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陈某承包的镇办拉丝厂的电线,是镇供电站专门拉的一条单线,为此电站站长经常以查电为由来厂里吃饭,每次陈某都十分客气。1994年7月,站长的弟弟吴某突然拉来一卡车西瓜,要求陈某买下。陈某声称已经给工人发过降温费,而且也用不了这么多西瓜,当场表示拒绝。但是当晚厂里的电就被停掉,电站站长告知陈某线路需要检修。第二天,吴某再次将西瓜拉来,并说只要陈某买下西瓜,电就可以送上。陈某无奈,只得以高于市场的价格买下全部西瓜。当晚电也真的就来了。事后陈某越想越生气,但不知如何是好。问:
(1)吴某的行为是否属于胁迫?
(2)陈某可否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该合同?
本题涉及胁迫的构成要件和胁迫行为的效力问题。
(1)吴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胁迫。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69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本案中,吴某与站长以停电为要挟,迫使陈某买下他不想买的西瓜,而且陈某买下西瓜的行为与吴某哥哥停电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吴某的行为已完全构成胁迫。
(2)可以。《民法通则》第58条第3款规定,一方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4条第2款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据此,陈某可以要求吴某退还钱款,并将西瓜拉回。如果西瓜有腐烂,损失由吴某自己承担。
2.甲出海打鱼因遇台风而未归。两年后,其妻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甲失踪,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宣告。但在谁为甲的财产管理人的问题上,其妻与甲母发生争议。经查在甲失踪期间,其妻经常将家中物品搬到同村姘夫丙家与丙共用。甲的财产的管理人应为()。
A.其妻
B.甲母
C.其妻和甲母
D.其妻或甲母
本题涉及失踪人的财产管理问题。在失踪的情况下,其财产管理人应为与失踪人生活最紧密的人,其顺序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但是,对失踪人财产的管理应有利于失踪人,这是最高原则。本题中其妻管理甲的财产有明显不利。故本题答案应为B。
3.张某为文物收藏家,李某为一附庸风雅之富商。张某谎称已得晋朝大书法家王羲之《兰亭序》正本,李某欲据为已有,便与张某达成买卖王羲之《兰亭序》正本的协议。协议规定,该《兰亭序》正本以100万元成交,在交付并经专家鉴定之前,李某预付20万元,余下80万元待经专家鉴定之后补付。李某如约预付20万元,张某向李某交付《兰亭序》正本,后经专家鉴定,该《兰亭序》正本为明朝某一无名氏之伪作。为此,双方发生纠纷。问题:
(1)张某和李某订立的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2)李某能否请求张某赔偿损失?为什么?
本题涉及自始客观不能的行为效力问题。
1.本案中,张某与李某之间签订的《兰亭序》正本买卖合同,由于《兰亭序》正本在我国早已失传,据史料记载,只有唐朝李世民皇帝的陵寝中可能藏有。张某为文物收藏家,明知《兰亭序》正本在我国已经失传,而谎称有《兰亭序》正本,该行为为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依合同法为可撤销的合同,在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下为无效合同,但如果合同标的自始客观不能,则该合同自始不成立。因该合同标的物《兰亭序》正本不可能存在,因此,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问题,李某和张某之间的合同不因损害国家利益而无效,不因违法而无效,而因标的物自始客观不能而不成立。
2.本案中,张某作为出卖《兰亭序》正本的合同当事人,明知该《兰亭序》正本不可能存在,却隐瞒真实情况,属于假借订立合同,骗取他人预付款的行为,该行为严重违反诚信原则,因此,除应返还李某已付的20万元预付款外,对李某因订立合同所支出的费用以及其他必要费用,应依法承担赔偿损失责任。
4.某甲出差将6岁儿子某乙托邻居某丙照看。一日,某乙将隔壁小孩打伤,为此,花去医药费近千元。这一损失应由( )。
A.某丙承担,可责令某甲适当赔偿
B.某甲承担,若某丙有过错,某丙负连带责任
C.某甲承担,若某甲无力承担,由某丙承担
D.某丙承担,某甲负连带责任
本题涉及到监护职责的委托问题。依据《民法意见》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是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本题中,甲将自己的儿子委托给邻居丙照看,双方对监护责任的承担未进行约定,若丙尽到了监护义务,则由甲承担责任,若丙未尽到监护义务,则丙与甲一起负连带责任。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
5.关于出售、购买假币罪的共犯关系,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甲、乙、丙三人成立出售、购买假币罪的共犯
B.甲、乙二人成立出售、购买假币罪的共犯
C.甲、丙二人成立出售、购买假币罪的共犯
D.甲单独成立出售、购买假币罪,乙、丙不成立出售、购买假币罪B.C.D.解答:本题共犯认定的要点是:各人只要在共同故意支配下,相互配合、协作,实施了一定的行为就足以认定为共犯,不必每人都是实行犯。在本题中,甲明确告知乙、丙二人出售、购买假币罪的意思,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乙为此而提供5万元资金,丙按甲的旨意从外地购回假币,甲在本地出售。三人共同合作实施出售、购买假币的犯罪,所以三人均构成出售、购买假币罪的共犯。
6.甲乙丙组成有限责任公司,井办理了公司设立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经营一年后,因经营不善,公司欠债达200万元。经查,甲乙丙出资严重不足,其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实际出资为60万元。对此( )。
A.该公司未成立,甲乙丙对该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
B.该公司已成立,但应依法摊销,甲乙丙对该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
C.该公司已成立,甲乙丙对该债务负出资不足的补充责任
D.该公司已成立,甲乙丙对该债务不负责任
本题涉及公司设立登记的效力问题。公司一经设立登记,就取得法人资格,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仅以出资为限承担责任。但公司股东出资不足的,应负补充责任。但是,公司的设立登记是采用欺骗手段设立的,并且设立后主要从事违法经营活动,该公司应予撤销,公司股东对公司所负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本题所述情况不属予以撤销的情形。故本题选项为C。
7.下列有关罗马法复兴运动的表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
A.意大利的波伦亚是罗马法复兴运动的发源地
B.14世纪的评论法学派在罗马法复兴运动中起了开创性的作用
C.经过罗马法复兴运动,在中世纪后期形成了一个世俗的法学家阶层
D.罗马法的复兴构成近代自然法学说的思想来源之一
答案:B,所考知识点为罗马法复兴运动。
分析:公元1135年在意大利北部发现《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原稿,从此揭开了复兴罗马法的序幕。意大利波伦亚大学最先开始了对罗马法的研究,学者采用中世纪西欧流行的注释方法研究罗马法,因而得名为“注释法学派”。注释法学派在复兴罗马法的运动中,起了开创作用,他们为运用罗马法奠定了基础。14世纪的“评论法学派”致力于罗马法与中世纪西欧社会司法实践的结合,以改造落后的封建地方习惯法,使罗马法的研究与适用有了新的发展。ACD皆是正确表述。
8.甲公司因业务发展分立成丙公司和丁公司,双方约定原欠乙公司100万元债务由丙公司负责偿还。后因丙公司无力偿还,发生纠纷。依法该笔债务应如何偿还?( )
A.由丙公司偿还
B.由丁公司偿还
C.由丙公司和丁公司负连带责任
D.由丙公司和丁公司偿还负按份责任
本题涉及法人分立后的债务承担问题。依《民法通则》规定,法人分立后,其债务承担,债权人与债务人有约定的,依其约定,债权人与债务人未约定的,由分立后的法人负连带责任。分立法人之间的协议对债权人不具有效力。故本题选项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