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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医药大学关于做好2019年博士复试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我校博士研究生录取工作将继续贯彻执行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按需招生、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积极稳妥做好复试工作,以提高研究生招生工作质量和新生入学质量。现将复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全面指导2019年博士研究生复试工作。具体工作由研究生院负责协调落实。各学院成立复试领导小组,由分管研究生教育的学院领导担任组长,实行组长责任制,全面负责本学院的复试工作。各学院应在复试前将学院复试领导小组名单、复试方案、联系电话等报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二、基本要求
所有拟录取的考生均应通过复试。
1.复试的基本要求:
(1)符合2019年博士研究生的报考资格(考生在复试前必须通过资格审查)。(2)初试成绩符合2019年我校博士复试分数线。我校2019年博士录取分数线为总分180分,英语50分(国家建议线),专业课单科不低于50分。
2.我校不接受外校调剂生,专业间考生不调剂(同名专业学术型考生可调剂至专业型)。
3.同专业导师间的调剂工作安排在复试后,淘汰考生不能参加。
三、复试工作
1.进一步加强复试工作,不断提高选拔质量。
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要把考生的思想品德和科研创新能力评价作为评价的重要因素。发挥学院和导师在博士研究生招生选拔中的作用,强化院所和导师在招生选拔中的学术责任,对考生学术造诣、科研能力及综合素质进行全面考查,使有突出学术专长和培养潜质的拔尖创新人才脱颖而出。
2.复试内容
主要包括对考生思想政治素质、专业能力、创新精神、学术诚信等方面进行考查,并进行心理健康测试及体格检查。
各学院应组织包括指导教师在内的不少于五人的具有本学科副教授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专家组成复试小组,对参加复试的考生进行学术水平考查。
各学院须认真进行资格审查:对有效身份证、硕士证书原件、应届考生完整注册后的学生证(高校教务部门颁发的学生证)进行核对。
(1)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应重视对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进行考核。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学习(工作)态度、道德品质、守法表现等方面。
学院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或派人外调)考生人事档案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须加盖人事档案所在单位人事或政工部门公章),全面审查其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也可在复试考查时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导师等与考生进行有针对性的面谈,直接了解考生的思想品德状况。
(2)学术水平考查。
复试小组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通过面试等形式考查考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科研创新能力、对本学科前沿领域及最新研究动态的掌握情况等,并对考生进行外国语的听、说、读等能力的测试。复试中还应参考考生的申请材料,进行综合测评,判断考生是否具备博士生培养的潜能和素质。
复试程序要规范,每生复试时间不少于20分钟,复试过程全程录像。要有现场记录、成绩和评语。复试结果应及时告知考生本人。复试小组要对复试结果负责
(3)心理健康测试。由学校心理卫生中心组织。
(4)体检。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的有关规定。体检工作于复试阶段由学校卫生院负责。
(5)总成绩=初试/3*60%+复试*40%。复试成绩低于60分考生不予录取。
四、录取工作
1.学术型:每位导师录取学生原则上不超过2名;省重点建设高校优势特色学科负责人、省一流学科A类负责人原则上不超过4名;省一流学科A类方向负责人、省一流学科B类负责人原则上不超过3名,省特级以上专家原则上不超过3名;校本部及直属附属医院以外的导师原则上不超过1名。专业型:每位导师录取专业型学生原则上不超过1人,省级及以上名中医不超过2人。因人才培养需要,个别专业可适当放宽。
2.排名在招生指标外、成绩符合要求,且总分与报考同一专业排名在招生指标内最后一名考生考分不超过10分的考生,如报考的导师有指标内考生上线,可一同参加复试,录取复试总成绩排名在前的考生。导师复试比例不得超过1:2,指标内考生比例不限。
3.为充分保证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及博士生对重点学科的发展支持作用,相近条件下录取以应届生或非定向考生为主,学术型博士录取定向考生的比例不超过25%,定向生一般应出具脱产培养证明,专业型博士录取定向考生不受比例限制。
各学院在复试工作结束后按下达计划数将拟录取名单报研究生院招生办。
五、信息公开
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3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要求,进一步健全研究生招生录取信息公开机制,确保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规范透明,增强招生录取工作公信力.要严格按照规定准确、规范、充分、及时予以公开,并按照"谁公开、谁把关""谁公开、谁解释"的原则做好对所公开信息的审核把关和解释说明工作。
1.招生计划公开。
2.复试录取办法公开。
3.复试考生名单公开。
4.录取信息公示与公开。拟录取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
5.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学院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和通讯地址公开,并保证相关渠道畅通。
6.其他按规定应予公开的招生录取信息及时主动予以公开。
研究生院
2019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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