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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海大学法学院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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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海大学法学院简介


  河海大学的法学教育始于1988年。河海大学法学教育的组织机构历经河海大学社会科学系法学教研室(1988年)、河海大学人文学院法律系(1995年)、河海大学法律系(2003年)、河海大学法学院(2006年)等发展阶段。法学院拥有较为完整并颇具特色的学科体系,设有法学本科专业、法学硕士学位一级学科授权点、法律社会学二级学科博士点,在法学理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民商法学、经济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和国际法学六个二级学科招收硕士研究生,在法律社会学二级学科博士点招收博士研究生。


  法学院秉承“崇法明理,尚德致公”的院训,紧密结合高素质法治人才自主培养的社会需求,全面依托河海大学双一流建设的特色学科优势,形成鲜明的河海法学特色:实施行业特色型培养,强调产教融合,着力培养“厚基础、宽口径、强实践、重创新”的交叉融合型法治人才。法学专业入选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和江苏省品牌专业建设点,获得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多项省部级奖励。


  法学院拥有健全的基层教学和学术组织,设有一个基层教学组织:法学系;五个基层学术组织:理论法学研究所、宪法与行政法研究所(公用事业法研究中心)、民商法研究所、环境资源法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一个法学实践中心。同时,水利政策法制研究与培训中心(水利部发展研究中心与河海大学共建)、水利法治研究中心(江苏高校人文社会科学校外研究基地,江苏省水利厅与河海大学共建)、河海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挂靠法学院管理。法学院是江苏省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江苏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会长单位。此外,学院还与校外律师事务所合作共建“工程法研究中心”、“环境司法研究中心”、“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


  法学院现有教职工46人。其中,专任教师39人,高级职称者27人,获得博士学位的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为92%,校聘兼职教授3人(吴伯健、胡玉鸿、陆幸福),院聘实务导师54人。2人分别被司法部表彰为“全国优秀法律顾问”和“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1人获宝钢教育奖优秀教师奖;1人入选江苏“紫金文化人才培养工程”社科理论英才;2人入选江苏省社科优青;2人入选江苏省双创博士;1人获河海大学“青年岗位能手”称号;1人入选河海大学大禹学者第四层次人选;4人获“河海大学优秀主讲教师”称号;2人获“河海大学我最喜爱教师”称号。


  法学院积极贯彻OBE理念,大力开展新文科教育,获批国家首批新文科研究与改革实践项目、江苏省省级一流课程、江苏省重点教材。学院结合学生特点和专业需求开展以实践锻炼为核心,培养卓越法律人才为目标的教学活动。通过河海大学法律援助中心为学生提供常规性的锻炼法律实务操作技能、服务社会大众的平台。学院鼓励支持学生参加各类竞赛活动,获全国大学生环境资源模拟法庭大赛冠军、江苏省研究生案例大赛季军等。在教师的指导下,学院学生获得省级优秀毕业论文等荣誉。


  近年来,法学院教师先后承担了国家社科项目、省部级项目30多项,还承担了多项水利部、各大流域机构和地方水利厅局委托的政策法规研究类课题,为我国水利法治建设提供了全方位的理论支撑。同时,法学院秉持“交叉型、融合式”的学科发展理念,对环境资源、交通运输等领域的法治建设问题亦开展了特色鲜明的应用型研究,每年举办多场大型学术研讨会。法学院教师在水法、环境资源保护法、不动产法、商法、公用事业法、国际河流法等领域已经取得了一系列有一定显示度和影响力的学术成果,出版了一大批有广泛学术影响力的高水平学术专著和教材,并在各类学术期刊发表论文数百篇,其中不少论文被人大复印资料、中国社会科学文摘等转载。


  法学院积极打造国际合作交流平台,推进与境外学校学位互认项目。推进和美国、我国台湾地区的教学和科研合作平台的建设。与台湾铭传大学签订联合培养双硕士项目以及学生交流项目;与美国托马斯杰弗森法学院、圣路易斯大学、俄勒冈州立大学水与流域研究所、台湾政治大学签署校际备忘录和合作协议。与境外高校合办暑期夏令营,暑假组织学生赴台湾政治大学交流,增加两岸师生相互的认同感,同时邀请台湾高校学生来我校参加暑期夏令营。积极举办国际水权论坛等大型国际学术会议,扩大学术交流范围。


  法学院高度重视与校外法学界及法律实务部门的交流与合作,举办各类学术交流活动。学院与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江苏省各级政府以及各大律师事务所开展合作,签订合作协议,在人才培养、实习就业、科研交流等方面密切合作。法学院教师积极服务于社会,一名教师当选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江苏省第十三届委员会委员,多名教师担任江苏省、南京市党委、人大、政府等法律顾问或决策咨询委员会成员等职务。三支专业团队入选江苏省司法厅立法专业团队,牵头起草了40多部地方立法,并积极参与《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等国家立法的起草、研讨工作。




  来源:https://law.hhu.edu.cn/6294/list.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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