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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务硕士必背考点(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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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改革与发展


  (一)、含义


  公安机关有意识地改变公安组织的结构、功能和公安民警的行为方式,增强公安行政效能,以适应环境变化和要求的活动。

  

  公安的意义:

 

  a、公安改革是公安行政机关自觉适应环境变化的主要手段;

 

  b、是公安行政体系自我完善的最重要的方法;

  

  c、是公安行政体系客服自身流弊的主要措施;

 

  d、是实现公安行政管理体系新模式转换的根本途径。


  (二)改革开放30年公安改革的基本经验和成绩

 

  1、基本经验“九个必须始终坚持”:

 

  a、必须始终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听从党的指挥;

 

  b、必须始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c、必须始终坚持立警为公、执法为民;

 

  d、必须始终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

 

  e、必须始终坚持专群结合、依靠群众;

 

  f、必须坚持科技强警、素质强警;

 

  g、必须始终坚持从严治警、依法治警;

 

  h、必须始终坚持强基固本、夯实基础;i必须始终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

 

  2、公安工作思想理念的重大转变;公安工作运行机制的重大创新;公安行政管理工作的重大变革;公安队伍建设的重大进展。


  (三)新世纪新阶段及当前公安改革与发展

 

  a、充分认识公安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b、全力做好维护稳定工作;

 

  c、切实加强社会治安工作;

 

  d、牢固树立执法为民思想;

 

  e、大力加强公安基层工作;

 

  f、积极推进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

 

  g、全面实施科技强警战略;

 

  h、建立和完善公安保障机制;

 

  i、进一步加强党对公安工作的领导。

 

  “三项建设”内容:

 

  a、切实提高基层实战能力,强力推进信息化建设;

 

  b、切实提高执法能力,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

 

  c、切实提高群众工作能力,推进和谐民警关系建设;

 

  意义:有利于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思路;有利于结合各自实际,扎实推进建设;有利于不断提高公安机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能力。


  第二部分 公安法制


  公安法制概述


  (一)执法规范化建设

 

  1、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深化“三基”工程建设,全面推动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是确保公安机关严格、公正、文明、理性执法的重要途径,也是提高公安机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能力和执法公信力、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重要举措。

 

  意义:

 

  a、有利于提高公安机关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水平;

 

  b、有利于及时、高效的开展执法监督,使执法监督信息化、科学化。

 

  2、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总要求:确保公安机关严格、公正、文明、理性执法(加强执法主体建设,提高执法能力;加强执法制度化建设,规范执法行为;推进执法信息化建设,提升执法效率;完善执法管理体系,提高执法质量。)

 

  3、主要内容:改进执法方式,规范执法行为;健全转变执法理念,注重执法效果;执法制度,规范执法流程。

 

  主要措施:加强法律学习和监督;工作监督;群众监督;公安机关自我检查监督。


  (二)新时期对公安执法工作的新要求:执法为民;严格、公正执法;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宽严相济;和谐执法;提高公安队伍法律素质。


  公安行政法学


  (一)公安行政法学的渊源与基本原则

 

  1、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2、公安行政法的分类:按作用分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监督行为法;按调整对象的范围分一般行政法、特别行政法;按规范的性质分实体法和程序法。

 

  3、公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合法性、合理性、应急性。


  (二)公安行政主体概念:是指享有公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公安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行政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或者社会组织。

 

  特征:

 

  a.行政主体是具有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

 

  b.行政主体必须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

 

  c.行政主体必须是能够承担行政活动的法律后果的组织;

 

  d.行政主体一般由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等。


  公安行政主体的类型:行政机关、派出机关及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权限:

 

  A.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D.实施行政处罚;

 

  C.对特定人员实施人身强制;

 

  D.当场盘问、检查和继续留置盘问;

 

  E.按照规定使用武器;

 

  F.按照规定使用警械;

 

  G.执行刑事强制措施和搜查;

 

  H.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优先通行和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场地和建筑物;

 

  I.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采取保护性的约束措施;

 

  J.限制通行、限制停留和交通管制;

 

  K.依照有关规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l依照法定程序实行现场管制。

 

  人民警察义务:

 

  a.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

 

  b.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

 

  c.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d.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法律责任:

 

  a.对实施违法行为的人民警察的行政处分和刑事处分;

 

  b.追究刑事责任及给予行政处分;

 

  c.降低或取消警衔;

 

  d.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e.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三)公安具体行政行为是指享有行政权能的组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对行政相对人所作的法律行为。

 

  特征:法定性、单方意志性、强制性、无偿性、效力先定性。

 

  公安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A.行政主体必须是拥有行政职权或者有一定行政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和个人。

 

  B行为主体有凭借国家行政权力产生。变更或消灭某种行政法律关系的意图,并有追求这效果的意见表示。

 

  C行为主体在客观上有行使行政职权或职责的行为;

 

  D.行为的功能要件,即行为主体实施的行为能直接或间接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合法要件:主体合法、权限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形式合法。

 

  公安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即时生效、受领生效、告知生效、附条件生效。

 

  公安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公安行政处罚(罚款、没收、拘留),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留置、传唤、查封、扣押、冻结、扣缴、强制隔离、强制戒毒)。

 

  4.公安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关系:前者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后者是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看对象是否特定,看能否反复适用,是否直接决定权利义务。


  (四)公安行政执法程序含义:是指由法律法规的行为主体在实施法律及法定行政行为时所必须遵循的步骤、方法、期限和可以采取的手段措施及应用范围和对象的总称。

 

  价值意义:

 

  a.规范和制约行政权合法使用,体现法制政府和文明政府的理念;

 

  b.为维护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和人格尊严提供程序性保障;

 

  c.促进行政权合理行使,提高行政效率。


  (五)公安行政执法监督与救济

 

  1、公安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党的组织、社会团体、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行使职权行为实行的监督,以及公安机关的内部监督。  2、公安行政复议是指公安行政相对人认为公安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上一级公安机关或法定行政机关对下一级公安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法制制度。

 

  3、公安行政赔偿是指公安行政主体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一定赔偿责任。

 

  4、公安行政补偿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合法的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失,由国家依法予以补偿的制度。

 

  5、公安行政诉讼是指公安行政相对人在与公安机关发生行政争议后,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其要求依法定程序审查公安机关的行政相对人的行政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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