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刑事诉讼法学
1、刑事诉讼的目的:追究犯罪;确保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司法机关的非法侵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我国特有的国家专门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原则;专门工作与依靠群众相结合原则;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原则;保障辩护权原则;未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保障诉讼权利原则;依照法定情况不予追诉原则。
2、管辖分工与回避
a、管辖是指司法机关之间在受理具体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分为立案(职能)管辖、审判管辖、地区管辖。
b、回避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凡是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处理的直接办案人员和对案件的进程、处理有决定权、表决权的司法人员以及其他辅助办案人员,不得参与该案办案活动。分类:自行回避、申请回避、指令回避。回避的适用程序:提起、决定、复议。
3、刑事辩护
A、是针对控诉,提出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制度。意义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实现;促进控辩双方诉讼地位的实质平等;加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促进刑事诉讼目的的顺利实现。
B、种类:自行辩护、委托辩护、指定辩护。
C、辩护人在不同诉讼阶段的权利:准备辩护权、实施辩护权利、抗辩权、变更强制措施要求权、拒绝辩护权。
4、刑事证据制度
A、概念是指法定机关的法定人员依照程序收集或认定的通过法定形式表现出来的证明案件情况的一切事实。基本属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B、种类: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C、证据的分类:控诉证据与辩护证据、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言辞证据与实物证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协调性、封闭性、排他性)。D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证明对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对象的范围(实体法事实、程序法事实)。
E、证明标准是指用以衡量对刑事案件事实的证明是否达到法律所要求的程度的具体尺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明规则是指确认证据的范围、调整和约束证明行为的法律总称。
证据规则的法律特征:具有强制的效率、具有明确的指导性、有明显的程序性。
证据规则分类:按活动阶段分(取证规则、采证规则、采证规则、定案规则);按调整内容分(证明力的证据、证据能力的证据);按活动性质分(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证据规则)。
5、刑事强制措施:
A、性质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为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现行犯采取的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各种强制方法。
意义:防止现实人身危险性、保全证据、防止脱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
B、五种强制措施的适用: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扭送。C羁押与超期羁押。
6、立案与侦查:
A、立案的意义是刑事诉讼的起始程序、是使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法律保障、是进行侦查或审判活动的法律依据。
立案的条件:是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B、立案程序与立案监督;
C、侦查行为的法律性质:侦查的任务是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确定和查获犯罪嫌疑人、预防和减少犯罪。侦查的要求是迅速及时、客观全面、深入细致、法定程序、保守秘密。
D、强制性侦查行为的法定程序:讯问、询问、勘验检查、搜查、扣押、查询冻结、鉴定、辨认、通缉。
E、侦查终结:要求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
7、审查起诉
A、审查起诉的法律意义:是公诉案件的必须程序、是人民法院审判的前提和基础、是准确及时地惩罚犯罪和防止将无辜公民交付审判的保障。起诉的条件: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B、补充侦查与不起诉的适用程序;
8、审判与执行
A、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公开审判、人民陪审员制;
B、普通一审程序
C、二审程序的特殊原则:全面审理原则、上诉不加刑原则。
D、死刑复核程序;
E、审判监督程序
F、减刑假释和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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