/3。
明
婚姻
1、义绝新解。 2、教令权和主婚权
清
废除匠籍
1、贱籍豁免为良 2、明确典、卖。 3、独子兼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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