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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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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学科条件
  具有财政学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且为2003年第九批或之前获得的硕士学位授权点;在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一级学科下,须具有3个(西部地区2个)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
  二、师资条件
  1. 有一支学科知识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从事税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教师不少于30人(西部地区可不少于20人)。
  2. 税务硕士每门核心课程及重要必修课程须配备2名以上具有较丰富实践教学经验的专职教师授课。副高职称以上专职教师占任课教师总数的比例在50%以上;任课教师中博士学位获得者达到40%以上(西部地区达到30%以上)。
  3. 担任税务硕士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必须具有较好的税务实践经验,并承担一定的科研工作或财税研究课题。
  4. 有一定数量的来自税务实际部门具有丰富经验的副高职称以上专家作为兼职指导教师,协作指导税务硕士学位论文的现场工作。
  三、教学条件
  1. 在公共必修、专业必修和专业方向课程方面,具有符合税务硕士培养目标的完整课程体系。
  2. 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标准的税务硕士教育专用教室。
  3. 能为税务硕士提供使用校园网、计算机的条件。
  4. 50%以上的税务硕士核心课程有多媒体教学课件,并使用多媒体教学设施进行教学。
  5. 有足够数量的税务及相关领域专业图书资料。
  四、实践条件
  1. 与税务实际部门在教学、科研及人才培养等方面有较稳定的合作关系,能为培养税务硕士提供较好的社会实践与教学场所。
  2. 实践基地须有丰富实践经验、较高学术水平或技术专长的专家,能够讲授专业课程,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
  3. 要提供和保障所有税务硕士开展实践的条件,确保实践教学质量。
  五、培养模式
  1. 课程设置以涉税职业能力进行设计,注重运用财经税收理论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强调案例教学,采用模块式课程体系,注重科学教育与人文教育结合。
  2. 能够与税务部门或企业共同研究、制定和实施培养方案,包括课程设置、教学组织、实习实践等。
  3. 实行校内外双导师培养,共同指导、培养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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