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修订(制定)办法
根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学位〔2020〕19 号)、《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方案》(2020-2025)等文件精神,按照《吉林大学关于修订(制定)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培养目标及基本要求
把立德树人作为研究生教育的根本任务,以职业需求为导向,以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培养为重点,以产教融合为途径,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掌握社会特定职业领域需要,培养具有较强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创造性地从事实际工作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学习和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基本理论。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诚实守信,身心健康,有社会责任感。恪守学术道德,崇尚学术诚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团队合作意识和创新创业精神。
3.知识结构:适应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掌握某一特定职业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宽广的专业知识,熟悉该领域的先进技术方法和手段、管理方式、实务流程等。
4.掌握科学研究的基本技巧和方法,能较熟练地阅读外文资料,具备开展实务研发、学术交流和及时了解某一特定职业领域最新技术发展动态的能力。通过参与实践教学,积累一定的实践经验,能独立承担某一特定职业领域的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
除上述要求外,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应掌握相关行业产业或职业领域的扎实基础理论、系统深入专门知识,具有独立运用科学方法、创造性地研究和系统解决实践中复杂问题的能力。
各专业学位类别(领域)根据全国相应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文件精神和学校总体培养目标及基本要求,制定本专业学位类别(领域)的具体培养目标及基本要求。
二、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和研究方向
(一)专业学位类别(领域)
培养方案按专业学位类别(领域)进行修订(制定),具体应与招生归口一致。以专业学位类别招生的按照专业学位类别修订(制定)培养方案,以专业学位领域招生的按照专业学位领域修订(制定)培养方案。
(二)研究方向
研究方向的设置要相对稳定,鼓励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在遵循培养基本标准的前提下,结合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与相关职业领域联合、与相关学科交叉融合,设置特色专业方向。每个研究方向应有学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学术梯队,须有充足研究经费和资源的保障。
三、培养方式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主要采取课程学习、实践教学、科研训练、学术交流相结合的方式。坚持与行业企业联合培养,实行与校外合作导师共同指导的模式。
大力推进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鼓励培养单位与行业产业探索建立产教融合育人机制,健全专业实践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将创新创业教育融入产教融合育人体系,支持培养单位联合行业产业探索实施“专业学位+能力拓展”育人模式。应邀请社会相关行业企业领域专家共同制定培养方案,共同开设实践课程,共同编写精品教材,推进课程设置与专业技术能力考核的有机衔接。鼓励设立“定制化人才培养项目”,将人才培养与用人需求紧密对接。
积极聘请行(企)业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担任校外合作导师,实行校内外双导师(导师组)共同指导,以校内导师指导为主,校外导师充分发挥职业优势。导师(导师组)负责指导研究生制订个人学习计划,组织读书(实践)报告和开题报告,指导专业实践和学位论文研究等。
四、学制和最长学习年限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制为2年或3年,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学制为3年。
专业学位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二年制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为3年,三年制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为4年,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为5年,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为6年。
对提前完成培养计划,学位(毕业)论文符合申请答辩要求的研究生,经过规定的审批程序可以提前答辩、毕业并申请学位,具体按学校、培养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五、课程体系设置
课程体系设计和具体课程设置应以人才培养目标及基本要求为依据,以实际应用为导向,以职业需求为目标,将行业组织、培养单位和个人职业发展要求有机结合,积极开设与职业发展相关及与职业资格认证紧密衔接的课程。强化实践类、研究方法类、学科前沿(讲座)类等课程的设置。
(一)学分要求
专业学位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应修最低总学分须根据教指委指导性培养方案有关学分要求设置。
若教指委无具体学分规定,则按照以下要求:二年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总学分应不低于24学分,其中必修课不少于18学分;三年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总学分应不低于32学分,其中必修课不少于20学分。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总学分不低于16学分,其中必修课不低于12学分。
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应符合各环节学分和总学分的要求。各环节学分应参照教指委指导性培养方案要求,允许有所调整。总学分应严格控制在教指委指导性培养方案规定的上限内。
(二)课程设置
1.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必修课分为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公共必修课具体课程参照《吉林大学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修订(制定)办法》和《吉林大学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修订(制定)办法》相关要求。专业必修课应以专业核心知识为重点,开课总量与教指委指导性培养方案中的必修课相似度原则上不低于70%。在必修课设置中,须纳入方法类课程和职业伦理课程。
2.根据不同专业方向和特色培养项目,在确保培养方案确定的培养标准前提下,可与设置的专业方向和培养项目相契合,开设方向必修课和选修课,形成方向课程模块。课程设置应体现学科交叉融合。
3.培养方案中的案例教学等实务类课程原则上不低于50%。应加大案例教学在课程设置中的比重,其课时占全部课时的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确定并在培养方案中列出。
4.跨学科考入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是否要补修课程、补修课程是否计算学分由各培养单位自行确定。
5.必修环节
(1)实践教学
专业实践是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中的重要环节,学分参照各教指委指导性方案要求执行。专业实践贯彻和体现“集中实践与分段实践”相结合、“校内实践和校外实践”相结合、“专业实践与就业创业实践”相结合的原则,累计时长一般不少于6个月。专业实践原则上应在中期考核前完成。
各培养单位应高度重视制定具有本专业学位特点的专业实践管理与考核评价办法,认真组织,严格管理,确保实习实践质量。专业实践的形式可多样化,内容框架由培养单位制定限制性要求,具体内容和目标可由校内外导师共同决定。专业实践结束后,须按要求提交专业实践报告,经培养实践基地和培养单位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相应学分。
(2)科学道德与学术规范(1学分)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所属专业类别(领域)自身特点和培养目标要求,对科学道德和学术规范训练提出具体的要求和考核标准。
(3)学术活动
专业学位研究生须在导师的指导下积极参加课题组的学术讨论会、学校组织的各类学术会议以及学科领域的全国或国际学术会议。各研究生培养可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要求。
(4)文献综述(1学分)
文献综述是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确定学位论文选题后,在对选题所涉及研究领域的文献进行广泛阅读和理解的基础上,对该研究领域的研究现状、和发展前景进行综合分析、归纳整理和思考,并提出自己的见解和研究思路,是开展选题研究的基础。研究生完成文献综述后上传至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审核通过后获得1学分。各培养单位要根据培养目标要求,分别制订出文献阅读量的最低标准和考核办法。
(5)开题报告(1学分)
开题报告是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的重要环节,是保证学位论文进度和质量的前提。开题报告应就论文选题意义、国内外研究综述、主要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案等作出论证,写出书面报告,并在开题报告会上报告。经评审通过的开题报告,上传至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审核通过后获得1学分。开题报告须交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备案。如因特殊情况须变更学位论文课题的,应重新进行开题报告。
六、课程教学要求
将德智体美劳全方位育人融入课堂教学建设。注重挖掘课程教学中的思政元素,可开设具有本单位特色的思政课程。
课程教学内容应密切结合行(企)业实际应用,体现前沿性、实用性。及时将本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前沿技术发展动态,特别是行(企)业最新采用的新技术、新方法、新流程、新工艺、新材料等内容引入课堂教学。
创新教学方法,重点加强案例教学、实践(现场)研究、模拟训练等教学方法的运用。更加突出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研究和技术创新能力的培养,强化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运用所学基本知识和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的考核。
重视案例编写和案例库建设,积极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行(企)业专家担任兼职教师,有计划选派校内教师赴企业单位进行培训。通过教学条件保障,提升课程教学质量。
七、培养过程管理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结合专业学位类别(领域)的培养实际,在课程学习、文献综述、开题、中期考核和预答辩等环节制定具有可操作的管理与考核细则。
(一)个人课程学习计划
研究生入学选定指导教师后,应在导师指导下制定个人课程(必修环节)学习计划,经导师签字确认后报所在培养单位备案。研究生在执行计划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征得导师同意后修改。修改后的个人课程(必修环节)学习计划,仍须经导师签字确认后报所在培养单位备案。
跨学科培养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学位课程基本符合主修学科培养方案相关要求的前提下,根据需要可以选修所涉其他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的课程,相应制定或调整的课程学习计划经指导教师同意后向所在培养单位备案执行。
(二)开题
专业学位研究生开题工作原则上应在入学一年内完成。开题的实施细则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自行制定。
(三)中期考核
在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完成进度、实践教学完成情况、学位论文工作进展等方面进行检查。中期考核实施细则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自行制定。研究生培养中期阶段,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组织对专业学位
(四)预答辩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是否安排预答辩(预审)由培养单位自主决定。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必须安排预答辩(预审)环节,预答辩具体要求按照《吉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管理办法》(校学位字﹝2019﹞13号)执行。
(五)答辩
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及答辩要求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八、学位论文要求
1.专业学位论文应能反映学生在某一专业领域内综合运用专业知识和相关知识进行深入分析并解决问题的能力。选题应来源于实践领域,内容以解决现实实践中理论与实务问题为主,应有明确的职业背景和应用价值。
2.专业学位论文的要求应当有别于学术学位论文,体现专业学位的特点。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可以调研报告、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项目管理、艺术作品等为主要内容,以论文形式呈现。博士专业学位论文应表明研究生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并在专门技术上做出应用创新性的成果。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须根据学校学位论文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单位学位论文要求细则。
九、授予学位标准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参照学校有关规定集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学位授予标准。
十、学历颁发标准
专业学位研究生颁发学历标准按照《吉林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文件中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质量保证措施
专业学位研究生质量保证措施应包括:案例库建设及案例教学质量、实践基地建设及实践教学质量、职业发展能力塑造及学位论文应用性、校外资源参与培养情况,以及制度建设与资源配套等。通过质量保证措施的实施,造就与培养目标吻合的合格人才。
十二、其它
1.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http://yjsy.jlu.edu.cn/info/1034/415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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