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法的作用
一、法的作用概念和种类
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们的行为和社会生活的影响和功能。法的作用一般可分为对人产生作用,即规范作用和对社会产生作用,即法的社会作用两种。
二、法的规范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是指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通过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这种权利和义务应承担的责任的规定来调整人们的行为的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包括五个方面:
(1)指引作用,是明确规定人们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或不应当做什么。为一般人的行为提供一个模式、标准或方向。包括两种模式:授权性的可以选择的指引(允许人们自行决定是否这样行为)和义务性的不可以选择的指引,人们必须根据法律规范的指示而行为。
(2)评价作用,法对人们行为的评价作用是指法作为人们的行为规则,具有判断、衡量人们行为合法或违法的作用。
(3)预测作用,是说人们事前可以预计到自己或他人的行为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在法律上是有效的,还是无效的,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北京安通学校提供)
(4)教育作用,是指法作为特殊的行为规范,在国家强制力的保证下,对人们今后的行为发生直接或者间接的影响作用。
(5)强制作用,是说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性,这是法律规范专有的属性。
三、法的社会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包括两个方面,即法的阶级统治作用(职能)和法的社会公共作用(职能),体现了法的本质和目的。
法的阶级统治职能主要表现为:确认和巩固政治社会关系中特定的权力结构;为政治权力的运行提供行为规则;确认巩固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经济制度;强化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
法的社会公共职能表现为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维持公共生活基本秩序等方面。
法的统治阶级职能和社会公共职能是对立统一的。首先,法总是维护着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从而实现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其次,法的阶级统治职能总是以执行一定的社会公共事务为基础的,法的社会公共职能是法的阶级统治职能得以实现的前提和基础。不同阶级性质的社会对两种职能的强调是不同的。在剥削阶级社会,法的阶级统治职能是法的主要职能及主要任务,在社会主义社会,法的重心转移到了社会公共职能方面,法的主要任务是执行广泛的社会事务,维护和促进社会主义的经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四、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的关系
法的规范作用与社会的关系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即法通过其规范作用(作为手段)实现其社会作用,即阶级统治作用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作为目的)。(北京 安 通 学 校 提 供)
五、正确认识法的作用
正确认识法的作用,要看到法的作用的局限性:(1)法只是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对某些社会关系的调整,还得借助其他调整方法,如道德、政策等;(2)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是有限的,法只调整那些重要的,并且能够用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3)法的概括性、抽象性和社会生活的具体性、复杂性之间,法的相对稳定性和社会生活的不断变化性之间,总是存在着一定的矛盾。
正确认识法的作用,要反对两种倾向,即法律万能主义和法律虚无主义。这两种倾向都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