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师范大学202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调剂工作办法
为落实教育部关于印发《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函〔2023〕2号)、《关于做好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24〕1号)、安徽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安徽省2024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的通知》(皖招委〔2024〕1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以及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和我校关于调剂工作的具体要求,做好我校202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调剂工作,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一、调剂原则
(一)严格按照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管理规定确定的调剂基本条件和要求以及我校自主确定的调剂办法和要求科学选拔调剂考生。
(二)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严肃调剂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工作程序;做到政策透明、程序公开、结果公正、监督机制健全。
(三)各专业调剂复试比例一般不低于1.2:1。生源不足的专业,可加大接收调剂的力度,尽可能采取差额复试,严格复试环节,坚持标准。
二、调剂基本条件
(一)符合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
(二)考生初试成绩须达到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的2024年国家线(一区),且符合我校划定的复试分数线。
(三)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相近,应在同一学科门类范围内。
(四)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相近。
(五)报名参加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公共管理专业调剂考生,须符合下列条件: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并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六)第一志愿报考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的考生不得调剂其他专业,其他专业的考生也不得调剂该专业。
(七)第一志愿报考公共管理、工商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会计、图书情报、审计专业学位硕士的考生,在满足调入专业报考条件、且初试成绩同时符合调出专业和调入专业在不低于“国家线”(一区)的基础上,可申请相互调剂,但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考生也不得调入以上专业。
(八)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考生调剂到我校,初试总分不低于“国家线”(一区)总分分数线30分,其中公共管理专业考生初试总分不低于报考专业“国家线”(一区)总分分数线18分,单科分数不低于“国家线”(一区)单科分数线10分。
(九)我校非全日制研究生原则上只招收在职定向就业考生。
三、调剂工作程序
(一)信息填报。我校接收的所有调剂考生(含接收外单位调剂考生及接收校内调剂考生),必须通过教育部指定的“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以下简称“调剂系统”)进行。
“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网上调剂意向采集系统”将于3月28日开通,符合调剂条件且有调剂意向的考生,可提前通过该系统查询我校接收调剂的学院和专业,做好调剂准备。“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将于4月8日开通,申请调剂的考生请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http://yz.chsi.cn或http://yz.chsi.com.cn),凭网报时的帐号和密码进入调剂系统,填报调剂申请志愿。
每次开放调剂系统持续时间不低于12小时,截止时间视专业调剂情况而定,调剂考生要保持手机畅通,并及时关注我校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上发布的信息。我校设定的调剂志愿锁定时间为30小时。
(二)择优遴选。我校将依据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调剂工作的要求对调剂考生进行遴选,确定进入复试的调剂考生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调剂系统管理平台向调剂复试考生发送复试通知。考生须在5小时内通过调剂系统接受或拒绝复试通知,逾期不确认者视为自动放弃复试资格。
(三)参加复试。我校2024年硕士研究生调剂复试将在4月8日—4月28日进行,具体时间请关注我校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及各学院网站上发布的相关信息。
(四)发放待录取通知。针对拟录取的调剂考生,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通过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调剂系统发送“待录取”通知,接到通知的调剂考生须在5小时内确认是否同意接受“待录取”。如超过规定时间,视为个人不同意接受学校的拟录取,学校将及时取消其被录取资格。
四、信息公开与监督
(一)我校2024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办法、调剂信息、调剂工作办法、调剂考生复试名单、复试成绩和拟录取名单等均在淮北师范大学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布(网址https://yjszs.chnu.edu.cn/),接受舆论和社会监督(咨询电话: 0561—3803593,电子信箱:yszsb@chnu.edu.cn)。
(二)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督查小组,全程监督我校硕士研究生调剂工作各个环节,保证硕士研究生调剂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监督电话: 0561—3803252,电子信箱:hbsdjw@chnu.edu.cn)。
五、其他
(一)如有少数专业需要多次调剂的,我校将及时在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上发布调剂信息。
(二)本办法适用于我校202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调剂工作,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来源:https://yjszs.chnu.edu.cn/xwgg/content_114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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